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使用飛機執行各項專業任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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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使用飛機執行各項專業任務的規定

【頒佈方】:國務院/中央軍委

【頒佈日期】:19841224

【實施日期】:19841224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各行院用中院國、中央於的機軍、軍務行機執軍飛項央機一、使用飛機執行工農業生產、科研試驗、航空運輸等項專業任務,應主要使用民航飛機,由使用飛機單位直接與民航部門聯繫辦理;如需使用軍用飛機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歸口與空軍、海軍或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航空兵聯繫,由上述單位酌情派出。飛行保障問題,由民航部門、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航空兵協商辦理。

      二、執行專業任務的飛機,如不進入空中禁區,不進入國界線我側10公里地區內或不出我領海線飛行,並且不對地面攝影時,其飛行範圍由空、海軍部隊和民航省(區、市)局自行審定。但要加強飛行通報工作,確保飛行安全。

      三、執行專業任務的飛機,如需進入國界線(包括港澳邊界線)我側10公里地區內,或越出領海線進入公海(在浙江溫州至福建廈門之間為越出海岸線)時,由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航空兵、民航地區管理局或航空公司報所在大軍區批准後實施。直升機在海上鑽井平臺與陸上基地以及基地之間的專業任務飛行,在開航前由大軍區一次性審批;有關飛行管制的具體事宜由軍區空軍確定。

      四、執行專業飛行任務,應避開空中禁區。如必須進入北京市空中禁區和重要指揮防護工程空中禁區時,由各歸口單位報總參謀部批准,進入上海、瀋陽空中禁區時,由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航空兵、民航地區管理局或航空公司,分別報經南京、瀋陽軍區批准。有關單位應對進入空中禁區的人員進行政治審查。

      五、凡執行航空攝影、遙感、物探等任務,需對地面拍照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各部門歸口,事先將作業範圍征得有關大軍區同意。涉及軍事機密的底片,應送有關軍區審查,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處理和保管。

      六、外國人乘我方飛機執行訓練、專業任務,其飛行範圍超出本機場空域時,主辦單位應事先征得有關大軍區同意。對外國人空中攝影應從嚴掌握,所攝底片必須在我國內沖洗,經有關軍區或單位審查並做保密處理後再交付使用。

      七、飛機一般不載運易燃、易爆、劇毒、腐蝕等危險品。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空運上述危險物品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各部門歸口,直接與民航局或空、海軍聯繫辦理。

      本規定下達後,過去的有關規定即行廢止。

【時效】:

【序號】: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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