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指南/立陶宛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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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題名】:立陶宛政治

【外文提名】:Politics

【分類號】:K951.18

【關鍵字】: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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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地處波羅的海東岸南部第一個從原蘇聯中宣佈獨立的立陶宛,在1940年併入蘇聯前,原本是實行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國家。1939年根據蘇德簽訂的秘密議定書,立陶宛被劃入蘇聯版圖,並被迫實行並長期沿襲原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率先宣佈獨立,並對政治體制改革採取激進方針。1992年10月28日經全民公決通過新憲法,確定其新的政治體制,規定建國方針為“建立一個開放、公正和睦的公民社會和法治國家”。國體定為“獨立民主的共和國”,政體由蘇維埃制改為實行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最高蘇維埃改為議會,部長會議改為內閣政府。概括地說,立陶宛政治上大體實行趨同於西歐那種國家權力由議會、總統、政府、司法機構三權分立和多黨制的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現將其政治體制的歷史變革、獨立後新憲法所確定的政治新體制及特點、現行的國家政權、行政和司法機構及其職能、選舉制度和主要政黨及國內政治狀況等分述和剖析

     立陶宛的政治體制與其歷史的風雲變幻密切相關。西元1240年成立統一的立陶宛大公國。自1385年後,立陶宛和波蘭曾三次聯合。1795年立陶宛逐步被沙俄吞併。十月革命後,1918年2月16日,立陶宛宣佈獨立。同年12月成立立陶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1919年8月蘇維埃政權被推翻,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實行資本主義政治制度。1939年8月,蘇德簽訂秘密議定書,立陶宛被劃入蘇聯勢力範圍,蘇軍隨即於翌年6月進入立陶宛,推翻資產階級政權,恢復蘇維埃政權。同年7月21日成立立陶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8月3日加入蘇聯,成為蘇聯的一個加盟共和國。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被德國佔領,德國法西斯戰敗後,立陶宛仍是蘇聯的一個加盟共和國。1988年夏天立陶宛國內獨立運動高漲,1990年3月1日帶頭率先宣佈脫離蘇聯恢復獨立,其政治體制也隨之再度

      

       概括地說,在1940年被併入蘇聯前,立陶宛原本是政治上屬歸西方營壘的資產階級共和國,實行資本主義政治制度。1940年併入蘇聯後,則成為附屬于蘇聯的一個加盟共和國,與各加盟共和國一樣,政治上幾十年來完全實行蘇聯過去一黨統治的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一直到1990年宣佈恢復獨立前,它的國體性質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加盟共和國,其政治制度是勞動人民代表蘇維埃。作為一個隸屬于蘇聯的加盟共和國,根據原蘇聯憲法規定,它雖是主權國家,但在有關疆界、政體、外交、國防、外貿等主要方面均無自主權可言,一切均基本聽命於聯盟中央。而原蘇聯那種高度集權政治體制最突出的弊病是:人民群眾被排斥在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之外;黨的職能代替了國家和政府機構的職能;出現了個人獨裁和個人迷信,黨、國家和政府機構發生了官僚化;社會生活過分國家化,忽視個人和個人利益,等等。其結果是社會主義所應有的民主性質在相當程度上遭到破壞,甚至基本上喪失。雖然在蘇聯末期,立陶宛與其他加盟共和國一樣,對過去幾十年的陳舊的政治體制進行一些改革(如實行公開性原則,允許社會主義多元論的存在,實行黨政職務分開,用選舉制代替委任制等),但見效不大。1990年立陶宛恢復獨立後,徹底改變了其政治體制。

     立陶宛恢復獨立後,其政治體制改革大體上可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0年3月至1992年10月(新憲法頒佈前);第二階段是1992年10月新憲法頒佈後。立陶宛在獨立初期兩年半的時間裏,雖然在1990年3月11日宣佈獨立後將其國家制度由“立陶宛蘇維埃社會主義加盟共和國”改為共和國制,國名恢復1940年被併入蘇聯前的原國名“立陶宛共和國”,並恢復以前的黃、綠、紅三色國旗和國徽,新選出的最高蘇維埃廢除了立陶宛加盟共和國憲法和在立陶宛領土上生效的原蘇聯法律,批准了以1938年立陶宛共和國憲法為基礎的立陶宛共和國臨時基本法,並把2月16日定為立陶宛國家恢復日(國慶日)。但在獨立初期,其國家制度在形式上仍沿襲蘇維埃制,仍沿用原先的最高蘇維埃機構,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最高蘇維埃仍存在,最高蘇維埃主席由立陶宛“薩尤季斯”(“爭取改革運動”)領導人蘭茨貝吉斯擔任,最高蘇維埃主席是其國家元首。共和國部長會議是國家權力最高執行機關,獨立後首任部長會議主席由普倫斯克涅擔任。

