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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頂部|欄目={{PAGENAME}}}} <div class='fieldset'> == 匯豐銀行「萬應錢」貸款優惠利率== <div class='left_column'> {{Bottom}} </div> <div class='right_column'> 致電 2748 8080 瀏覽 www.hsbc.com.hk/loan [[檔案:匯豐銀行萬應錢貸款優惠利率.jpg]] </div> <div class='clear-both'> </div> ==渣打銀行分期貸款== [[檔案:渣打銀行分期貸款1.jpg]] [[檔案:渣打銀行分期貸款2.jpg]] '''註 :''' 1. 其每月平息為0.032%(以現有之「優先理財」/出糧服務客戶之貸款額達HK$1,000,000及貸款期12個月計算)。實際年利率之計算已包括利息回贈優惠(如適用),「利息回贈」優惠將於提取貸款後的第2個月內,以現金形式存入合資格客戶之還款戶口。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出包括銀行產品的基本利率及其他適用的費用與收費。優惠須受條款及細則約束。 2. 客戶須於成功申請及提取渣打「分期貸款」,而貸款額為HK$200,000或以上,及還款期須為48個月或以上並包括每年1.5%手續費(「分期貸款」),方可享有「利息回贈」優惠。優惠須受條款及細則約束。 * 本行保留要求閣下遞交額外文件以作批核之權利。 ^ 本行將根據個別客戶之信貸評級及其他有關因素而審批貸款申請,並保留權利決定是否提供私人貸款及決定最終的利率。 Δ 上述實際年利率之計算已包括每年1.5%手續費。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出包括銀行產品的基本利率及其他適用的費用與收費。如現有之「優先理財」/出糧服務客戶之批核貸款額達HK$1,000,000或以上及其還款期為12個月,手續費為每年1%。 + 上述每月平息已約至小數位後3個位及只供參考之用。 實際年利率由最低2.60%至最高6.33%,靈活還款期由最少12個月至最多60個月。本行將根據個別客戶之信貸評級及其他有關因素而審批貸款申請,並保留權利決定是否提供私人貸款及決定最終的利率。 示例: A客戶申請港幣$100,000的60個月貸款,每月平息為0.070% (實際年利率4.90%),貸款之總還款金額為港幣$104,200元 (當中已包括每年1.5%之手續費)。 '''條款及細則''' 渣打「分期貸款」之條款及細則 務請審閱本文件 本文件載列本行同意向閣下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特定條款及細則。本文件須與構成本行銀行協議的客戶條款、客戶條款A部所述的相關文件(包括私人貸款/ 私人透支服務/ 透支服務之條款、產品手冊、重要提示、優惠條款(如適用))及任何其他文件一併閱讀。「銀行協議」可於任何分行索取或參閱本行網站www.sc.com/hk。如批核文件與本行「銀行協議」的任何其他部分如有任何不符,概以批核文件所載的條款為準。如閣下已持有本行的其他產品及服務,該產品及服務則不適用於本條款。 詞語涵義 除本文或產品手冊或優惠條款(如適用)所定義之條款外,謹請閣下同時參閱構成本行「銀行協議」並載有本條款所用關鍵詞定義的其他文件。舉例說明 :- 閣下指本申請表上的申請人 本行(在不約束客戶條款內的定義下)或銀行指本申請表上的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合資格申請私人貸款之年薪要求為港幣60,000元或以上。 本行亦保留決定最終批核貸款額/限額/分期每月供款額/本貸款申請之息率及其他優惠或拒絕整份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之權利。若閣下之 申請被拒絕,本行與閣下之間不會因閣下申請而本行拒絕提供的任何 產品或服務產生任何合約的關係。 若閣下之貸款獲批核,有關利率(如利息,手續費等)是根據貸款申請時的審核結果而釐定。本行有權根據不時作出之信貸審核,包括但不只限於閣下之還款紀錄,信貸評級及本行現行之信貸政策,並於30日前通知的情況下調整閣下之利率。除30日前通知外,本行亦會盡量減少對閣下每月還款額的影響。 本行在申請批核時,可能曾參考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提供有關客戶及其擔保人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或擔保人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本行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本行可將本行應付閣下的任何款項與閣下應付本行的任何款項互相抵銷(不論有關義務是否到期或屬或然性質)。 在不約束上述的條款下,本行《個人資料(私穩)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通知”,可於本行任何分行索取及/或於本行網站www.sc.com/hk下載)亦為銀行協議的一部分。本行將可根據該等通知列出的目的而使用閣下提供給銀行的資料。 本行保留隨時更改或終止本宣傳單張內所有有關優惠以及修訂所有內容或條款、重要提示及細則之權利。就此推廣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一切最終決定權。 中英文版之內容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私人貸款/私人透支服務/透支服務條款節錄''' A部 — 私人分期貸款 選擇適合閣下的戶口 本行可以配合閣下的個人理財需要,為閣下安排 私人分期貸款。