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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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置的意見
【頒佈方】:全國人大澳門特區籌委會
【頒佈日期】:19990302
【實施日期】:19990302
【類別】:憲法及組織法
【內容】:特一構門主和的置特關全關籌門門備籌一構關門位第會府位府的會籌委的特職政要民會國設意民一有關特府為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和平穩過渡,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考慮到澳門的實際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置,提出如下意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設五個司,即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組建統一的員警部門之前,澳門原有各員警機構統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管轄,保安司司長兼任基本法所規定的“員警部門主要負責人”。
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員警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均是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從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時效】:
【序號】: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