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關於一九五六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轉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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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關於一九五六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轉業工作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560727

【實施日期】:19560727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六放一放於年的中作現年工人于作人一部放關放轉役民解人出國現於一、今年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轉業的幹部人數較少,而中央各部門和各省、區、市需要的數量則很大。為了妥善地使用這批幹部,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高潮,今年分配軍隊轉業幹部的方向:主要為地質、石油、第二機械等中央的幾個工業部門;其次是青海、甘肅、貴州等邊遠地區;此外適當照顧中央某些部門和省、區、市的需要。對於其他部門和地區,今年一般不給予分配。

      二、今年的軍隊幹部轉業工作,仍應該按照一九五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就業的指示”的精神進行;但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大量幹部的要求,今年軍隊幹部轉業的條件可以比去年放寬一些,副排級幹部(包括評為準尉軍銜的)只要身體和政治情況都合乎轉業條件的,不論他們文化程度的高低,也可以作轉業處理。

      三、軍隊方面對需要作轉業處理的幹部,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並且作好集訓工作。在集訓的過程中,對轉業幹部應該特別加強關於工作去向的教育,切實解決“只願到城市,不願到農村,只願到內地,不願到邊疆”等思想問題,以使他們能夠愉快地服從組織的分配。在向地方移交的時候,應該認真地辦理各項手續。

      中央各部門和各地區仍應貫徹“熱情歡迎,親密團結,耐心培養,大膽使用”的方針。不僅當他們剛剛轉到地方的時候,要表示熱情的歡迎,更重要的是要在經常的工作中很好地團結他們,幫助他們熟悉業務,解決他們生活中的困難問題,克服和防止對他們的歧視、排斥、使用不當和工資待遇評定的不合理的各種偏向。

      四、轉業幹部中間,如果家有愛人、子女不能參加勞動生產,生活確有困難的,或者愛人在其他地區工作,長期分居兩地的,各軍區在處理他們轉業的時候,應該作適當的照顧。但是照顧面不宜過寬,不得超過本軍區轉業幹部的總人數10%。各省、區、市對於被調回本地區的轉業幹部應該採取熱情歡迎的態度,盡可能地解決他們的困難,並把他們分配到他們的家鄉附近或者他們的愛人所在地區安置適當工作。

      五、各部門、各地區在評定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的時候,應該遵照本院一九五五年(55)國人毅字第15號“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就業問題的指示”和原政務院政財鄧字第133號補充通知第二項規定及所附級別比照表執行。

      去年某些單位認為轉業幹部領了復員資助金,因而壓低了他們的工資級別是不對的,應該根據上述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六、今年軍隊轉業幹部由各軍區在八、九、十月份分批向地方移交。希各部門、各地區立即著手準備接收工作。各軍區、各部門、各地區在交接和分配轉業幹部的過程中,應該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對於所發生的問題,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在十二月底以前應該全部結束這一工作,並且作出總結,報告中央軍隊幹部轉業處理委員會。

【時效】:

【序號】: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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