閣下如需本行解釋任何私人分期貸款產品的特點或適用條款,請與本行聯絡。 '''分期貸款''' 本行必須提供貸款 2.1 倘若本行作出批核,則本行同意提供不超過限額的分期貸款。限額與閣下申請的限額可能有別。 用途 2.2 閣下的分期貸款僅可作申請所述或本行另行批核的用途。 新加貸款 2.3 閣下如有要求,本行可同意按本行通知的條款提供新加貸款。 2.4 閣下在任何一個營業日之內僅可提出一次新加貸款要求。 本行如何提供分期貸款 2.5 一般而言,本行提供分期貸款時,會將款項存入還款戶口。倘若本行以支票提供分期貸款,有關支票僅於本行指定的期間有效,即使支票並無 兌現,仍須償還分期款項。 2.6 分期貸款的相關費用及收費可於分期貸款存入還款戶口前從分期貸款扣除。有關任何相關費用的詳情,請與本行聯絡。 '''利息、費用及收費''' 利息 3.1 閣下必須按批核所載利率或本行銀行協議或本行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利率就分期貸款支付當月利息。 3.2 利息須於批核、月結單或本行銀行協議其他部分所列的日期前支付。 3.3 利息每月計算。 '''費用及收費''' 3.4 分期貸款的費用及收費載於收費表或本行銀行協議的其他部分。進一步詳情請與本行聯絡。 3.5 本行可就任何逾期繳款按收費表或本行銀行協議其他部分徵收逾期費。進一步詳情請與本行聯絡。 '''還款''' 分期還款 4.1 閣下須分期償還分期貸款。本行會通知閣下分期款額及各到期繳款日。 4.2 分期貸款戶口的任何欠款結餘(在繳付全部分期款項後)須於本行通知閣下的最終繳款日前償還。 4.3 即使閣下並無動用本行存入還款戶口的分期貸款資金,仍須償還分期款項。 4.4 倘若有關款項於非營業日到期,則閣下須於下個營業日或之前支付。 4.5 倘若本行修訂分期貸款的利率,則可能修改分期款額及還款期數。 還款方法 4.6 本行會通知閣下分期還款的方法。舉例而言,本行可要求閣下指定戶口直接扣賬還款,並要求閣下向本行提供文件以便從有關戶口直接扣賬。 4.7 閣下須遵守本行有關還款方法的一般規定,包括本條所載的任何規定。 4.8 本行將於分期貸款提取一個月後開始,從閣下的還款戶口扣除分期還款。 4.9 閣下須確保任何付款憑據或付款指示均獲兌現。舉例而言,閣下: 必須確保戶口有足夠資金以供扣賬(包括還款戶口); 不可截停支票; 不可取消或更改任何付款安排(除非是本行因應分期變動而提出有關要求)或結束或更改支票的支付戶口。 從另一機構的還款戶口自動付款 4.10 倘若本行要求閣下以自動付款方式還款,而還款戶口設於另一財務機構,閣下必須: 與該財務機構訂立付款安排,於各期的到期繳款日從有關還款戶口扣除相當於各分期款額的款項支付本行,並且向本行提供有關安排實行的充分證明;或向本行提供本行所需的任何授權,以便本行從有關還款戶口扣取分期款項。 '''本行可要求繳付全額''' 4.11 不論本行銀行協議有任何其他條款規定,本行可隨時要求立即清繳分期貸款以及有關分期貸款的所有應計而未付的利息、費用及收費。 '''不付款的後果''' 4.12 閣下如在有關的到期繳款日或之前未有支付分期還款,則: 分期貸款以及所有應計而未付利息和對本行所欠的任何其他款項立即到期;及 本行會向閣下徵收收費表或本行銀行協議其他部分所載的逾期費。 '''本行如何分配付款''' 4.13 本行可將來自閣下任何分期還款的款項,用於支付利息、費用及收費和保險費用(如適用)而非減少閣下對本行所欠本金,或者按本行決定的任何次序支付閣下對本行所欠的任何款項。例如,本行可將閣下一期或以上的分期還款的較大部分用於償付利息而非閣下對本行所欠的本金。 '''提前還款''' 閣下可在下述情況下提前償還全部(但非部分) 分期貸款: 閣下給予本行合理的書面通知;及 閣下提早還款時,亦須就分期貸款支付所有應計而未付的利息、費用及收費(包括收費表或本行銀行協議其他部分所載的任何提前償還貸款費)。有關費用及收費詳情,請向本行索取。 本行亦可要求閣下向本行支付相當於分期貸款一個月利息的款項。 取消 本行的客戶條款載列閣下及本行可終止閣下對任何產品的使用之情況,以及閣下在有關情況下需要採取的行動,包括立即繳付分期貸款戶口 欠款結餘。本條載列閣下或本行可取消分期貸款的其他情況。 閣下僅可於未動用分期貸款前,在本行指定的期間內取消分期貸款。然而,本行可向閣下徵收取消費(詳情請與本行聯絡) '''電話查詢''' 當本行接到電話查詢時,本行為核實查詢人的身分,可能會要求對方提供閣下的香港身份證號碼(倘若閣下沒有香港身份證,則為護照號碼)、所申請貸款額及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閣下授權本行在真誠相信查詢人為閣下的情況下,向查詢人提供以下資料: 貸款批核狀況(已經批核、尚待批核或拒絕批核);及( 如已批核)所批核的具體金額、利率、還款期數、最終繳款日及提取日。 '''服務收費節錄''' 1. 逾期還款 每月1,000港元 在閣下未能於有關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償還分期貸款時支付 2. 手續費 一般收費率為提取貸款額之1-2% (以每年計算)(本行將根據個別客戶而審批最終之收費率,詳情請參閱貸款批核通知書) 並將於提取貸款額存入閣下的還款戶口前直接扣除 3. 提前償還貸款 提早償還貸款金額的2.5% (只適用於提早還款日為2016年8月27日前) 最初批核貸款額的2.5% (只適用於提早還款日為2016年8月27日或之後) '''在閣下提早清償貸款時支付''' 服務收費表之詳情請聯絡本行任何分行及/或瀏覽本行網站:https://www.sc.com/hk/zh/borrow/loans-personal-instalment.html ==居所貸款利息== <html> <div id="article"> <div class="content"> <p>納稅人可從應課薪俸稅入息或個人入息課稅入息中,扣除居所貸款利息。