     

        1992年10月25日經全民公決(在10月13日先經最高蘇維埃通過),正式通過立陶宛恢復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新憲法於11月2日生效),確定了立陶宛現行政治新體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則。新憲法規定,立陶宛在國家權力體制上實行總統制。

     

       這部憲法除序言部分外,共分15章154條款,包括立陶宛國家、人和國家、社會和國家、國民經濟和勞動、議會、總統、政府、憲法法院、法院、地方自治和管理、財政和國家預算。國家審計、外交政策和國防、憲法修改和最後條款等。2憲法序言中把“建立一個開放、公開與和睦的公民社會和法治國家”定為其建國方針。在國家體制和政治制度方面,立陶宛新憲法主要作出以下規定:

     

       立陶宛是一個獨立的民主共和國,由人民締造,主權屬於人民。(憲法第1章第1、2條)。

     

       人民直接地或通過他們民主選舉的代表行使屬於他們的最高權力。(憲法第1章第4條)

     

       國家權力由議會、總統、政府和司法機構分別行使,政權機構的權力由憲法規定,權力機構服務於人民。(憲法第5條)

     

       有關國家生活和人民的最重要的問題通過全民公決決定。全民公決由議會宣佈,如果有不少於30萬選民的要求,就可進行全民公決(憲法第9條)。

     

       立陶宛國家領土是統一和不可分割的。國家邊界只有依照議會五分之四議員批准通過的國際條約才可變更。(憲法第10條)

     

       立陶宛首都是歷史上長期作為首都的維爾紐斯(憲法第17條)。

     

       人的權利和自由是天賦的,受法律保護。(憲法第18、19條)人的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20、23條)思想自由、世界觀自由和宗教自由不受侵犯。(憲法第26條)

     

       年滿18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第34條)

     

       保障公民自由結社、自由組成政黨和團體的權利,只要其目標和活動不違背憲法和法律。(憲法第35條)3

     

       此外,新憲法還規定,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但無國教。禁止新聞檢查。經營以私有制、個人經營自由化為基礎,反對對生產和市場進行壟斷,保護競爭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

     

       歸納立陶宛新憲法所確定的政治新體制及特點可概括為:其國家性質是“獨立的民主共和國”,政體是實行總統制,並實行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制、多党制、選民直接選舉制和全民公決制。根據新憲法的規定,該國徹底變革和更新了政治體制。首先,摒棄了蘇維埃制,以多黨議會制取代。議會行使立法權,為一院制,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這是該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第一個重大變化。第二個重大變化是,由於該國實行總統制,因此國家元首是總統,而不再是議會主席,總統執掌國家最高行政權,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另一個變化是,把部長會議改為內閣政府,行使行政權,總理須經議會批准由總統任免。再一個變化是,該國專門新設憲法法院,由9名法官組成,司職監督和審定議會、總統和政府通過的法律和法令檔是否符合憲法。憲法法院院長由議會根據總統提名任命,任期9年。4

     

       獨立後的立陶宛與其波羅的海鄰國愛沙尼亞和拉脫維亞大體一樣,對政治體制改革採取激進方針,並因它獨立後的國策是“回歸歐洲”、“與歐洲一體化”,因而其憲法所確定的新政治體制,也基本趨同於西歐那種多黨議會制、三權分立、思想意識形態多元化的模式。據該國總統布拉藻斯卡斯於1996年初宣稱,立陶宛獨立5年來已基本上建立了新的政治體制,並正常運行,而且在體制轉換過程中“社會政治形勢能基本保持穩定”。5

