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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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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經據典/內容頂部}} '''喪服小記''' 斬衰,括發以麻;爲母,括發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爲男子則免,爲婦人則髽。且杖,竹也;削杖,桐也。祖父卒,而後爲祖母後者三年。爲父母,長子稽颡。大夫吊之,雖缌必稽颡。婦人爲夫與長子稽颡,其余則否。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親親,以三爲五,以五爲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別子爲祖,繼別爲宗,繼祢者爲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祢故也。庶子不祭殇與無後者,殇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爲女君之子服。禮不王不禘。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爲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父爲士,子爲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父爲天子諸侯,子爲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爲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壹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爲之缌,無子則已。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降而在缌小功者,則稅之。爲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绖殺五分而去壹,杖大如绖。妾爲君之長子與女君同。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無事不辟廟門。哭皆于其次。複與書銘,自天子達于士,其辭壹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_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喪。爲慈母之父母無服。夫爲人後者,其妻爲舅姑大功。士祔于大夫則易牲。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祢爲同居;有主後者爲異居。哭朋友者于門外之右南面。祔葬者不筮宅。士大夫不得祔于諸侯,祔于諸祖父之爲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則中壹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爲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宗子,母在爲妻禫。爲慈母後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爲父母、妻、長子禫。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丈夫冠而不爲殇,婦人笄而不爲殇。爲殇後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余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箭笄終喪三年。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屦。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绖杖繩屦。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屍。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即位可也。諸侯吊于異國之臣,則其君爲主。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于不錫衰。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爲主。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爲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于宮而後之墓。父不爲衆子次于外。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下殇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诎而反以報之。 婦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于親者。