以下介紹居所貸款利息扣除所須符合資格、可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情況、已婚人士可得的扣除、撤回申索的期限,以及所須保留的證明文件<a title="。" id="HLI" class="anchor">。</a> </p> </div> <div class="content"> <h3>所須符合資格</h3> <p>你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可從應課薪俸稅入息或個人入息課稅入息總額中扣除。按標準稅率繳稅的人士同樣可以受惠。</p> <p>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必須符合下述所有條件:</p> <ul> <li>你是該住宅的業主(即唯一擁有人、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而有關物業的業權是以土地註冊處的註冊擁有人紀錄為準;</li> <li>該住宅是根據《差餉條例》作個別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單位,即該住宅必須在香港境內;</li> <li>該住宅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是全部或部分用作你的居住地方(如住宅只是部份用作你的居住地方,所獲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須作適當的扣減);</li> <li>你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的有關貸款,是用以購買該住宅;</li> <li>該貸款是以該住宅或任何其他香港財產的按揭或押記作為保證;以及</li> <li>貸款者是《稅務條例》第26E(9)條所訂明的機構,即:<br> (a) 政府;<br> (b) 財務機構;<br> (c) 註冊的儲蓄互助社;<br> (d) 領有牌照的放債人;<br> (e) 香港房屋協會;<br> (f) 你的僱主;或<br> (g) 經稅務局局長批准為認可的組織或協會。</li> </ul> <p> <b>車位</b> </p> <p>購買的車位須為擁有人自用,並與有關住宅位於相同的發展物業內,以及符合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其他準則。納稅人在申索購買車位的貸款利息時,亦須同時就該物業的居所貸款利息在同一課稅年度作出申索。</p> </div> <div class="content"> <h3>可容許扣除額</h3> <p>可扣除額是你在該課稅年度實際已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但以該課稅年度的最高限額為上限。</p> <table border="1"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tr class="odd"> <th style=" 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left;" width="224"> <p>課稅年度</p> </th><th style=" 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left;" width="190"> <p>最高限額</p> </th> </tr> <tr class="even"> <td valign="top" width="224"> <p>2010/11及以後的課稅年度</p> </td><td valign="top" width="190"> <p>$100,000</p> </td> </tr> </table> <p> </p> <p>稅務局特別編寫20個有關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情況,讓你瞭解稅務局如何決定可扣除的金額。</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有關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不同情況] </li> </ul> <div class="content"> <p>以下將解釋幾個常見的情況,並提供載有相關背景的連結。</p> <p> <b>唯一擁有人</b> </p> <p>如果你是該住宅的唯一擁有人,並將該住宅用作你的居所,可扣除額是你在該課稅年度實際已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但以該課稅年度的最高限額為上限。</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1:全權擁有的住宅在整個年度全部用作居住地方] </li> </ul> <div class="content"> <p> <b>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b> </p> <p>有關的居所貸款利息須視為由各聯權共有人以人數按比例繳付,或視為由各分權共有人以所佔擁有權按比例繳付。如果你是該住宅的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你可申請扣除指定比例的居所貸款利息款額。