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壓縮整頓報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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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壓縮整頓報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

【頒佈日期】:19891014

【實施日期】:19891014

【類別】: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內容】:國刊廳、整中廳社、報整社關國辦、國報和整務國公廳央辦央院出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壓縮整頓報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1989年10月14日)

     

      近年來,報刊和圖書出版事業蓬勃發展,在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推動

     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但是,存在的問題也很突出。一些報刊和出版社的政治方向有嚴重錯誤,思想傾

     向不好,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觀點的、有其他嚴重政治錯誤的、淫穢色情的、低級

     庸俗的、封建迷信的和兇殺暴力的出版物,氾濫成災。報刊和出版社發展過急過快,

     佈局不合理,出版物過多過濫,超越了管理能力、編采力量和紙張生產能力,既

     給國家增加了困難,又使出版物質量下降。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宣傳、思想工

     作的通知》所提出的要求,在整頓、清理書報刊和音像市場的同時,要採取堅決措

     施,對政治方向嚴重錯誤、思想傾向不好和過多過濫的報刊和出版社,大力進行壓

     縮整頓。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刊和出版社的壓縮

      凡屬下列情況的報刊應予撤銷登記:

      1.長期或突出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觀點,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特別是在這次

     動亂和反革命暴亂中錯誤嚴重、影響惡劣的報刊;有其他嚴重政治錯誤的報刊。

      2.刊載淫穢色情的文字、畫面,或宣揚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嚴重的報刊;格

     調低劣,內容污濁,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報刊。

      3.主管部門長期放任不管,或實際上沒有主管部門,而被少數宣揚資產階級

     自由化的人所把持的“同人報刊”。

      4.違反出版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報刊,特別是有買賣刊號行為的報刊。

      5.以辦報刊為名,不擇手段地進行攤派聚斂錢財的報刊。

      凡屬下列情況的報刊應予停辦或合併:

      1.按照“一部一報”原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

     體(以下簡稱各部門)所辦報紙超過一種以上者,超出的停辦或合併。少數因工作

     需要而不宜停辦或合併的報紙,經批准後可予保留,但原則上須由大報改為小報(

     即由對開改為四開,版次不超過四版)。各部門所辦期刊過多的,也要大力壓縮,

     性質相同、內容重複的要合併。不同部門主辦的性質相同、內容重複的報刊要進行

     歸口合併。與本部門專業分工不符合的報刊,應停辦。部門在地方辦的報刊如不能

     遷至部門所在地或轉歸地方主辦,應停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

     及其所轄地區和部門辦的報刊,也應按上述原則壓縮、合併。各省、自治區、直轄

     市、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的黨委機關報,原開版可

     不變,用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報紙原開版可不變,其他報紙不得超過四開四版。

      2.數量過多、內容雷同或佈局不合理的報刊,如文藝類報刊(特別是地、市

     辦的通俗文藝報刊),學生課外學習輔導類報刊,資訊文摘類報刊,公安法制類報

     刊,廣播影視類報刊等,都要壓縮、合併。

      3.沒有健全的領導班子、合格的編采人員和必要的物質條件(特別是沒有固

     定的合法經濟來源)的報刊,應堅決停辦。

      4.缺少學術價值、讀者面窄、發行量很少、經濟嚴重虧損的報刊,應停辦或

     與相近報刊合併。

      5.主要用於廠礦、企業內部的報刊,凡按“國內統一刊號”登記的,原則上

     應轉為持“內部報刊准印證”的報刊。

      6.中央一級主要報刊社和省一級黨報、黨刊社附帶辦的報刊,除極少數必須

     保留外,應予停辦;其他各級各類報刊社附帶辦的報刊,一律停辦。

      7.旬刊(含旬刊)以上以非新聞性內容為主的報紙原則上停辦。

      8.對持“內部報刊准印證”的報刊,要大量壓縮。各地違反報刊審批規定自

     行批准的報刊,一律停辦。

      9.主管部門長期放任不管,或實際上沒有主管部門,由部分人所辦的“同人

     報刊”,應予停辦。

      凡屬下列情況的出版社應予撤銷登記:

      1.長期或突出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觀點,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惡劣的出

     版社;有其他嚴重政治錯誤的出版社。

      2.出版淫穢色情圖書情節嚴重的出版社。

      3.出版宣揚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圖書或格調低劣、內容污濁、有害青少年

     身心健康的圖書情節嚴重的出版社。

      4.違反出版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出版社,特別是有買賣書號行為的出版社。

      凡屬下列情況的出版社應予停辦或合併:

