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公安警務/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標題】: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頒佈方】:中共中央/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00914
【實施日期】:19800914
【類別】:公安警務
【內容】:關轉、養轉、好報做勞國安批教批院於中、工通、中院安央于的國現將公安部《關於做好勞動教養工作(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勞動教養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管理。)的報告》轉發給你們,望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我們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過程中,對社會上一定範圍記憶體在的階級鬥爭仍然必須保持高度的警惕。我們一定要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堅決而又準確地打擊各種破壞社會主義的犯罪活動,以維護整個社會的政治安定,保障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加強和改善勞教管理,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勞動教養工作,是維護社會治安的一項重要措施,需要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來抓。各省、市、自治區和大中城市的黨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並督促有關機關、團體和解放軍積極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機關做好這個工作。
目前的勞教、勞改工作,不少地方由於領導重視,是做得比較好的。但也有些勞教、勞改單位,管理很差,甚至採取很愚昧、很野蠻的辦法對待勞教、勞改人員。這種現象不能再繼續下去,必須通過整頓,切實加以糾正。
關於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報告
不久前,我們召集各省、市、自治區主管勞教工作的公安廳、局長對做好勞動教養工作進行了座談。現報告如下:
去年一個時期,城市治安情況不好,有多方面原因。從根本上說,這是林彪、“四人幫”十年破壞造成的惡果。從公安工作上看,原因之一,是我們沒有充分運用勞動教養的手段,把應該收容勞教的人收容起來;有些勞教單位對收容起來的人也沒有很好地進行教育改造,少數人解除勞教後又重新違法犯罪,使違法犯罪活動得不到有力的制止。我國社會上不僅有極少數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而且還經常有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屢教不改的青少年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種現象是同我國在一定範圍內還存在階級鬥爭分不開的。所以我們不應把勞動教養看成只是目前整頓治安的權宜之計,而應看成是長時期內維護社會秩序,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一項重要措施。我們必須樹立長期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思想,把符合勞動教養條件應該收容的人盡可能地收容起來。勞動教養是一種強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對勞動教養人員必須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在嚴格管理的條件下,通過艱苦細緻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術教育和生產勞動鍛煉,把絕大多數人改造成為建設社會主義的有用之材。當前,勞動教養工作的任務是十分繁重和艱巨的,既要解決新收勞教人員所需場所、經費、幹部、武裝等問題,還要把現有勞教場所切實整頓好,逐步提高改造工作的水準。
為此,當前急需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勞動教養場所問題。經調查,許多地區通過調整、改建、擴建現有的勞改、勞教、強勞場所,可以基本解決;北京、天津等一些省、市、自治區,由於場所缺得多,需要立即收回過去交出的一些勞教、勞改場所,才能適應當前的需要。至於從明年起陸續收容的勞教人員所需場所問題,現在也要抓緊解決。我們建議:凡是“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監獄、勞改、勞教場所,原則上都應交回公安機關,特別是那些適合辦勞教的場所,要儘快交回來。具體交回哪些場所,由各省、市、自治區公安機關提出方案,報請黨委、人民政府批准,加以解決。
二、勞動教養經費和基建問題。各地反映,今年新收勞教人員所需經費大多未列入地方預算,所需基建大多未列入地方基建計畫,迫切要求解決這些問題。經我們與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勞動總局共同研究,勞教場所是強制性的教育改造單位,收支、盈虧要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勞教的生產、生活和教育用房及設備等基本建設,要列入地方基建計畫,由地方安排解決。
三、幹部問題。除現有勞教工作幹部外,擬主要從部隊轉業的營、連、排級幹部和勞教、勞改單位現有職工中選拔。具體辦法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局、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和公安部聯合發文下達。
