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解放軍總參謀部關於做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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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解放軍總參謀部關於做好1996年春季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軍隊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

【頒佈日期】:19951012

【實施日期】:19951012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業9關幹業導軍6願解國組軍小部休離年關6通導軍關休置關安伍安休退部、部部退院轉通民9安部退6伍業季國於領幹民組關休【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廳(局),各大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司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院(校)務部,武警部隊司令部: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1995〕28號),1996年春季全軍有 名志願兵(含武警部隊,下同)轉業到地方,做好這批轉業志願兵安置工作,對於國家的改革、發展、穩定和軍隊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今年的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要繼續貫徹為軍隊服務和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都要把妥善安置好轉業志願兵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嚴格執行現行安置政策,同時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企業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進一步拓寬安置管道,積極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妥善安置轉業志願兵的新路子。為保證安置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志願兵轉業實行集中交接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6號)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轉業安置任務。軍隊各大單位志願兵轉業人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接收安置人數,按《1996年春季志願兵轉業接收安置計畫表》(見附件)執行。志願兵因病提前轉業的條件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總後勤部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因病提前轉業安置的志願兵所患幾種常見慢性病基本穩定條件》(〔1993〕衛聯字第156號)的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各大單位,要嚴格執行轉業安置計畫,未經批准不得突破。

       二、集中交接和接收安置的時間。1996年春季轉業志願兵集中交接工作從1月5日開始,至2月底結束。轉業志願兵從3月20日開始離隊,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5月底結束。轉業志願兵的工資由部隊發到7月底,8月1日開始由各地方接收轉業志願兵的工作單位支付。批准轉業時間統一填寫。“1996年4月1日”。

       三、集中交接辦法。交接雙方交接檔案材料和有關證明,仍按總參謀部〔1992〕務傳2號、民政部民電〔1992〕32號檔規定執行。檔案材料由軍隊派移交組赴各地移交,轉業人數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5日前將檔案材料寄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置部門。各地對收到檔案要及時復審,凡符合轉業和安置條件的,要及時簽發《接收安置通知書》,最遲應在1996年2月底前寄往部隊(郵寄時間均以郵戳時間為准)。需經國務院軍安辦審定易地安置的,其檔案材料要在1月5日前上報,經審定同意接收的,由國務院軍安辦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並下達《接收安置通知書》;對其中個別因中央國家機關特殊需要和軍隊大單位確需改工留用的,由國務院軍安辦直接辦理有關手續。軍隊各大單位收到《接收安置通知書》後,要及時通知並下發到轉業志願兵所在單位;各部隊要積極做好轉業志願兵離隊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及時辦理離隊手續,督促按時離隊,為地方接收安置工作創造條件。各地對經上級安置部門審查符合接收條件的轉業志願兵,要抓緊時間進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對未經集中交接、不符合轉業條件或弄虛作假的以及接到《接收安置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不報到的轉業志願兵,由省級安置部門將其檔案退回到軍隊移交單位。

       四、轉業去向。原則上按國發〔1983〕16號文件規定,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安置。轉業志願兵在外地結婚(除部隊駐地外)、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和其他有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國發〔1994〕6號、〔1995〕28號檔規定執行。

       五、關於專項業務經費。安置工作經費本著以地方為主、中央補助為輔的原則,仍然主要由地方財政解決。中央財政和軍隊的補助經費以及軍隊志願兵轉業辦公經費標準及撥付辦法,按國發〔1994〕6號檔的規定執行。地方和軍隊各級財政(財務)部門要保證所撥經費及時到位;地方各級安置部門和軍隊各大單位的各項經費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轉業志願兵的工作安置。根據現行的安置政策法規和本人德才表現儘量按轉業技術對口分配。在堅持“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安置任務,改進和完善分配辦法,多管道、多形式安置轉業志願兵,確保安置任務的完成。對自願自謀職業的轉業志願兵,各級政府要積極給予支持,有關部門要給予照顧。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從鞏固國防這個大局出發,切實做好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安置工作中,要嚴格按政策規定辦事,不允許向轉業志願兵徵收各種費用,對違反安置政策規定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要嚴肅處理。各部隊要與地方密切配合,認真做好轉業志願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們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體諒國家和地方困難,自覺服從分配,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轉業志願兵安置工作結束後,省級安置部門和軍隊各大單位務必於1996年8月底前,將工作總結分別報國務院安辦和總參謀部軍務部。

       附:《1996年春季志願兵轉業接收安置計畫表》(略)

【時效】:

【序號】: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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