其妻爲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爲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爲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以大夫牲。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婦人不爲主而杖者:姑在爲夫杖,母爲長子削杖。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壹人杖。 缌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爲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除殇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奔父之喪,括發于堂上,袒降踴,襲绖于東方。奔母之喪,不括發,袒于堂上,降踴,襲免于東方。绖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 == 翻譯 == 父死,孝子在小斂以後成服以前要用麻括發。母死小斂以後也要用麻括發,但未至成服就改爲用免束發。,孝子在女人服齊衰,頭上要戴柞木做的喪筍,腰部要纏麻帶,就這樣壹直到服喪期滿。男子的冠,相當于女人的異;小斂以後,男子用“免”,女子用“壁”,這也沒有什麽特別原因,只不過是作爲男子就用“免”,作爲女子就用“蛋”,以示區別而已。爲父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宜杖,是用竹子做的;爲母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削杖,是用桐木做的。 祖父先死,而後祖母又死,在這種情況下,承重的嫡孫要爲祖母服喪三年。父母喪失長子,或長子失去父母,在賓客來吊孝時,喪主都要行稽顆之禮。如果喪主是士,而大夫來吊,爲了表示尊重,盡管是服紹麻之喪也要行稽顆之禮。婦人只在爲丈夫和長子服喪時;對來吊的賓客行稽顆之禮,此外就再沒有這種情況了。如果喪家絕後無嗣,要尋壹個接待男賓的主人,就壹定要找同姓的男子,要找壹個接待女賓的主人,就壹定要找異姓的女子。如果自己是父親的嫡長子,爲出母就不需穿任何孝服。 凡人之親其所親,首先是上親父,下親子,形成三輩相親。然後由父而親祖,由子而親孫,擴展爲五輩相親。在五輩相親的基礎上,再往上推,親及曾祖、高祖;再往下推,親及曾孫、玄孫,這樣就擴展爲九輩相親。由父親往上,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由兒子往下,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在旁系親屬中,和自己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這樣向上逐代減損,向下逐代減損,向旁逐代減損,親情關系就完結了。 按照禮的規定,不是天子就不能舉行谛祭。天子舉行谛祭,是祭誕生其始祖的天帝,並且以其始祖配享,立高、曾、祖、稱四親廟。即令是庶子繼承王位,其祭天、立廟之禮也是如此。別子爲其後裔之始祖,繼承別子的嫡長子是大宗,繼承別子之庶子的是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即小宗,因爲小宗四世親盡,不可能繼續祭祀高祖之父。因此,高祖的廟遷動于上,而繼妳的宗同時變易于下。因爲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長子,而尊敬嫡長子正是尊重祖稱的具體表現。庶子之所以不祭祖,就是要表明這件事該由嫡長子來做。作父親的是庶子,就不能爲其長子服喪三年,道理就在于庶子不是祖稱的正體。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與沒有後嗣者,因爲這兩種人都是附屬在祖廟中受食,而庶子沒有資格祭祀祖廟。庶子不祭父廟,因爲父廟由嫡長子主祭。在親屬之中,爲父母的喪服最重,爲祖、曾祖、高祖的喪服就逐代減輕,爲旁系親屬的喪服也依親疏遞減,爲男性與爲女性的喪服也有區別,這就是制定喪服輕重的基本道理。 凡穿徒從喪服者,如果所從之人已經不在,就可以停止不穿。凡因親屬關系而跟從爲之服喪者,盡管所從之人已經不在,還應爲之服喪,因爲親屬關系仍然存在。如果騰妾跟隨主婦壹道被丈夫休棄,就不再爲主婦之子服喪。天子、諸侯的太子雖然身份高貴,但也並不因此而降低爲其嶽父嶽母服喪的規格。天子、諸侯的太子爲其妻服喪,規格與大夫之嫡子爲其妻相同,都是齊衰不。杖期。父親生前的爵位是士,而他的兒子現在貴爲天子或諸侯,那就可以用天子或諸侯的祭禮規格來祭祀其父,但代替亡父受祭的屍卻必須仍穿士服。反過來,父親生前貴爲天子或諸侯,而兒子今天卻淪落爲士,那就應該以士禮來祭祀其父,而代替亡父受祭的屍也只能穿士服。作爲媳婦,在爲公婆服喪期間被丈夫休棄,因爲恩斷義絕,所以也就不再繼續爲公婆服喪。如果是爲娘家的父母服喪,有下列幾種情況:如果是在練祭之前被丈夫休棄,那就應該和自己的娘家兄弟壹樣服喪三年;如果是在練祭之後被丈夫休棄,因爲本應服的期喪已經服滿,就不須要再爲父母服喪;如果是在練祭之前又被丈夫召回,那就按常規爲父母服期、;如果是在練祭之後才被丈夫召回,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閨女那樣,爲父母服滿三年。 服喪兩周年,就算三年。服喪壹周年,就算兩年。服喪九個月或七個月,就算三個季節。服喪五個月,就算兩個季節。服喪三個月,就是經曆了壹個季節。這是說服喪的長短與歲時之氣是相應的。死後壹周年舉行小祥之祭,二周年舉行大祥之祭,這表示對于已故親人的思念,禮數應當如此;在小祥之祭以後男子可以除去首續,婦人可以除去腰紐;在大祥之祭以後就可以完全除去喪服;這表示活著的人也要節制悲哀,順乎天道。