現有勞教、勞改工作幹部大多數是五十年代就開始從事這項工作的,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同志在工作中是作出了不少成績的。但是,他們工作時間長,條件差,鬥爭複雜,工資福利待遇低,生活上有不少困難。為了調動這部分幹部的積極性,使他們能安下心來做好勞教、勞改工作,必須合理解決他們工作上、生活上的具體困難和某些特殊需要。經與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商議:(一)對勞教、勞改工作幹部實行崗位補貼,補貼範圍和標準,由公安部商同有關部門作出規定。(二)勞教、勞改工作幹部,應按照著裝規定著民警服裝,分期分批解決。
四、武裝問題。目前,全國勞教單位勞教護衛武裝人員和勞改看守武裝人員較少,我們建議:中央批准我們在今明兩年內增加武裝民警的徵兵名額,以補充勞教護衛武裝和勞改看守武裝的缺額。由國家編委、財政部、公安部聯合下達編制和經費,由公安部向總參提出徵兵名額,由總參代征。
五、勞動教養政策問題。
(一)收容勞教的範圍。有的省提出對家居農村符合勞教條件的人,也要收容勞教。我們意見:仍應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第二條“勞動教養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的規定執行。對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的人,可按今年二月《國務院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辦理,即:“對於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勞動教養場所專門編隊進行審查。”這樣就基本上把農村流竄城市作案的犯罪分子管住了。
為了正確執行勞動教養政策,保證收容品質,要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堅決不收。決定收容勞動教養的,在送勞教場所前,要徵求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向本人和家屬宣佈勞教的根據和時間。要認真處理本人和家屬的申訴。
(二)勞教人員的生活待遇。有的地區提出,一九五七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應當按照其勞動成果發給適當的工資”,一九七八年中央批轉的《公安部關於第三次全國治安工作會議紀要》中又規定給勞教人員發生活費,這兩個規定不一樣。今後對勞教人員是發工資,還是發生活費?我們意見:為了有利於改造,對勞教人員的生活待遇,應按今年人大常委重新公佈的一九五七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發給適當工資的規定執行。每月發多少工資,採取什麼工資形式,由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按照勞教人員參加的生產類型以及他們勞動的數量和品質確定。
(三)對勞教人員的管理問題。勞動教養人員與勞動改造罪犯性質不同,應當嚴格分開。對他們要單設場所管理,不能和犯人混在一起,更不能把他們當犯人看待。既要嚴格管理,又要允許他們對學習、生產、生活提意見,讓他們過一定民主生活。
(四)送勞動教養前有工作的人,在勞動教養期間是否開除公職的問題。我們意見:為了穩定勞教人員的情緒,減少教育改造的阻力,便於勞教期滿後的就業,一般應保留公職。勞教期間表現好的,回原單位安排工作;不適宜回原單位的人,或原來沒有工作的人,到勞教前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進行就業登記,由街道根據生產、事業的需要,逐步安置就業。
六、整頓問題。對現有勞教單位和強制勞動、收容審查場所,要一個個認真加以整頓,切實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管理混亂、違法亂紀嚴重的收容審查站(所),要迅速整頓,加強領導和管理,建立起正常的改造和生活秩序,有計劃、有步驟地改為勞動教養的場所。對勞教工作幹部隊伍要整頓、充實、提高。整頓,主要是思想整頓,提高幹部對勞教性質、方針、任務的認識,使他們熱愛勞教工作,同時要加強法制觀念,改進工作作風。現在,有些勞教場所內隨便打罵、體罰、虐待勞教人員的現象很嚴重,必須堅決糾正。充實,就是補充幹部的缺額,特別要充實年富力強、政策水準較高、工作能力較強的領導幹部,充實有教育經驗又熱心教育工作的青年教師和青年幹部擔任文化、技術教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改造工作。對年老體弱多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幹部,要妥善安置。提高,就是加強培訓,提高幹部的政策、業務水準。各省、市、自治區應建立從事勞教、勞改工作的幹部學校,輪訓幹部。爭取在三、五年內,把幹部輪訓一遍。經過整頓,使勞教場所真正辦成把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改造成為新人的學校。
教育、改造勞教人員,實際上主要是教育、改造有輕微違法犯罪的青少年問題。我們能夠把這一部分人迅速、有效地教育改造成為現代化建設的有用之材,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一種表現。我們希望各省、市、自治區和大中城市的黨委和政府,加強對勞動教養工作的領導。公安部成立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區和大中城市公安機關亦應設立勞動教養工作機構,具體管理這項工作。希望檢察、民政、財政、計畫、勞動、生產、宣傳、教育、工、青、婦和解放軍等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機關,共同辦好勞動教養場所,做好勞動教養工作。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研究執行。
【時效】:
【序號】: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