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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查詢/內容頂部}} 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司法考試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每份試卷分值為100分,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題(含法律文書寫作)。 如何確定考試成績與授予資格?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佈。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式申請分數核查。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申請律師執業,應當符合修改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條件。 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項關於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專業條件,依據修改後的《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十條、《律師法》第六條有關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取得律師資格的規定,應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第二,經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別制定的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的學歷條件的原則意見審核確定,適用上述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報名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報名材料與程式報名人員 報名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影本一份; (2)、本人身份證明(含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及影本一份; (3)、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黑白、彩色均可; (4)、異地報名的,須提交報名地公安機關核發的一年期以上的暫住證及有關單位出具的工作、進修等證明。出差、探親等情形不得異地報名。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在報名點領取、填寫國家司法考試報名登記表,並與上述材料一併交報名點核驗。經審核、復核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 [[Category:成績查詢]] {{成績查詢/內容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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