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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交通違章/內容頂部}} <center>'''簡單交通事故處理辦法'''</center>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這就意味著,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但是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私了”的前提是:1、屬於輕微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沒有造成人員傷亡;2、當事人雙方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只有同時達到這兩個條件才可以“私了”解決。另外,在“私了”交通事故時最好要達成書面協定,以免對方事後反悔。 {{template:交通違章/內容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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