</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5:住宅由聯權共有人擁有] </li>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6:住宅由分權共有人擁有] </li> </ul> <div class="content"> <p> <b>按揭貸款並非全部用於購買住宅或部分作住宅以外用途</b> </p> <p>如果你所取得的按揭貸款部分用於購買住宅、其餘用作其他用途,或你的住宅部分用作其他用途,則在計算其扣除額時,你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須按比例減少。</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7:按揭貸款並非全部用於購買住宅] </li>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8:住宅重新按揭-貸款全部作其他用途] </li> </ul> <div class="content"> <p> <b>在住宅未用作居住地方前所繳付的利息</b> </p> <p>在住宅未用作居所之前(例如在建築期內)所繳付的貸款利息不可扣除。</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2:預售物業-於建築期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 </li> </ul> <div class="content"> <p> <b>擁有多個居住地方</b> </p> <p>如果你擁有多於一個居住地方,你只可以就你主要居住地方申索扣除。同樣地,若你及你配偶各自擁有一所住宅,只有其中一方可以就你們共同視為主要居住地方的住宅申索扣除。</p> </div> <div class="content"> <h3>利息扣除的年期</h3> <p>由2012/13課稅年度起,你可申請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由10個課稅年度延長至15個課稅年度(無須為連續的年度),而扣除上限則維持每年100,000元。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不適用於較2012/13課稅年度為早的課稅年度。然而,這項延期不會影響納稅人(包括已經全數享用10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的納稅人)於 2012/13 課稅年度及其後的課稅年度享有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p> <p>你在獲得扣除後,稅務局局長會發出通知。</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19:納稅人於1998/99至2011/12課稅年度期間已申索了10年的居所貸款利息扣除。他/她如何進一步申索自2012/13年度起延長的扣除] </li>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20:納稅人於1998/99至2011/12課稅年度期間申索了8年的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在2012/13課稅年度起,他可申索扣除的年期] </li> </ul> <div class="content"> <h3>已婚人士可得的扣除</h3> <p>已婚人士在4種情況可申請居所貸款利息扣除。下文將解釋這些情況,並提供載有相關背景的連結。</p> <p> <b>夫婦分開計算薪俸稅</b> </p> <p>一般來說,夫婦的應課薪俸稅入息是以分開評稅方式計算的。若你和你配偶共同擁有該物業,你們可在報稅表內申索各自的居所貸款利息扣除。</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14:物業由夫婦聯名擁有,而他們各人的受僱工作入息均超過他們本身的個人免稅額和居所貸款利息] </li> </ul> <div class="content"> <p> <b>夫婦合併計算薪俸稅</b> </p> <p>如果你和你配偶均有應課薪俸稅入息,而其中一方的入息低於其可容許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與個人免稅額的總和(即免繳薪俸稅),則你們可以申請合併評稅,而居所貸款利息將會從你們的合計應予評稅的入息中扣除。</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15: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少於居所貸款利息與個人免稅額的總和] </li> </ul> <div class="content"> <p> <b>提名配偶申索扣除</b> </p> <p>根據《稅務條例》第26F條,若夫婦任何一方是有關住宅的業主,而他/她在該課稅年度完全沒有應課稅的入息、租金收入,或沒有利潤(包括營業虧損),他/她可提名其配偶申索扣除其居所貸款利息。提名只限於配偶,例如父親是不能提名兒子申索扣除的。</p> <p>提名必須逐年提出,由提名人在其配偶的個別人士報稅表上簽署以示同意。該業主(而非實際獲給予扣除的配偶)將被視為已獲一個課稅年度的利息扣除。</p> <p>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只適用於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假若你的配偶(有關住宅的業主)沒有薪俸入息,但有其他應課稅收入(如租金收入或業務收入),則你們必須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才可申索扣除你配偶的居所貸款利息。