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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指南/內容頂部}} 【中文題名】:瑞典政治 【外文提名】:Politics 【分類號】:K953.2 【關鍵字】:政治 【相關人物】: 【相關事件】: 【內容提要】:西元1100年前後開始形成國家。1157年兼併芬蘭。1397年與丹麥、挪威組成卡爾馬聯盟,受丹統治。1523年脫離聯盟獨立。同年,古斯塔夫·瓦薩被推舉為國王。1654至1719年為瑞典的強盛時期,領土包括現芬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以及俄國、波蘭和德國的波羅的海沿岸地區。1718年對俄國、丹麥和波蘭作戰失敗後逐步走向衰落。1805年參加拿破崙戰爭,1809年敗於俄國後被迫割讓芬蘭,1814年從丹麥取得挪威,並與挪結成瑞挪聯盟。1905年挪威脫離聯盟獨立。瑞典在兩次世界大戰中均守中立。 政治:現行憲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訂)、王位繼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訂)和新聞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個基本法組成,此外還有議會組織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訂)。憲法規定瑞典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作為國家象徵僅履行代表性或禮儀性職責,不能干預議會和政府工作。議會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構,由普選產生。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對議會負責。國王的最年長子女是法定王位繼承人。議會為一院制。 外交:奉行“和平時期軍事不結盟,以求鄰近地區發生戰爭時守中立”的外交政策。在鄰近地區、歐洲和世界事務三個層面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認為合作即安全,鄰近地區是自身的安全基礎,歐盟在歐安事務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承認北約在歐安事務中的主導地位,視參與聯合國事務為外交基石之一。1994年6月,加入北約“和平夥伴關係”。1995年1月1日成為歐盟正式成員國。瑞典還主張發揮聯合國作用,積極促進緩和與裁軍。瑞典是歐洲委員會、北歐理事會、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 1950年5月9日,瑞典與中國建交。 憲法淵源: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基本法;二是批准的《歐洲人權公約》和歐盟法律。這兩種憲法淵源都必須由議會出席議員四分之三同意。《議會法》是介於基本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法律。 現行憲法:瑞典的憲法檔目前有五部。《政府組織法》制定於1809年,《王位繼承法》制定於1809年,《出版自由法》起源於1766年,制定於1810年(1949年經過了大的修改),另外,《議會法》制定於1809年。另一部憲法檔《表達自由法》制定於1991年。其中《政府組織法》是最主要的,它確立了權力分立的原則,具有了近代憲法的基本功能。 憲法的基本原則:公共權力來自於人民;民主原則(包括結社自由、投票權和表達自由);依法行使公共權力。 執政黨:社會民主黨(1932年-1976年,1982年-1991年和1994年之後一直單獨或聯合執政)。得票不超過4%的政黨在議會中不能佔有席位。目前在議會中佔有席位的政黨包括:左翼黨、社會民主黨、環境黨、中央黨、基督教民主黨、人民黨和溫和聯合黨。 憲法 Constitutional law 瑞典憲法包含四個獨立的檔:《政府組織法(Regeringsformen),於1974年通過;《王位繼承法(Succesions ordniningen),於1810年通過;《新聞自由法》(Yttrandefrihetsgrundlagen),於1991年通過。此外,還有1974年通過的介於憲法和一般法律之間的《國會法》。 《政府組織法》是最重要的憲法文件。它於1975年生效,替代了1809年《政府組織法》。新憲法並未對當時的政府體系作激進的改革。改革只是把當時的實踐整合到書面的憲法之中。因此,新憲法仍然遵循權力在民、代議制民主以及國會制度。由人民選舉出的國會在政府機構中佔有優越的地位;它是通過行政權力,即內閣作為行使民主權力的基礎。 