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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詢/內容頂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生產藥品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藥品批准文號方可生產,未經批准生產的藥品以假藥論處。因此,藥品批准文號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在生產藥品前報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獲得的身份證明,是依法生產藥品的合法標誌。 怎樣識別藥品批准文號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1年對藥品批准文號和試生產藥品批准文號的表達格式作了規定,統一格式為"國藥准(試)字+1位元中文拼音字母+8位元阿拉伯數字"。 其中(1)"准"字代表國家批准正式生產的藥品,"試"字代表國家批准試生產的藥品。 (2)國藥准(試)字後的1位元中文拼音字母代表藥品類別,分別是h代表化學藥品,s代表生物製品,j代表進口分裝藥品,t代表體外化學診斷試劑,f代表藥用輔料,b代表保健藥品,z代表中藥。 (3)中文拼音字母後的8位元阿拉伯數字中的第1、2位代表批准文號的來源,其中10代表原衛生部批准的藥品,19、20代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數字代碼分別是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內蒙古自治區,21-遼寧省,22-吉林省,23-黑龍江省,31-上海市,32-江蘇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東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廣東省,45-廣西壯族自治區,46-海南省,50-重慶市,51-四川省,52-貴州省,53-雲南省,54-西藏自治區,61-陝西省,62-甘肅省,63-青海省,64-寧夏回族自治區,6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8位阿拉伯數字中的第3、4位表示批准某藥生產之西元年號的後兩位元數字,第5、6、7、8位元數字(即最後四位元數位)為順序號。 [[Category:藥品查詢]] {{藥品查詢/內容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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