</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17:在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下,從已婚人士的入息總額中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 </li> </ul> <div class="content"> <h3>個人入息課稅</h3> <p>如果你和你配偶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你們任何一方所繳付的可容許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會先從其入息總額中扣除。未完全扣除的部分將會用以抵銷其配偶的入息總額。若仍有餘額,則該餘額是不可以結轉入未來的課稅年度用以抵銷任何一方在該等年度的入息總額。</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17:在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下,從已婚人士的入息總額中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 </li> </ul> <div class="content"> <h3>其他須知事項</h3> <p>你應注意以下重要事項:</p> <ul> <li>只有已婚人士才可根據《稅務條例》第26F條提名配偶申索。</li> <li>稅務局局長會向已憑本身的資格獲得利息扣除的納稅人,或曾根據《稅務條例》第26F條提名配偶申索扣除的人士發出通知,告知他可享有該項扣除的剩餘年數。</li> <li>若你的應予評稅的入息少於你的個人免稅額(即縱使沒有獲利息扣除,你仍無須繳稅),而你所繳付的利息亦沒有轉撥給你配偶,則你將不會被視為已獲利息扣除。在該等情況下,稅務局局長將不會發出通知。</li> </ul>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li_scen.htm 情況13:納稅人為單身人士,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少於個人免稅額] </li> </ul> <div class="content"> <h3>申索辦法</h3> <p>你可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內提出申索扣除。你須填妥第7.1及7.3部,如涉及物業再次按揭或第二次按揭貸款的利息支出,你還須填妥第7.4部。</p> </div> <div class="content"> <h3>證明文件</h3> <p>你提交報稅表時無須附上支付利息的證明,但你須保留有關收據和紀錄為期6年(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以便稅務局日後抽查時可呈交查驗。在處理該項申請時,評稅主任可要求你提交下述文件:</p> <ul> <li>業權證明;</li> <li>住宅用作你的居住地方的證據;</li> <li>貸款協議書或按揭合約;以及</li> <li>償還貸款單據。</li> </ul> </div> <div class="content"> <h3>撤回申索</h3> <p>如果居所貸款利息已扣除,而你希望撤回申索該等扣除,則有關撤回申索須在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後6個月內以書面提出。</p> </div> <div class="content"> <h3>違例事項及罰則</h3> <p>《稅務條例》規定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犯下列事項,會被重罰:</p> <ul> <li>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的有關方面,作出不正確的陳述;或</li> <li>在影響其本人的繳稅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人的法律責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確的資料。</li> </ul> </div> <div class="content"> <h3>更多資料</h3> <p>想瞭解更多有關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的資料,可致電187 8088向稅務局查詢,或透過以下連結取得相關資料。</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ppr/dip.htm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5號(修訂本): 特惠扣除:第26E條和第26F條 - 居所貸款利息(pdf檔案)] </li> </ul> <div class="content"> <p>註:適用於截止2011/12課稅年度</p> </div> <ul class="contentLink"> <li> [http://www.ird.gov.hk/chi/faq/hli.htm 有關居所貸款利息的常見問題] </li> </ul> <p id="lastUpdate">修訂日期:2016 年 5 月</p> </div> </html> {{欄目/底部|欄目={{PAGENAME}}}} [[zh-cn: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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