祭祀與除服二者雖然同時並舉,但各有各的道理,切莫誤會爲舉行二祥之祭就是爲了除去喪服。如果孝子未能及時葬親,是在停樞三年以後才舉行埋葬,那也要按規矩舉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之祭要隔開,不可放在同壹個月,然後才除去喪服。如果自己與死者是大功之親而爲之主持喪事,而死者尚留有遺婿及幼子這些服三年喪的親屬,那就要在爲死者舉行了二祥之祭以後才除去喪服。如果爲朋友主持喪事,因爲朋友不是親屬,只有同道的情誼,所以可以在虞祭、襯祭之後就除去喪服。對于士來說,如果妾爲其生有兒子,就爲她服細麻之喪,不然的話就不爲她服喪。 父親仕于他邦,自己也生于他邦,由于路途遙遠,從未在生前見到過住在本國的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等到這些親屬去世的噩耗傳來時,已經過了喪期,在這種情況下,父親應該追服喪服,而自己就可不必了。如果本來是齊衰、大功之親,因故降爲小功、紹麻喪服者,則應追服喪服。作爲臣子,應爲國君的父親、母親、嫡妻、長子服喪,但由于臣子出使他國,久留未歸,等到臣子得知國君上述親屬凶訊時,國君本人早已除喪,在這種情況下,臣子就不再追服喪服。如果國君出訪久而未歸,等到回國後才聞知上述親屬凶訊,在這種情況下,國君要迫服喪服,國君的隨從之臣也要跟著追服喪服;至于其他臣子,在喪期之內就跟著服喪,過了喪期的就不再跟著追服。君在國外而臣在國內,國君雖然知道凶訊較晚,而留在國內的臣子則應按常規服喪。 到了虞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入寢室了;到了襯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到堂上了。作爲庶子而被立爲嫡母的後嗣,如果嫡母去世、就不再爲嫡母的娘家人服喪。五種喪服首紐、腰經的遞減,都是以遞減五分之壹爲度。斬衰所用的直杖,其粗細與斬衰腰紐相同;齊衰所用的桐杖,其粗細與齊衰腰經相同。妾爲丈夫的長子服喪年月,與嫡妻爲長子服喪的年月相同,都是三年。小祥祭時的除去喪服,原則是先除重者,即男子先除首續,婦人先除腰續。先遭重喪,卒哭之後又遭輕喪,在以輕喪之服改換重喪之服時,其原則是先改換輕者,即男子以輕喪的腰紐改變重喪的腰續,婦人以輕喪的首經改變重喪的首續。大斂以後,除非因爲有客人來吊孝等事,否則是不打開殡宮之門的,因爲鬼神喜歡幽暗。至于晝夜無時之哭,則皆在倚廬之中。招魂時所喊的和明族上所寫的,自天子至于士,其文辭都是壹樣的:男的,稱呼其名;女的寫上她的姓與排行,如不知姓,就寫上她的氏。 斬衰喪服在卒哭之後要把麻紐改爲葛續,其葛紐的粗細與齊衰喪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紐相同。齊衰喪服在卒哭後所服的葛續,其粗細與大功喪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紐相同。因爲有這種相同,所以連遭兩喪的人就要兼服麻紐與葛續。提前下葬的可以提前舉行虞祭,但卒哭之祭不能提前,必待三個月以後方可舉行。如果遇到父母同時去世的情況,那就要先葬母親,葬後不舉行虞祭、襯祭,等到葬過父親,並爲父親舉行了虞、柑之祭以後,再對母親進行虞、襯之祭。在葬母時父尚未葬,所以應服斬衰重服。 大夫爲其庶子服大功,這是降服;但這個庶子的兒子並不爲其父降服。大夫不爲士主持喪事,因爲二者尊卑懸殊。不爲慈母的父母服喪。如果丈夫過繼給別人爲後嗣,那麽他的妻子就只能爲其本生父母服大功。士的神主襯于祖廟,如果其祖爲大夫,柑祭時的犧牲就不能按照士的規格用特牲,而要按大夫之禮改用少牢。所謂,’繼父不同居氣·那壹定是曾經同居而後來不同居的繼父。繼父沒有大功的親屬,隨母改嫁而來到繼父家的兒子也沒有大功親屬,_繼父以其貨財爲此子建造廟宇,使他可以按時祭祀自己的生身父祖,這才叫同居;如果繼父有大功以上的親屬爲之主持後事,那就叫異居。 哭吊朋友時,應站在朋友寢門外的西邊,面朝南。柑葬于祖瑩時用不著再占覽墓地的吉凶,因爲當初已經蔔笙過了。士、大夫不能襯葬于曾經做過諸侯的祖父的墓旁,只能柑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墓旁;士夕、大夫的妻子也只能襯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妻子的墓旁,士、大夫的妾也只能柑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妾的墓旁。如果沒有適于襯葬的祖輩,就可以間隔壹輩而上柑于高祖,其道理就在于柑葬壹定要按照昭穆順序。諸侯不能襯葬于當過天子的祖父,但天子、諸侯、大夫能夠柑葬于當過士的祖父。 如果生母是外祖父的庶出之女,自己要跟著生母爲外祖父的正妻服喪;但如生母已死,自己就不再爲之服喪。如果身爲宗子,那麽盡管母親健在,也可爲妻服喪三年。《喪服》上說可以爲慈母服齊衰三年,那麽根據同樣道理,爲庶母服齊衰三年也可以,爲祖庶母服齊衰三年也可以。爲父親、爲母親、爲妻子、爲長子,都可以服喪三年。對于慈母和庶母,爲其服喪的只限于受其撫育的妾子本人,妾子的下壹代就不再爲之服喪。 男子行過冠禮而死就不算瘍,女子行過籌禮而死就不算蕩。被立爲蕩者的後嗣,只須按照與蕩者的本來親屬關系服喪。因故而長期停樞不葬者,只有喪主本人壹直穿著喪服,其余的親屬則服麻,服滿自己應服的月數就可以除喪。未出閣的女子要以箭異插發、麻經纏腰爲父服喪三年。齊衰三月的喪服,與大功九月的喪服有相同的部分,那就是都穿麻繩編成的展。小祥之祭,主人在事前要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要親自檢察祭器的洗滌情況,在做這些事情時都要腰纏葛經、手執喪杖、腳穿繩展。等到有關執事報告壹切准備就緒,然後才丟開喪杖開始行禮。