     議會立陶宛新憲法規定,共和國議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實行多黨制基礎上的一院制議會,由141名議員組成。議員按照普遍、平等和直接原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在不少於3/5的議員選出時,議會即被認為有效組成。凡年滿25歲在立陶宛長期居住的立陶宛共和國公民都可競選議員。議會任期4年。議員除在議會內任職外,不得兼任國家機構和組織的其他任何職務,也不得兼任貿易、商務和其他私人組織或企業的職務。議會每年舉行2次例行會議——春季會議和秋季會議。春季會議會期為每年3月10日-6月30日。秋季會議會期為9月10日-12月23日。提前舉行議會選舉,要依照議會3/5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方可進行,但總統也可宣佈提前舉行議會選舉,條件是:(1)如議會在30天內沒有批准關於政府新綱領的決定,如果議會在60天內連續兩次否決政府最初提出的綱領;(2)如果議會依據政府的方案,對政府直接表示不信任。議會議長由議會秘密投票選舉產生。議會下設11個常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財政預算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安全委員會,地方自治事務委員會,健康、社會事務和勞動問題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委員會,外交事務委員會,國家與法律問題委員會,人權和公民權利與民族事務委員會。

      1、審議和通過憲法修正草案;2、頒佈法律;3、通過關於舉行全民公決的決定;4、宣佈確定立陶宛共和國總統選舉時間;5、依據法律組成政府機構,任免政府機構負責官員的職務;6、表決通過或否定總統提名的總理候選人;7、審議和表決總理提交的政府計畫綱領;8、根據政府建議,設立或取消政府的部;9、監督政府工作,並可對總理或部長表示不信任;10、任命憲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和院長;11、任命國家檢察長和立陶宛銀行理事會主席;12、確定地方自治委員會選舉時間;13、組成和組織中央選舉委員會;14、批准國家預算並監督其執行情況;15、規定國家稅收和其他義務繳款;16、批准和廢除立陶宛共和國簽訂的國際條約,審議外交政策的其他問題;17、規定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18、設立立陶宛共和國國家獎;19、頒發大赦令;20、實行直接管制和宵禁,宣佈緊急狀態,發佈全國總動員令和使用武力。6

     

       此外,憲法還規定,議會開會期間,根據1/5議員的動議,可對總理和部長提出質詢,被質詢者須在議會作出回答。並規定,總統、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和議會官員違憲、違誓或犯有重大罪行,經議會3/5票通過,可撤銷他們的職務,即對國家主要領導人有彈劾權。從上可見,立陶宛議會擁有較廣泛較大的職權。

     

       立陶宛本屆議會是新憲法通過後於1992年10月25日通過全民普選產生的。在獨立後首屆議會大選中布拉藻斯卡斯領導的左翼政黨勞動民主黨(前身為立陶宛共產黨)擊敗蘭茨貝吉斯領導的右翼力量“薩尤季斯”,贏得141個議席中的80席,獲得大勝。布拉藻斯卡斯於11月25日當選議會主席。7在議會中,其他政黨所占席位分別為:祖國聯盟占24席,基督教民主黨-12席,社會民主黨-7席,政治犯和流放犯聯盟-5席,民族聯盟-4席,波蘭人選舉運動-4席,民主黨-3席,中間聯盟-2席,農民党-1席。現任議長為尤爾舍納斯。他是1993年2月14日布拉藻斯卡斯當選總統後由議會選舉繼任的。8切斯洛瓦斯·尤爾舍納斯:1938年5月18日生,現年58歲。出身農民家庭,立陶宛族。1960年畢業於維爾紐斯國立大學。曾任記者、電視臺評論員、主編。1973-1975年在立共中央機關工作。1989-1990年為立政府和最高蘇維埃新聞聯絡員。1991年任立政府新聞顧問,同年當選立最高蘇維埃代表。1992年10月25日當選立議會議員,同年11月25日任議會副主席。1993年2月就任立議會主席。曾於1994年7月12-18日率立議會代表團訪華。

     

       (二)總統憲法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凡年滿40歲在立陶宛居住不少於3年的公民皆可競選總統。總統由全民通過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生。任何公民只要徵集到2萬名以上選民的簽名支持即可登記為總統候選人。如第一輪選舉時,沒有候選人能獲選民半數以上票,那麼在兩周後在兩個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之間進行第二輪選舉,獲多數票者即當選總統。總統任期5年,同一人連任總統不得超過兩屆。

     

       根據憲法第84條規定,總統有24條職權,其主要權力如下:

     