憲法改革並未因新《政府組織法》的通過而終止。該法已被修改過數次,最重要的1976年和1979年的修改。當時基本權利和自由在瑞典得到加強。1994年,《政府組織法》修改使瑞典加入歐盟。 《王位繼承法》 1810年通過。當時法國Jean Baptiste Bernadotte被認為是瑞典王位的繼承人。該法案規定繼承的順序,即當王位空缺時,哪一個Bernadotte的後代繼承王位。對該法案唯一的重要修改是1980年允許女性繼位。 《新聞自由法》規定了在出版領域,包括報紙、雜誌、手冊和書籍中自由表達的權利。最初的《新聞自由法》於1766年通過,是世界上第一個該種法律。它廢棄了新聞審查並引進了很大程度的新聞自由。1774年對1766年的《新聞自由法案》做了修改。該法案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這種自由,但在新聞自由法與1809年頒佈政府組織法得到極大的恢復。第二年,新的《新聞自由法》得以通過。部分原因在於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政策,目前生效的法律是1949年通過的。其許多重要的原則與1766年法案是一致的:憲法中詳細規定自由結社以及接觸官方檔的權利。此後又增加了新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出版資訊的法定權利,個人在出版資訊時的匿名權,如何任命雜誌的責任編輯以及出版者。對審理有關新聞自由法案如何使用陪審團也作了規定。 《表達自由基本法》保護在廣播和電視以及錄影和錄音帶方面的表達自由。該法在原則上與《新聞自由法》是一致的。因此禁止新聞檢查和自由結社現在適用于全瑞典的所有媒介。該法對自由結社的規定只有一處與《新聞自由法案》有出入:在使用廣播頻率方面。面向公眾的電影和錄影製作可以受到事先審查。 國會 The Riksdag 從1971年開始,瑞典即擁有一院制議會即國會。在1968到1969的憲法修改廢除了自1866年開始的兩院制。國會是由所有18歲以上的、現居住、或曾居住在瑞典的瑞典人直接選舉產生的。1997年已引進了個人代表制。 國會有349個議員,任期四年。瑞典公民國籍和達到法定年齡是參與國會選舉的條件。所有的選舉均為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設計成國會的席位按比例分配給各個政黨在選舉中所得的票數。比例平等並不一定在每一個選區中都能得以實現,但在全國範圍內是可以實現的。所以,除了310個固定的選區席位外,還有39個調整席位以保證全國範圍內的公平結果。但是調整席位仍應分配給各個政黨通常的選舉人。全國範圍的比例平等只有一個例外:配額規則可以阻止非常小的政黨進入國會。一個政黨必須得到4%的全國選票才有資格進入國會。但如果一個政黨在任何一個選區中獲得4%以上的選票,則其可以自動獲得一個席位,即使其在全國層面上只獲得少於4%的選票。新選舉的國會在選舉後15天開始其任期。不同的行業和職業都在瑞典國會中有很好的代表,只有公共機構的雇有很強的代表.1998年的選舉是婦女在國會中的比例占到43%。(為了行使對於代表會議非常重要的控制職能,國會可以以絕對多數的決議通過不信任案要求某大臣或整個政府辭職。但如果政府在一周之內舉行新的全國選舉,則不信任案是無效的。) 一院制的議會有一個由議(Speaker為議長)和副議長組成的主席團。每一屆新選舉的國會在其四年的任期中會任命至少15個常設委員會。一個委員會處理憲法問題,一個處理預算和財政,一個處理稅收。其餘的委員會分別與內閣的各個部相對應。此外的委員會可以在國會開會期間產生。在這些委員會中,各政黨按強弱分配成員。委員會可以允許政府各部門參加會議但僅僅限於瞭解情況。各部門官員經常會被要求參加委員會會議以提供解釋或其他相關資訊。 議會主席團中的職位和幾個委員會主席通常由各個參與政黨由自由協議產生。作為國會工作的協調人,議長應該處於政黨的影響之外。 在政府提交其預算案的15天之內,國會的個人議員可以提交關於任何主題的個人議案(與預算案的關係不明?)。在政府提交其議案後,國會議員可以有15天的時間來討論是否進行修改。所有的議案及其修改都將交各個委員會認真討論。當討論的問題較為複雜或涉及廣泛,各委員會可以舉行聽證會。所有的在委員會中處理的事宜都將提交國會作最後決定。在瑞典,採用在委員會中拖延以撤銷一個議案的方法是不可能的。 國會通常每年開會八個月,並在6月中旬到九月中旬休會。委員會通常在星期二和星期四開會。 國會的解散 Dissolution of the Riksdag 大選在每四年九月的第三個星期天。政府有權舉行額外的選舉。額外選舉只對四年任期的剩餘期間有效。 全民公決 Referendums 全民公決依照憲法只允許發生在兩種情況之下。國會可以通過法律決定舉行公決。至今,只有五次公民公決。最近一次即將舉行的全民公決可能於2003舉行以決定瑞典是否加入歐洲貨幣聯盟。憲法於1979年被修改允許全民公決修改憲法。三分之一的國會議員可以動議進行全民公決並使公決與大選一併進行。至今,還沒有這樣的公民公決。 