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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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指示

【頒佈方】:國務院/中央軍委

【頒佈日期】:19820212

【實施日期】:19820212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隊國務央區加植國參關營義區于於外中、營的樹國隊軍全國五屆人大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中指出: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建設社會主義,造福子孫後代的偉大事業,是治理山河、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號召全國各族人民以高度的愛國熱忱,人人動手,年年植樹,愚公移山,堅持不懈,為建設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而共同奮鬥。最近,中央軍委領導同志指出:軍隊在植樹造林中,要積極地多做工作,除搞好軍隊營區植樹造林外,營區外十公里範圍內,要與地方共同協商搞好植樹造林。這一重要指示,對軍隊參加義務植樹運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將有力推動全國義務植樹運動的開展。

      為了積極回應五屆人大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號召,貫徹軍委領導同志的指示,軍隊和地方應緊密配合,主動協作,搞好軍隊營區外義務植樹造林。現特作如下指示:

      一、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全國人民的光榮義務,是人民解放軍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軍隊對祖國建設應作的貢獻。廣大指戰員在義務植樹運動中,要起模範帶頭作用,做綠化祖國的尖兵。在當地政府的統一規劃下,分工負責,密切協作,保質保量地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二、軍隊在營區外植樹,要與當地政府協商,根據軍隊駐地所在城市、農村和平原、山地、海防、邊防等不同情況,因地制宜,明確軍隊義務植樹的任務,在當地綠化委員會統一部署和指導下,分期分批地組織實施。今年應作好規劃、選種、育苗和抓好試點,為今後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打下基礎。

      三、軍隊在營區外植樹,地權屬軍隊的,如軍用公路支線等,所需苗木由軍隊負責。裁植後的管護可採取軍隊自管、軍民共管或交給當地群眾管理三種形式。林木收益本著誰管誰收的原則辦理。軍民共管的經雙方協商,可實行按比例分成。

      四、軍隊在營區外植樹,地權屬地方的,由地方單位或社隊提供苗木,軍隊出勞力義務植樹,保證品質。管護由地權所有者負責,林木收益也歸地權所有者支配。

      五、軍事禁區植樹由軍隊承擔,地權屬國家的,苗木、種植、管護均由軍隊負責,地權不變,林權歸軍隊,當地政府應按規定發給林權證書。地權屬集體的,由當地駐軍與地方政府或社隊鑒訂協議,苗木、種植、管護一般由軍隊負責,收益由雙方協商,按比例分成。

      六、各地林業部門要大力支持軍隊植樹造林工作,主動幫助部隊解決樹種、苗木來源和技術指導,為部隊搞好植樹造林創造必要的條件。部隊也要主動與當地政府和林業部門協商解決有關軍隊義務植樹中的問題。

      七、軍政、軍民要密切聯繫,同心協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各地綠化委員會應吸收當地駐軍領導同志參加,共同研究規劃,分配任務,明確責任,具體協商有關事宜,抓好義務植樹任務的落實。同時,要樹立以法治林的觀念,認真做好管護工作,對植樹造林、綠化祖國、維護《森林法》有功者,應予以表揚或獎勵;對一切破壞林木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嚴重者應依法處理。

【時效】:

【序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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