       決定外交政策的重大問題,並同政府一起實施外交政策;簽訂國際條約並提交議會批准;根據政府的建議,任免共和國外交使節,接受外國外交使節的國書,授予最高外交銜階和特殊稱號;任命總理(需經議會批准)和授權總理組成政府;經議會批准,解除總理的職務;接受政府及部長的辭呈並在政府辭職後15天內提出新總理候選人交議會通過;任免政府各部部長,向議會提出最高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國家檢察長、國家銀行理事會主席的候選人;經議會批准,任免武裝力量總司令和安全部門首腦,授予最高軍事銜階;在受到威脅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武裝進攻時,作出抵抗外來侵略實行緊急狀態的決定,發佈軍事管制令、動員令,並將這決定提交議會確認;每年向議會作形勢和國內外政策的報告;在憲法規定情況下,召開議會非常會議;宣佈議會例行選舉和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宣佈議會的非例行選舉;授予國家獎金,赦免罪犯;有權簽署、頒佈議會通過的法律或否定該法律;在行使屬於總統的權力時可發佈總統令。9

     

       此外,憲法還規定,總統就職後,須停止自己其他所有的職務,並在總統任期內中止參加政黨和政治組織的活動。並規定,只有在總統違憲、違誓或進行犯罪情況下,才可被議會彈劾提前解職。當總統逝世或遭彈劾解職,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其職時,總統職權暫時移交議長行使。該國憲法還有一條特殊規定,即總統按憲法規定,宣佈議會提前選舉的情況下,新選出的議會如以3/5多數票贊成,在第一次會議開始的30天之內可宣佈提前選舉總統。10由此可見,該國雖實行總統制,總統的權力雖然較大,但他與議會之間互相制約,總統有權宣佈提前議會大選,而議會也有權宣佈提前總統選舉。這是其新政治體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此外,憲法還規定總統既非武裝力量最高統帥,也無權宣佈全民公決等。該國總統法規定,總統日薪數額為立陶宛全國最低生活費的25倍,卸任後的月薪減半。11

     

       現任立陶宛總統是阿爾吉爾達斯·布拉藻斯卡斯,於1993年2月14日當選,任期到1998年屆滿。阿·布拉藻斯卡斯1932年生於立陶宛羅基什基市,現年64歲,出身職員家庭,立陶宛族。1956年畢業於立陶宛考納斯工學院,後任工程師,為經濟學副博士,曾任建材部部長,計委第一副主席。1977-1988年任立陶宛共產黨中央書記,負責經濟事務。1988年當選立共中央第一書記。他於1989年宣佈立共為獨立的共產黨,並當選為最高蘇維埃主席。1990年12月當選由立共改建的勞動民主黨主席。立獨立後,曾任政府副總理。1992年11月25日當選議長。1993年2月15日在立獨立後首次總統大選中當選首任總統,並退出勞動民主黨。曾於1993年11月8日至13日訪華。

     

       (三)政府立陶宛執行權力機關,行使行政權。政府由總理和若干部長組成。憲法規定,總理由總統任免(經議會批准)。部長由總統根據總理提名任命。憲法還規定,議會選舉之後或總統選舉時,政府要將其權力返還于總統,這就是說該國憲法並未明確規定政府的任期。

     

       根據憲法規定,政府有以下7條職權:

     

       ①管理國家事務,保衛共和國領土不受侵犯,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②實施法律和議會關於法律的決議以及總統令;

     

       ③協調各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的活動;

     

       ④起草國家預算並呈交議會,執行國家預算並向議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⑤起草法案並提交議會審議;

     

     ⑥建立外交關係,保持與外國和國際組織的

     

       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的其他職責。12

     

       此外,憲法還規定,一經議會要求,政府或部長必須向議會說明其活動。如半數以上部長已經變動,政府必須由議會重新授權,否則政府須辭職。有下列四種情況,政府必須辭職:(1)議會連續兩次否決新組成政府的綱領;(2)議會以半數以上議員票對政府或總理表示不信任;(3)總理辭職或逝世;(4)新議會選舉後。憲法並規定,政府總理與部長均不得受雇於貿易、商務或其他私人機構及公司,不得接受政府工資等合法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報酬。13

     

