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臺灣省出席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的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臺灣省出席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的決定(1997)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970509
【實施日期】:19970509
【類別】:憲法及組織法
【內容】:7屆的定會決委出民表選舉關大99席1員第關表全7(關會表人民1商委人常表台大9省第大於委人大代席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臺灣省暫時選舉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中選出。”選舉辦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協商選舉產生。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黨政軍機關中,現有臺灣省籍同胞33000多人。參加協商選舉會議的代表確定為120人。根據臺灣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駐軍中的臺灣省籍同胞)的分佈情況分配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選定。選定工作於199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協商選舉會議定於1998年1月在北京召開,會期約7天。
協商選舉臺灣省出席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發揚民主,醞釀代表候選人時要考慮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時要適當注意到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方面的人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選舉採用差額選舉辦法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協商選舉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克輝負責召集。
附:臺灣省出席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會議代表分配方案
單位 臺灣省籍同胞人數 參加協商會議代表數
北京市 1426 6
天津市 843 4
河北省 769 3
山西省 129 1
內蒙古自治區 183 1
遼寧省 1482 6
吉林省 292 2
黑龍江省 395 2
上海市 1354 6
江蘇省 1446 6
浙江省 1635 6
安徽省 621 3
福建省 12043 15
江西省 1432 6
山東省 496 2
河南省 527 3
湖北省 479 2
湖南省 587 3
廣東省 2569 9
廣西壯族自治區 388 2
海南省 2951 9
重慶市 296 1
四川省 424 2
貴州省 174 1
雲南省 340 2
西藏自治區 0 0
陝西省 201 1
甘肅省 112 1
青海省 64 1
寧夏回族自治區 39 1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168 1
中直機關 4
國家機關 6
解放軍駐京單位 2
總 計 33692 120
【時效】:
【序號】: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