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牌價/外匯風險有那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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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說,人們將“因匯率變動而蒙受的損失以及將喪失所期待的利益的可能性”稱為外匯風險。通常還將承受 外匯風險的外幣金額稱為“受險部分”。自1973年實行浮動匯率制以來,貨幣匯率波動頻繁,不僅 幅度大,而且各種主要貨幣之間經常出現強弱、地位互相轉換的局面。我國在改革開放前,由於一直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匯率調節機制僵化,且多數涉外企業沒有真正成為自負盈虧的主體,所以外匯風險主要由國家來承擔。隨著我國外匯體制改 革的推進,我國進入WTO的日益臨近,銀行、企業已經不能依賴政府的庇護,因此,如何防範外匯風險就成為銀行、企業、個人的燃眉之急。
外匯風險的表現之一是:外匯交易風險。由於進行本國貨 幣與外幣的交換才產生外匯風險。以外匯買賣為業務的外匯銀行負擔的風險主要是外匯風險。銀行以外的企業在以外幣進行 貸款或借款以及伴隨外幣貸款、借款而進行外匯交易時,也要發生同樣的風險。個人買賣外匯同樣也存在風險。
外匯風險的表現之二是:為了將來進行外匯交易而將本國 貨幣與外幣進行兌換,由於將來進行交易時所適用的匯率沒有 確定,因而存在風險。這是一般企業以外幣計價進行貿易交易 及非貿易交易時產生的風險,因此也稱為“交易結算風險”。
外匯風險的表現之三是:企業進行會計處理和進行外幣債 權、債務決算等時候如何以本國貨幣進行評價的問題。比如在 辦理決算時,評價債權、債務,因所適用的匯率不同,就會產 生帳面上損益的差異,因此也稱為“評價風險”或“外匯折算 風險”。
外匯風險表現之四是:經濟風險----指企業或個人的未 來預期收益因匯率變化而可能受到損失的風險。外匯風險的表現之五是:國家風險----即政治風險。它是指企業或個人的外匯交易因國家強制力而終止所造成損失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