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家計委等單位關於加強和改善民用工業為國防軍工協作配套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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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家計委等單位關於加強和改善民用工業為國防軍工協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中央軍委

【頒佈日期】:19850119

【實施日期】:19850119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定軍位定央強改、套計加務軍計工協委理理問國中計、強暫央作為幹為轉強單轉等國的國院工強批軍院作計強通暫位軍委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科委、國防科工委《關於加強和改善民用工業為國防軍工協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關於加強和改善民用工業為國防軍工協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民用工業承擔的國防軍工協作配套任務(包括提供的原材料、配套產品、技術設備和直接交付部隊的軍事裝備,以下同),是實現我國國防現代化任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防軍工部門完成軍品科研、生產、建設計畫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證.在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形勢下,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民用工業為國防軍工協作配套的管理工作,特就若干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計畫管理問題

      由於國防軍工部門的科研、生產計畫是國家指令性計劃,所以民口相應承擔的為國防軍工協作配套任務,一般應作為國家指令性計劃(具體專案目錄由供需雙方主管部門商定).

      根據簡政放權的精神,民口為國防軍工協作配套的科研、生產計畫,按國防軍工部門所提需要,由主管的民用工業部門會同有關物資分配部門(按照國家物資管理體制的分工)綜合平衡後,由主管民用工業部門下達.

      主管民用工業部門要會同有關省(區、市)對下達的軍工協作配套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負責協調、處理出現的問題.

      為保證軍工協作配套計畫的穩定性、準確性和連續性,有關民用工業部門除安排好年度計畫外,要做好中、長期計畫,逐步實行三年滾動計畫.為此,軍工部門和軍隊訂貨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中長期計畫,向民用工業部門提出三年的協作配套物資和裝備的需要計畫,作為民用工業部門制訂計畫的依據.

      二、物資供應問題

      繼續實行目前按“零”字戶頭申請分配的辦法,即:民用工業部門承擔國防軍工協作配套任務所需國家統配金屬原材料和部管物資,由本部門“零”字戶頭向國家物資局和產品主管分配部門申請,按計劃優先分配供應.

      三、價格、稅收問題

      (一)關於價格.在國家對軍品價格未作全面調整的情況下,對民用工業承擔國防軍工協作配套的專用原材料和專用配套設備的研製、生產發生虧損或利潤過低的產品,按以下原則,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價格作適當幅度的調整:

      (1)產品計畫成本利潤率低,甚至虧損的,結合產品供求情況,價格可適當提高,提高的幅度以產品計畫成本利潤率最高不超過15%為限;產品計畫成本利潤率高於同類民品的,價格應予適當降低.

      (2)由於產品更新換代,技術指標已經提高的,則實行優質優價.

      (3)訂貨數量過少、不足訂貨起點數的產品,其價格可由供需雙方商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價格的調整,按國家規定的程式辦理.

      (二)關於稅收.民用企業、科研單位為國防軍工生產軍品直接提供協作配套產品,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給予定期的減稅、免稅照顧;對為軍工協作配套的新產品,可比照民用新產品的減、免稅辦法,享受減、免稅照顧.具體的減稅、免稅規定,由財政部另行下達.

      四、用戶擇優選擇供貨單位問題

      列入指令性計劃的原材料和配套產品,原則上採取定點生產、定點供應的辦法.定點供應關係一經確定,單方不得隨意中斷.若確需轉點,必須做好銜接工作.用戶在提出任務時,可以對供貨單位提出選擇的建議;民用工業主管部門在安排任務時,要充分考慮用戶的要求,根據佈局、經濟效益、品質、進度、價格等因素統籌安排.用戶若對安排廠點有異議,允許自選供貨單位,但此任務不再列入指令性計劃.

      五、新產品研製和技術改造問題

      (一)民口為軍工協作配套研製所需經費,採用以下幾種解決辦法:

      (1)納入國家科技計畫的重點科研項目,由國家安排.

      (2)由國防軍工部門提出、民用工業主管部門安排的重點科研專案,其所需研製經費,除由民用工業主管部門和研製單位的科技三項費用或科技發展基金中安排外,還可以採取以下解決辦法:按有關規定由提出方預付一定比例的資金,預付資金可用研製產品償還;一次性或需要量很少的產品和難度不大、所需費用不多的科研專案,研製費可攤入成本;難度較大的重點科研專案,研製經費不足的,由國家適當補助一部分.

      (3)由國防軍工單位直接委託民口研製單位安排的科研專案,可根據有償合同制的原則,研製經費由供需雙方議定.

      (4)對於有較明顯經濟效益的科研專案,民用工業主管部門可試行將撥給的科研經費在專案取得經濟效益後,收回一定比例,用於研製其他軍工新產品,周轉使用.

      (二)民用工業承擔軍工任務所需技術改造資金採取以下管道解決:

      (1)民用工業部門和民用企業在安排本部門、本企業技術改造時,應本著“軍民兼顧,統籌安排”的原則,對承擔軍工任務所需技術改造資金給予合理的安排,並納入中、長期和年度技術改造計畫.

      (2)從軍工專用生產線所提取的折舊資金,原則上應用於軍工生產線自身的技術改造.

      (3)國家在安排技術改造資金或貸款時,對民用工業部門承擔軍工任務單獨劃出一筆,作為應急措施.

      國家在批准安排軍事裝備的重大專項工程時,按照系統工程管理辦法,在經費中要包括民用工業部門為其配套的原材料及配套產品所需研製和技術改造經費.

      六、生產能力的保存和調整問題

      繼續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軍品生產線的規定精神.凡因任務不足需要保存生產能力的軍品生產線的撤銷和調整,要按一定程式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做好軍品生產的長期計畫,儘量保持軍品生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以利於軍品生產能力的保存.

      民口為保存軍工協作配套生產能力,最根本的辦法是要貫徹軍民結合的方針,儘量將軍品推廣于民用,做到寓軍於民;或者是通過承接工藝相近民品的辦法解決.個別難於軍民結合,而又確需保存生產能力的軍品專用生產線,則可報請國家批准予以封存,並由國家核撥一定的維護費.

      七、管理體制問題

      在部門和省(區、市)不再直接管企業的改革形勢下,對民口的軍工科研、生產如何管理問題,總的意見是:考慮到軍工的特點,為了保證軍工科研生產的行政指揮系統在民口不至中斷或脫節,對現承擔軍工協作配套任務的民用工業部門和省(區、市),仍應保留一定形式的管理機構,負責歸口管理本行業、本地區軍工協作配套任務的計畫下達和執行中的協調工作.

      八、獎勵問題

      對民用企業、科研單位承擔軍工協作配套任務的獎勵,不僅要看其經濟效益,更應衡量其對國防現代化的貢獻.各主管部門在評審科技發明獎、自然科學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科技進步獎時,應注意照顧軍工任務這一特點.

      職工獎金問題,各企業、科研單位,對從事軍品科研和生產的人員的個人獎金一般應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的平均獎金.

【時效】:

【序號】: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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