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出自 Tw.18dao.net
前往: 導覽搜尋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970703

【實施日期】:19970703

【類別】:憲法及組織法

【內容】:舉代的會委代國常常縣民代間人表全人代人代會時民間舉務級會表關代會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八條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的規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1998年年底以前進行換屆選舉。

【時效】:

【序號】:54

關于“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的用戶留言:

目前暫無留言

新增相關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