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公安警務/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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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20000818

【實施日期】:19920912

【類別】:公安警務

【內容】:民警民人辦警和帶人民人標標誌式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199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4號發佈 根據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關於修

     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0年8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

     員警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誌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警監警銜標誌由銀

     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督、警司警銜標誌由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員警銜標誌由銀色四角星花

     組成。

      第四條 警銜標誌佩帶在肩章上,肩章為劍形,分為硬肩章和軟肩章。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

     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人民警察著常服、執勤服時,佩帶硬肩章;著作訓服、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

     軟肩章。

      第五條 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

     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道橫杠,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道橫杠,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四角星花,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條 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時,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由公安部負責制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

     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時效】:

【序號】: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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