       本屆政府是1993年3月13日組成的,是議會大選中獲勝的勞動民主黨—黨組閣的政府。現任內閣19名成員是:總理阿道法斯·什萊紮維丘斯,經濟部長阿列克山德拉斯·瓦西裏亞烏斯卡斯,外交部長鮑維拉斯·吉利斯,國防部長利納斯·林恰維丘斯,內務部長羅馬西斯·魏捷納斯,財政部長雷諾爾基尤斯·沙爾吉納斯,能源部長阿爾吉曼達斯·斯塔休吉納斯,司法部長約納斯·普拉佩斯季斯,環境保護部長布羅紐斯·布拉達烏斯卡斯,林業部長阿爾別爾達斯·瓦西裏亞烏斯卡斯,社會保障與勞動部長明達烏加斯·米卡依拉,工業貿易部長卡季米拉斯·克裏馬紹斯卡斯,郵電資訊部長金陶塔斯·任加利斯,建築與城市發展部長尤留斯·拉伊舍納斯,交通部長約納斯·比爾日什基斯,衛生部長安塔納斯·文古斯,農業部長維陶塔斯·文諾利斯,教育與科學部長弗拉基斯拉瓦斯·多馬爾卡斯,改革和地方自治部長明達烏加斯·斯坦恰維丘斯。

     

       本屆政府總理阿道拉斯·什萊紮維丘斯,1948年生,現年48歲,立陶宛族,勞動民主黨領導人。畢業於考納斯工學院機械系,曾在考納斯食品工業技校執教。1977年任立肉奶加工工業部副部長。1981-1983年在莫斯科進修研究生並獲經濟學副博士。後來曾先後擔任立共中央農業和食品工業部副部長、立陶宛乳製品生產聯合會主席、立陶宛挪威合資企業領導人和勞動民主黨主席等職。曾於1995年12月10日至14日率政府代表團訪華。

     憲法法院立憲法和1993年2月3日議會通過的《立陶宛共和國憲法法院法》均規定,該國新設憲法法院。憲法法院由9名法官組成。這9名法官,由議會從總統提名的候選人中選擇3名,從議長提名的候選人中選擇3名,其他3名議會自己選擇。憲法法院院長由議會根據總統提名任命,任期9年,只得任一屆。每3年,憲法法院須更新三分之一的成員。憲法法院的主要職能是,獨立監督立最高國家機構(議會、總統、政府)通過的法律和法律檔是否符合憲法,並就下列問題提出結論:

     

     ①立總統選舉或議會選舉是否有違反選舉法

     

       ②總統的健康狀況是否允許其履行職責;

     

       ③共和國所簽訂的國際協定是否與憲法相符;

     

       ④被彈劾的議會議員或國家官員的具體行為是否符合憲法。14

     

       憲法第105條規定,共和國任何法律,“一經憲法法院裁定與憲法不相符合,自裁定正式宣佈之日起,即不再適用。憲法法院的裁定是最後的,不得上訴”。15現任憲法法院院長為尤奧紮斯·日利斯,任期9年,到2001年屆滿。

     

     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該國憲法規定,“行使審判時,法官和法院獨立”。“法官只服從法律”。嚴禁任何官員和組織干預法官和法院的活動,違者依法必究。該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上訴仲裁法院、區法院和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及院長由議會根據總統的推薦任免。上訴仲裁法院法官及院長由總統任命並經議會批准。區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和院長是直接由總統任免。法官和院長的任期為

     

       5年。

     

       憲法還規定,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和政治組織的活動,不得兼任法院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受雇於任何貿易、商務或其他私人機構或公司,不得接受除法官工薪和教育科研或創作活動報酬以外的任何酬金。如果最高法院和上訴仲裁法院的院長和法官違憲、違誓或被發現有罪,議會可依照彈劾程式解除其職務。16

     

       現任最高法院院長為布拉納斯·庫利斯,其任期到1997年11月屆滿。

     

       檢察院是司法監督機關。全國司法監督由總檢察長及其下屬的地方檢察長執行。各級檢察機關由總檢察長統一領導。總檢察長由議會根據總統的提議,決定任命或解職,任期為5年。總檢察長可參加政府會議,並有權就其職權範圍的問題發表意見。現任總檢察長為弗拉達斯·尼基金納斯,其任期到1997年11月屆滿。

     獨立後立陶宛的選舉制度基本上與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相仿,但具體規定則有其不同之處。憲法規定,其選舉制度基本原則是:以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選舉權原則,實行自由和秘密投票選舉。這是該國選舉制度的主要基本特點。

     

