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做好一九九五年
【標題】: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做好一九九五年春季轉業志願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軍人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
【頒佈日期】:19941028
【實施日期】:19941028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參通、伍志置伍業、安兵軍部九五和離安好置退季置離的九置安志組通隊年季安部領兵休置總軍於作休總於小志、離國軍隊【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廳(局),各大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統一部署,1994年春季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從今年2月25日開始,至7月底基本結束。地方和軍隊各級領導重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嚴密組織,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按照完成了×·×萬名轉業志願兵的安置任務。在集中交接工作中,軍隊各大單位按規定確定轉業物件,認真審理檔案材料,基本做到了“把關嚴、手續清、去向明、材料全”,保證了順利移交。在安置工作中,各級安置部門在時間緊、任務重、困難大的情況下,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努力創造條件,使轉業志願兵得到了妥善安置。
根據軍隊體制編制調整精簡和志願兵隊伍建設的需要,1995年春季有×·×萬余名志願兵(含武警部隊,下同)轉業到地方。為確保安置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志願兵轉業實行集中交接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6號)和《關於1994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1994〕56號)要求,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轉業去向。原則上按國發〔1983〕16號文件規定,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安置。轉業志願兵在外地結婚(除部隊駐地外)、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和其他有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國發〔1994〕6號檔的規定執行。
二、關於集中交接時間。1995年春季轉業志願兵集中交接工作從1月5日開始,至2月20日結束。轉業志願兵從3月20日開始離隊,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5月底結束。轉業志願兵的工資由部隊發到7月底,8月1日開始由地方接收轉業志願兵的工作單位支付。批准轉業時間統一填寫“1995年4月1日”。
三、關於集中交接辦法。交接雙方交接檔案材料和有關證明,按總參謀部〔1992〕務傳2號、民政部民電〔1992〕32號檔規定執行。檔案材料由軍隊派移交組赴各地移交,轉業人數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5日前將檔案材料寄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置部門。各地對收到的檔案材料要及時復審,凡符合轉業和安置條件的,要及時簽發《接收安置通知書》,最遲應在1995年2月底前寄往部隊(郵寄時間均以郵出地的郵戳時間為准)。需經國務院軍安辦審定易地安置的,其檔案材料要在1月5日前上報,經審定同意接收的,由國務院軍安辦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並下達《接收安置通知書》。
四、關於因病和精簡整編提前轉業的原則。志願兵因病提前轉業的條件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總後勤部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因病提前轉業安置的志願兵所患幾種常見慢性病基本穩定條件》(〔1993〕衛聯字156號)的規定執行。1995年春季有精簡整編任務的部隊,服役期滿10年未滿13年的編餘志願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現役,總數控制在××××人以內(因精簡整編提前轉業的由移交單位在《志願兵退出現役登記表》“備註”欄內注明“精簡整編”字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接收因病和因精簡整編提前轉業的人數及軍隊各大單位移交的人數按《1995年春季志願兵專業接收安置計畫》(見附件)執行。
五、關於專項業務經費。安置工作經費本著以地方為主、中央補助為輔的原則,主要由地方財政解決。中央財政和軍隊的補助經費標準及撥付辦法,按國發〔1994〕6號檔的規定執行。軍隊志願兵轉業辦公經費仍按每名80元的標準劃撥給各大單位掌握使用。地方和軍隊各級財政(財務)部門要保證所撥經費及時到位;地方各級安置部門和軍隊各大單位的各項經費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關於轉業志願兵的工作安置。根據現行的安置政策法規和本人德才表現,儘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在堅持“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前提下,積極改進和完善分配辦法,多管道、多形式安置轉業志願兵,確保安置任務的完成。對自願自謀職業的轉業志願兵,各級政府要積極給予支持,有關部門要給予照顧。
轉業安置的其他有關問題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和國發〔1983〕16號、〔1983〕參務字第243號檔規定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各大單位,要嚴格執行轉業安置計畫,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各地對經上級安置部門審查符合接收條件的轉業志願兵,要抓緊進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對未經集中交接、不符合轉業條件或弄虛作假的要退回部隊,地方不予安置;在接收安置工作中,不得向轉業志願兵徵收各種費用;對擅自突破轉業接收安置計畫、違反安置政策規定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要嚴肅處理。對已接到《接收安置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報到的轉業志願兵,由省級安置部門將其檔案退回軍隊各大單位,由部隊取消其志願兵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
轉業志願兵安置工作結束後,省級安置部門和軍隊各大單位務必於1995年8月底前將工作總結分別報國務院軍安辦和總參謀部軍務部。附:1995年春季志願兵轉業接收安置計畫
【時效】:
【序號】: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