      1.沒有健全的領導班子、合格的編輯人員和必要的辦社條件的出版社,應停

     辦。

      2.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原則上各保留一家出版社,其餘的停辦。

      3.佈局不合理、業務重複交叉的出版社應予停辦或合併。

      4.不具備辦社條件或指導思想不端正的大學出版社,應予停辦。

      5.為擴大出書範圍,在正式社名之外又增設的“副牌”出版社,除業務必需,

     並經有關部門批准者外,應停辦。

      6.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所屬期刊社辦的出版社,應停辦。

      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社辦的出版社,應停辦。

      8.出版社設在各地的分社、編輯分部或變相分社、編輯分部,一律撤銷。

      9.主管部門長期放任不管,或實際上沒有主管部門,由部分人所辦的“同人

     出版社”,應停辦。

      以上壓縮工作,涉及全部報紙、出版社和社會科學類期刊。自然科學、技術類

     期刊的壓縮,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新聞出版署等部門另行規定。音像出版單

     位的壓縮,由新聞出版署會同廣播電影電視部、文化部另行規定。

      二、報刊和出版社的整頓

      報刊和出版社的壓縮工作應與整頓工作緊密結合。在壓縮的同時,要對現有報

     刊和出版社進行思想整頓、組織整頓,對有經濟問題的報刊和出版社要進行經濟清

     理。所有出版社都要重新登記。

      思想整頓要結合本單位這幾年的工作實際特別是動亂和反革命暴亂的實際,普

     遍、認真地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教育,通過耐心細緻的

     工作,提高幹部、黨員的政治思想覺悟。工作的著眼點要放在爭取、團結大多數。

     要組織編輯、記者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提高新聞出版隊伍的理

     論素養。要進一步提高對社會主義報刊和圖書出版事業的性質、方針和任務的認識,

     認真進行遵守宣傳紀律、出版管理規定的教育,反對任何擺脫党的領導的錯誤觀

     點和無組織、無紀律的行為。

      在思想整頓的基礎上,要對報刊和出版社進行以整頓領導班子為重點的組織整

     頓。對抗拒或抵制中央制止動亂、平息反革命暴亂正確方針的,對長期宣揚或支持

     資產階級自由化並為其提供陣地的,要堅決撤銷領導職務或調離領導崗位。要選拔

     任用那些真正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能夠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同志

     擔負領導工作。同時,還要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證和提高報刊和出版社編輯、采

     訪隊伍的素質,選調一些政治上強、有一定理論水準和業務能力的同志,到報刊社

     和出版社工作。

      對違反出版管理規定,不擇手段地牟取錢財,存在嚴重經濟問題的報刊和出版

     社(包括其在各地設的記者站、辦事處、分社、編輯分部等),要嚴肅處理。

      對鞏固整頓成果,今後必須加強對報刊和出版社的領導和管理工作,進一步完

     善並嚴格執行報刊和出版社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加強對壓縮整頓報刊和出版社工作的領導

      壓縮整頓報刊和出版社工作,任務繁重,時間緊迫,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

     門要高度重視,領導同志親自抓,組織專門班子,認真負責地落實壓縮整頓任務,

     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好壓縮整頓後的人員安排等善後工作。壓縮整頓工作,應

     在充分調查研究和認真分析情況的基礎上進行,力求準確穩妥。同時應態度堅決,

     防止走過場和草率從事,防止那種從總體上贊成大力壓縮報刊和出版社,而一旦涉

     及到本地區、本部門時卻又以種種藉口要求保留的情況。各級領導都要積極支持這

     項工作,不要傳口信、批條子,也不要採取其他形式干擾壓縮整頓工作。中央宣傳

     部和新聞出版署要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壓縮報刊的工作應在今年十月底基本完成。凡屬被撤銷登記的報刊,自撤銷之

     日起不得再出版;凡屬停辦或已被合併的報刊,原則上可出版至今年年底,從19

     90年元月一日起不得再出版。壓縮出版社的工作應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凡屬撤

     銷登記的出版社,自撤銷之日起停業;凡屬停辦或合併的出版社,應在今年年底前

     停業。個別應予壓縮而情況比較複雜、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研究的報刊和出版社,經

     批准後,壓縮工作可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從現在起至1990年底,原則上不再審

     批新的報刊和出版社,不得擴大報刊篇幅和增加刊期。

      在1990年1月底前,各地區、各部門要向黨中央、國務院寫出關於壓縮整

     頓報刊和出版社情況的專題報告。

      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授權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和協調。

     

【時效】:

【序號】: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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