       普遍選舉權系指凡年滿18歲的立陶宛公民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凡年滿25歲在立陶宛長期居住的立陶宛公民皆可競選議員。凡年滿40歲在立陶宛居住不少於3年的立陶宛公民皆可競選總統。平等選舉權系指每個選民都只有一票。直接選舉權系指根據參加選舉者直接投票的意願決定選舉的結果。秘密投票系指無記名自由投票。

     

       憲法規定,議會選舉是在議會任期屆滿前兩個月以內或期滿後一個月以前進行。要提前議會選舉,須經議會3/5多數票通過決議方可進行。總統在因議會對政府直接表示不信任,或議會在60天內連續2次對政府提出的計畫綱領進行否決的情況下,總統也可宣佈提前進行議會選舉。總統選舉是在其任滿前兩個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天舉行。17

     

       此外,該國選舉制度中還實行全民公決制。憲法第9條規定,“有關國家生活和人民的最重要問題須通過全民公決決定”。全民公決由議會宣佈,或者有不少於30萬選民的要求,也可宣佈舉行全民公決。全民公決經多數票通過即有效。全民公決通過的決定,由議會宣佈。國家機關必須執行全民公決的決定。

     

       概括該國選舉制度,正如其總統布拉藻斯卡斯所說,主要具有五個特點:即平等普選制、民主公開制、直接選舉制、無記名投票制和全民公決制。

     立陶宛恢復獨立後在政治上率先摒棄原蘇聯那種高度集權的一黨壟斷制,改行西方那種多黨競爭制。新憲法明文規定,“保障公民自由結社、自由組成政黨和協會的權利”。立1990年3月宣佈恢復獨立後不久即于當年9月25日通過《立陶宛共和國政黨法》。該法共分4章20條,其序言明確指出:“政黨多樣化保障立陶宛共和國制度的民主性。各政黨聯合立陶宛公民實現其共同的政治目標,促進立陶宛公民各種利益和政治上主張的形成和體現,”國家“保障各政黨的平等並保證它們的活動,以鞏固獨立、民主的立陶宛國家和促進社會進步”。18這集中概括了該國實行多黨制的政策主張、宗旨及意義。

     

       《政黨法》總則規定,凡有選舉權的立陶宛公民均有權聯合組成政黨和參與其活動。每個立陶宛公民只能參加一個黨。政黨活動的原則須遵照法律行事。其他國家的政黨和組織不能在立陶宛境內建立並進行活動。該法還對政黨的建立、活動的保障和限制以及活動的終止等作以下主要規定:凡要建立政黨,須在立陶宛擁有不少於400人的創建者,並有該黨的黨章、綱領和選出的領導機關;政黨的黨綱和黨章不能違背立陶宛的法律;各政黨須到立司法部進行登記註冊;立陶宛境內所有政黨的行動都是自由、獨立自主的。不允許國家機構、機關、組織以及社會組織和個別負責人干涉政黨的內部事務;政黨的組織機構只能以區域原則為依據,政黨組織不能在勞動集體內成立和進行活動;國防、內務和國家安全部門的官員、工作人員以及法官、檢察官、偵查員都不能是政黨的成員,在以上部門任職的人員在任職期間均須暫停其黨員資格。19各政黨皆有參加選舉國家政權機構的同等權利,有權建立政黨同盟和聯盟,有權與外國政黨和國際組織建立聯繫;

     

       司法部對各政黨遵守法律進行監督。如經發現其違法,最高法院可根據司法部的提議,暫停或終止該政黨的活動。20

     

       截至1995年,立陶宛在司法部已登記的政黨組織有20個。主要政黨如下:

     

       (1)勞動民主黨左翼執政黨。1990年12月由以布拉藻斯卡斯為領導人的原立陶宛共產黨(獨立派)改組易名而重建。1989年12月19-22日,立共舉行第20次代表大會,以立共第一書記布拉藻斯卡斯為首的獨立派,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宣佈立共脫離蘇共獨立的決定。1990年3月11日立宣佈獨立後,在新形勢下立共于同年12月8-9日舉行代表大會,決定將立共改組為勞動民主黨,選舉布拉藻斯卡斯為主席。該党宗旨是,建立一個民主的、公民的社會,實現人的自由、康寧、道德、社會公正與公民和諧。其綱領是,本著社會民主、社會改革的原則和價值觀從事活動。在經濟方面,主張堅持有秩序、有社會保障的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改革。在對外政策方面,遵循不與任何國家為敵的方針,主張通過談判解決雙邊關係存在的問題和分岐。1992年10月25日舉行議會大選,勞動民主黨獲大勝,在議會中占半數以上席位(72席),一躍成為執政黨,布拉藻斯卡斯當選議會主席。翌年2月布拉藻斯卡斯又以60.1%的選票當選立首任總統。根據新憲法規定,布拉藻斯卡斯退出該黨,党的主席由什萊紮維丘斯繼任。該党有1萬余名黨員,為議會第一大黨。