政治黨派 The political parties 在瑞典國會中有七個政黨:中間党(moderate party),自由黨,中央黨,基督教民主黨,綠黨,社會民主黨以及左黨。 各政黨在國會內外都有良好的組織。它們通常與商界,工會,以及農民等有著緊密的關係。 自由政黨,新聞及其媒體自由和公共觀點自由是民主的基礎。各個政黨在觀念的形成並完成社會主要任務方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大選時,各個政黨向選民們提供不同的選擇,選民的選票促使其施加影響並承擔責任。瑞典對於政黨的活動給與財政支持,對於政黨的公共財政支持被視為促進民主的手段之一。政黨由此可以不必過分依賴於外部捐贈者從而可以在公共財政的支援下從事長遠性工作。目前,對於政黨的撥款每年在瑞典克朗1億4千2百萬。政黨從其進行活動所在的州得到經費。撥款數額取決於國會的選舉結果。在國會中沒有席位的黨如果得到2.5%的全國選票也可獲得資助。對撥款的使用並無監督。 瑞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除了共產黨之外其他政黨的聯合政府統治。19451951以及195776由社會民主黨一黨執政。在1976年的選舉中,非社會主義的政黨共同取得了國會多數。 1979年的選舉中,非社會主義的政黨以微弱多數保住了國會多數。 在1982年的選舉中,非社會主義的政黨喪失了國會多數。因此社民黨繼續執政並持續到1991年。 1991年的選舉中,社民黨喪失了國會多數,於是非社會主義的政黨共同建立了聯合政府。1994年選舉中,社民黨組成了少數黨政府。 在1998年的選舉中,社民黨得到131個席位並繼續執政,但須同另外的大黨共同商討執政事宜。 所有的政治組織享有完全的自由和民主權利。瑞典的新聞自由是沒有政治限制的。 國家元首 Head of state 依照瑞典《王位繼承法》而擁有皇位的君主是國家元首。目前瑞典的國家元首,國王卡爾古斯塔法16世沒有政治權力,也不參與政治活動。他代表整個國家。國家元首出國訪問,並當其他國家元首來訪時予以接待。其另一職責是簽署大使任命狀,並接受別國大使的國書。 1979年,《王位繼承法》被修改,於是男女均有權成為國王。從1980年開始,最先出生的、不論男女,即可繼承皇位。 內閣 The Cabinet 國會任命首相並由其組織內閣。因此,首相和內閣大臣組成瑞典政府並執政,但需要向國會負責。政府擁有公務員以及政黨任命的文職官員。他們都在政府辦公室工作。首相辦公室協調不同的政府部門。大約3500人在政府中工作,其中有約120人由政黨任命。 根據規定,首相代表執政的政黨。通常他也佔有一個國會的席位。但他不能參與選舉(將有人代替其選舉),只能參與辯論。 如果內閣辭職,議長應該與各個政黨協商以提議一個新的首相。國會將對該首相進行選舉。 如果首相要求,議長可以除首相職務。議長也可以在國會對首相通過不信任案時這樣做。其他內閣官員可以被首相解任或由國會以不信任案的方式解任。 內閣的工作方式 Working methods of the Cabinet 內閣整體上對所有政府的決定負責。雖然在實踐中只是某個大臣對某事作出具體決定,但集體負責制在政府的工作中得到貫徹。 內閣在每週一次的會議上決定正式事宜。會議由首相或副首相主持。所有重要事宜都在會議之前得到討論,因此會議不會由於異議而受到阻礙。 政府的工作方法包括相當大程度的在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各部的官員們定期開會。如果某業務跨多個部門,則部門之間的合作是法定的。 內閣工作和組織 Ministry work and organisation 內閣的主要工作是為政府在做如下決定時作準備: 向國會提交議案; 頒佈法律,政令以及政府代理的調查範圍; 瑞典的國際關係; 任命法官以及其他公共行政的文職官員; 政府對於非法庭審理案件上訴的審查。 內閣的下一級是各州的國務卿。內閣還有新聞官和政治顧問,他們被稱為內閣的政治行政人員。與其他公務員不同,這些政治行政人員在政府更迭時會離任。 除了政治行政人員,內閣還有一個或多個高級官員。內閣中的辦公廳主任負責保證政府業務的行使合法、連續並統一。總法律顧問的職責是負責所有法律草案和規定合法、連續並統一。一人可以兼任上述職務。 內閣的日常工作是由不同的分部來行使的。內閣間的或是交叉事物有法律秘書和行政部來負責。 每位大臣都管轄數個政府。他們從事日常的公共事務。政府決定這些工作目標、指導原則和財務分配。 公眾質詢委員會制度 Public inquiriesthe committee system 通常,政府決定並非完全由內閣作出的。當遇到非常重要的問題時,政府會建立一個由專家組成的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考核問題並提供立法或改革建議。 委員會可以由一個人構成(?),但通常有一個主席和各個政黨的代表、顧問以及其他專家。委員會由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通常為一個年輕的律師。 