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時,有來賓參加,等到有關執事報告占簽結束時,主人又拿起喪棒拜送賓客。到了大祥之祭,主人還要通過占簽來選擇吉日和作屍的人,只是已經換爲吉服。妾子如與父親同宅而居,就不能爲生母舉行譚祭。庶子不可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如果父親不爲庶子主喪,那麽庶子之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父在,但不爲庶子之妻主喪,而由庶子本人主喪,在這種情況下庶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原文】諸侯吊于異國之臣,則其君爲主壹。諸侯吊,必皮棄錫衰二。不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③。主人未喪服四,則君亦養有疾者不喪服伍,遂以主其喪。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非養者入主人養卑者否。 諸侯出訪他國,恰遇該國大臣去世,在往此大臣家裏吊喪時,該國的國君應該代替死者之子爲喪主。諸侯到臣子家裏吊喪時,頭上戴的是棄紐,身上穿的是錫衰。國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經下葬,喪主也壹定要用麻布束發。如果主人還未成服,國君于此時來吊,就也不穿錫衰。侍奉有病的人不宜身穿喪服,等到病人死了,就爲他主持喪事。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來爲別人主持喪事,就不改換自己原來的喪服。侍奉尊長輩病人壹定要換下喪服,對于卑幼輩病人則可不必。 妾無妾祖姑可襯,又無高祖之妾可襯,在這種情況下只好柑于嫡祖姑,但襯祭使用的犧牲得換壹下,由原來的特牲改爲少牢。媳婦輩的喪事,虞祭和卒哭之祭,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兒子來主持;但在將她襯祭于祖姑之廟時,則應由她的公爹來主持。大夫死而無後,其親屬中之爲士者不得代爲主喪,因爲大夫與士尊卑懸殊;只有宗子才可以以士的身份代爲大夫主喪。在主人尚未除去喪服時,倘有他的兄弟從國外奔喪回來,主人可以不免而爲主。 陳列明器的原則是:賓客饋贈的明器要全部陳列出來,但不必全部放入墓中;主人自備的明器不必全部陳列出來,但可以全部放入墓中。從國外奔赴兄弟之喪,可以先到墓地去哭,然後再往喪家對著喪主而哭。奔赴朋友之喪,則應先哭于殡宮,然後再到墓地去哭。庶子之喪,作父親的就不在中門外設喪次。與諸侯是兄弟關系,雖在他邦仍服斬衰。下蕩小功這種喪服,其腰經是用連根漂白的麻制成,其下垂部分要挽起來搭到腰紛上。 把妻子的靈樞柑葬于祖姑時,如果祖姑有三位,那就應當柑于自己的嫡親祖姑。妻子是在丈夫做大夫時死的,其後,丈夫被默爲士而死,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柑葬于妻時的祭禮只能用士牲,不能改爲大夫之牲。如果妻子死後,丈夫由士升爲大夫而死,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柑葬于妻時的祭禮就可以用大夫之牲,即少牢。作爲父親的繼承人,對被父親休棄的母親就不穿任何喪服了。之所以不穿任何喪服,是因爲被休棄的母親已是他家之人,不當由自己來祭祀。婦人不作爲喪主而應該手持喪杖的情況有:婆婆在世而丈夫死,妻當持杖;長子死,母當爲之持桐杖;女兒在出嫁前父母去世,家中沒有親兄弟,由族人代爲主喪而不持杖,在這種情況下,由長女持杖。 穿紹麻、小功喪服的親屬,到了虞祭和卒哭之祭時還要戴免。如果下葬以後而不立即舉行虞祭,那麽即令是喪主也可以和大家壹樣都戴上帽子,等到虞祭時再全體脫帽著免。爲兄弟服喪的人,由于死者久而未葬,有的已經按禮除去喪服,但等到要埋葬時,還要穿上原先的喪服;如果葬後接著舉行虞祭和卒哭之祭,壹那就戴免,否則就脫掉喪服。如果墓地遠在四郊之外,等到反哭時,要先都戴上帽子走壹段路,進入城郊後再脫帽著免,返回祖廟去哭。國君來吊臣下之喪,即令是在不該戴免的時候,喪主也壹定要戴免,腰中的麻經不要有散垂部分;即令是異國之君來吊,凡大功以上親屬也都要如此打扮。爲未成年而死的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壹定要玄冠、玄衣、玄裳。爲成年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要編冠、細衣、素裳。 奔父之喪,到家後應在堂上以麻括發,袒露左臂,從昨階下堂,在昨階之東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在東牆下穿好衣服,系好麻紐;奔母之喪,不須括發,只須在堂上袒露左臂,從昨階下堂,在昨階之東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在東牆下穿好衣服,戴免。此後,無論是奔父之喪或奔母之喪,就該就孝子之位,邊哭邊跺腳,然後走出殡宮之門,停止哭泣。頭三天內,總共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嫡長影勺媳婦去世,公婆本應爲她服大功。。但如果由于嫡長子廢疾或無子,不能做父親的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嫡長子的媳婦死了,婆婆只爲她穿小功喪服。 {{引經據典/內容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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