     

       (2)祖國聯盟成立於1993年5月,現議會第二大黨,右翼反對黨,有黨員1.6萬人。主席為原“薩尤季斯”領導人,在新議會大選中敗北的蘭茨貝吉斯。該黨在現議會中占24席。

     

       (3)基督教民主黨 1904年成立,1990年1月重建。有黨員約8500人。現任主席為波·卡基柳斯。該党以基督教思想、民主性和人民性為基本準則。在現議會中占12席、為議會第三大黨。

     

       (4)社會民主黨 1896年成立,1989年12月重建,系從原立共分離出去的部分黨員組成。有黨員700余人。現任主席為阿·薩卡拉斯。該黨在政治上擁護立獨立,經濟上主張漸進式改革,在現議會中占7個席位,屬左翼政黨。

     

       (5)政治犯和流放者聯盟成立於1991年6月,有8.5萬名成員。現任主席為帕·格雅烏斯卡斯。該黨在現議會中占5席。

     

       (6)民族聯盟 1924年成立,1989年重建,有成員約1500人。現任主席為利·斯米托納。在現議會中占4席。

     

       (7)立陶宛波蘭人選舉運動前身為波蘭人聯盟,1994年10月改建。現任主席伊·謝克維奇。在現議會中占4席。

     

       (8)民主黨 1902年成立,1989年重建,有黨員約1800人。現任主席為薩·彼丘柳納斯。在現議會中占3席。

     

     (9)中間聯盟 1993年成立,有成員約500人,系中派組織。現任主席為羅·奧紮拉斯。在議會中占2席。

     

       (10)農民党 1922年成立,1990年重建,有約400多名黨員。現任主席為阿·瓦摩吉斯。在議會中只有1席。

     

       除以上10個主要政黨外,該國還有人道主義黨、綠黨、獨立黨、共和黨、自由者聯盟、復興党、民族進步黨、民族党、自由聯盟等其他政黨。

     

       綜觀立陶宛1990年獨立以來的政治局勢,從總的看,由於立是第一個宣佈脫離蘇聯而獨立的國家,其政治體制改革最先起步,率先進行較急進的轉軌。該國當局認為,獨立6年來,現已基本建立了大體趨同於西歐式的以實行多黨議會制、三權分立和思想意識多元化為基本特徵的新的政治體制,並使之按憲法規定正常運行。在政治體制轉換過程中,前3年由於內外各種原因,特別是由於經濟連年急劇衰退,陷入危機,致使社會經濟形勢不佳,政局不穩,主要表現於黨派鬥爭劇烈,民眾不滿情緒日增,政府領導人頻頻更迭,民族矛盾十分尖銳。但在新憲法出臺和以布拉藻斯卡斯為首的勞動民主黨當政後,特別是從1994年開始,隨著經濟迅速好轉,遏止了生產下降,並恢復增長,“基本擺脫危機,走向復蘇”。21國內政治形勢也隨之日趨平穩,主要表現於,新體制按憲法基本確立後,政治鬥爭有序,黨派角逐能按憲法規定進行較量,國家權力交接能按民選勝敗有條不紊更迭;獨立後新出現的尖銳的民族矛盾比過去明顯緩解;民眾情緒也因經濟好轉,生活有所改善而趨於平穩。但是,在總的社會政治局勢穩定之中,該國領導也承認,存在民族問題尚未解決,社會兩極分化嚴重,失業率較高,貪污腐敗突出,黑手黨猖獗等諸多不穩定的因素,正如布拉藻斯卡斯總統于1996年初所指出,“對這些問題尚需今後繼續著力逐步予以解決”。22

     

        

     

      

     

        

     

     

        

     

     

        

     

     

        

     

     

        

     

     

       

     

        

     

     

【序號】: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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