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指南/辦理公證
【中文題名】:辦理公證
【外文提名】:
【分類號】:G571.20
【關鍵字】:辦理公證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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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公證就是國家公證員根據國家賦予的權力,按照法定程式,證明特定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的行為。
我國的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對其法律行為或者某種有法
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確認它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報據1982年4月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
暫行條例》,我國的公證業務可分五個方面:
(1)證明法律行為。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需要公
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很多,主要的有收養、贈與、房屋買賣,遺囑、繼承、委託書等。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所謂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就是指能夠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文書,需要公
證證明的有: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章屬實;證明學歷證書、經歷證書;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
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等。
(3)證明法律事實。需要證明的有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身份、學歷、經歷、親屬關係、收
養父系等。
(4)證明無疑義的授權文書。
(5)辦理與公證有關的輔助工作。主要有保全證據,保管遺產、檔和進行技術性的服務(主要是公
證機關替當事人草擬要申請公證證明文書,如遺囑、合同等),
上述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文書,事實等經過公證後,具有法律效力,得到應有的保護。
我國辦理國內公證業務的機關是縣以上的公證處。國外的公證業務由我駐外使、領館辦理。
我國公民欲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時,必須辦理公證。這類公證屬於涉外公證範圍。
涉外公證是指公證機關為發生在國內的法律行為及國內有法律意義的檔和事實向國外出具公證
文書或外交、領事機關為發生在國外的法律行為及國外有法律意義的檔和事實出具公證文書。我國
的涉外公證工作的對象是華僑、歸僑、僑眷、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出國人員和現居住或曾居住在我
國的外國人,以及對外有經濟、貿易關係的國家企業等。目前我國辦理的涉外公證文書,絕大多數是
在我國境外使用,如為出國或赴港澳地區探親、定居、留學人員辦理的出生、結婚、學歷,經歷、親
屬關係公證證明等。但也有少數涉外公證文書是在我境內使用,如華僑、外籍華人和外國人為辦理在
我國境內的財產轉移、財產繼承所需的公證文書等。
主要涉外公證的辦理程式
在通常情況下,辦理涉外公證,應由當事人親自到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如果當事人不能
親自到場,可以由代理人持當事人出具的委託書前往申辦。但辦理委託書、遺囑、收養子女協議和簽
名印鑒等公證事項,不能委託他人進行。
公證申請時,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公證的內容不同,其辦理程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也不同。
1.辦理出生公證書。《出生公證書》的內容上證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地點、父母姓名
等,出國出境入員辦理出生證明書的公證,須向公證處提供本人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
本人的出生證原件、如果本人是在解放前出生或解放後出生而無出生證的話,須向公證處提供工作單
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證明要詳細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點、
生父母姓名和現在住址。提供了以上證件材料後,申請人須按要求填寫由公證機關制發的公證書申請
表,回答經辦人對有關問題的詢問。公證處經審核,確認申請人所提供的種種材料沒有疑誤,便出具
出生公證書。涉外出生公證書用中文寫就,附外文翻譯件(大多是英文翻譯件,有些需翻譯成所赴國
家的文字)、兩件都須有公證處的鋼印,中文件上須有公證員的簽名並加蓋公證處公章。 2.辦理學
曆、學位和成績公證凡出國留學都須向國外有關院校和機構提供學歷、學位和成績證明,不同的國家
或同一國家內不同的學校對這三者的要求各不相同。一般只要提供學歷、學位和成績單的影本和外
文翻譯件,並由原頒發學校分別加蓋公章和有關人員(校長、教務長)簽名即可。但有的國家和學校
只接受經過公證的學歷、學位證書和成績單,這就需要辦理學歷、學位和成績的公證。辦理學歷、學
位元和成績公證書的程式與辦理出生證明書相同,具體要求的證件為:
(1)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申請人學歷證明(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業證書等原件及影本)
(3)申猜人遺失學歷證原件的,應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補發,如果原就讀學校已經撒銷,須提供原就讀
學校的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無學歷證原件,申請辦理學歷證明書,應提供大一寸相片三張;
3.辦理經歷證書經歷公證書(經歷證明)對辦理所赴國入境簽證,在國外謀職等有重要作用,辦理
經歷公證書須提供的證件:
(1)申請人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2)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證明應詳列申請人的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莊什麼單位做什麼工作或任何職務。有職稱的應提供職稱證書,如工
程師證,廚師證、駕駛執照等(上述證書應備一份影本交公證處存擋);
(3)申請人的大一寸照片三張;
(4)公證人員要求提供的與此項公證有關的其他證件或材料。
4.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
親屬關係公證書(親屬關係證明)應用很廣泛,申請入出境定居、探親、自費留學等,一般都須
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
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須提供下列證件:
(1)申請入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
(2)申請人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證明應詳細列明申請人與國外
的關係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在住址以及與他們之間是何種親屬關係等;
(3)公證人員要求提供的有關的其他證件材料,
5.無犯罪記錄公證書申請人需提供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保衛部門或公安局
派出所出具的有關證明。
6.婚姻狀況公證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離婚證、未婚等證明材料。
【序號】:8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