委員會有相當大的自由。他們可以調查,聽證和研究。在委員會報告完成之前,程式是不公開的,但媒體通常對該程式密切注意。各個委員會常存在一年或更長。委員會的報告通常會在其內部一致通過,但有時在報告中也有不同意見。 一旦委員會的報告提交給委員會負責的政府的部,該報告幾乎總是批示給與報告內容有關的相關機構。那些沒有向政府提交報告的人也可以自由發表觀點。政府會在一定期間內收集這些觀點和建議並予以考慮。如有必要,這些意見至可以改變政府的決定。政府應該向國會提交在委員會製作的報告以及對其的回饋意見基礎上草擬的法案。 上述這種程式很麻煩並浪費時間。但它被視為是民主政府的重要形式。反對黨們可以利用這種程式在政府作出決定之前進行充分參與。 行政機構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瑞典的和(英文是什麼?可能是大臣)對政府負責。正是這些政府 以及地方政府確保了政府和國會的政令可以在全國得到履行。 每一個政府都由政府任命的 領導,其任期大約為六年。董事會由 作主席,其下有高級官員以及代表與政府有關的民眾的平民代表。內閣不得干預 的活動。所有的董事會成員都由政府任命,但下級官員由董事會任命。 由於的獨立地位,中央代理可以向國會提交在其工作領域內的報告,並建議對有關其工作範圍內的法律的修改意見。他們的建議都會受到與上述的委員會報告一樣地對待。 法律權利和公共服務 Legal rights and public services 1986年的《行政程式法》規定了中央政府如何工作和法院如何處理有關公共行政的訴訟。原則上,《行政程式法》涵蓋所有的政府部門。因此它對於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工作都有很大的影響。 該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另一個作用在於保證大臣們依法行政。同時,該法律也保證了類似案件只由一家機構來審理從而提高效率。因此,行政復議的規定也包含在該法律之中。 該法律規定,政府大臣的工作應提供足夠的公共服務,應與其他部門合作,迅速處理案件時使用簡單易懂的語言。 通過建立一套所有政府代理都應遵循的規則,《行政程式法》成為政府在進行公共行政的框架。但是,國會和政府可以規定對於該法的例外。 上訴 Appeals 任何對於行政命令不滿並受到其影響的人均可以向行政法庭上訴。行政法庭的一審權力在縣法院。根據規定,如果沒有復議准許,向行政上訴法院上訴是不允許的。同理適用于行政最高上訴法院。 公眾對於官方文件的接觸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access to official documents 媒體和公民可以接觸大多數官方檔。除非依照《新聞自由法案》和《保密法》並且涉及到軍事安全,國際關係以及公民個人隱私權,所有的官方檔都是公開的。沒人會被要求陳述理由或亮明身份以解除官方檔。如接觸官方檔的要求被拒絕,可以上訴。 地方行政 Local administration 1971年之前,瑞典被劃分為850個市或地方權力地區。每一個地區都有選舉大會。這一數字目前被減少到289個。地方行政權力範圍包括:住房、築路、污水和供水、基礎教育、公共支持、老年人保護、兒童福利等等。地方權力可以有權徵收所得稅和小額不動產稅。因此,與許多國家不同,地方政府有能力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 在國家和市政府之間還存在21個縣政府,其領導人為縣長和一個縣委員會。縣長任期為6年。縣委員會處理諸如土地使用和交通事宜。 縣議會負責涉及廣泛的事務。縣議會主要負責健康和醫療保障以及某些種類的教育和培訓。他們還負責文化,通信和地方發展領域。縣議會有權徵稅。 國家預算 The national budget 在90年代前期,國家預算過程被引進。這包括政府、國會和政府大臣。目前,《預算法》管理預算事宜。 自治機構的作用 The role of organisations 職業組織和特殊利益集團的代表可以擔任國會議員,質詢委員會成員或是政府大臣的董事會成員。這些集團可以向政府和國會提出各種建議。他們的觀點將記錄在案。 以上實踐尤其適用于那些代表藍領工人,薪金雇員、婦女、雇主、消費者等等。 1977年開始代表公務員的工會可以和作為雇主的政府談判以對其成員的工作條件有所影響。違反政治民主的協議是不被允許的。 在政府的高層辦公室當中,主要負責人被邀請參加顧問委員會。因此,他們在涉及雇用、建築和其他政策的諮詢機構中擔任職務。 在瑞典,“壓力集團”其實是一個錯誤名稱,因為它就是民主制度本身的一部分。他們不僅參與政治辯論,同時也在各個層面的實際行政過程中承擔責任。 【序號】:7723 {{出國指南/內容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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