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委託人投訴律師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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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對於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和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可以向其執業的律師所,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律師協會進行投訴。
二、當事人投訴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應準備一份書面的投訴信,並附帶有關證據材料(如委託代理合同、收費憑據等)的影本前往所在地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律師協會(各地司法局、律師協會的位址、電話見附錄)或者通過信函等方式進行投訴。
三、投訴信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投訴人姓名、聯繫方式;
2、被投訴人姓名、聯繫方式;
3、投訴的內容與事情經過;
4、投訴的請求等。
四、各地司法局、律師協會對於群眾投訴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的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對於符合要求的投訴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儘量在受理後一至兩個月內告知投訴人有關投訴處理的情況;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投訴或舉報材料,應區別情況,要求投訴人補充材料、或者告知當事人解決糾紛的途徑等。
五、當事人對律師的投訴應該符合客觀事實,對捏造事實,造謠、譭謗、誣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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