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指南/烏克蘭政府對外國公民簽證和落地簽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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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題名】:烏克蘭政府對外國公民簽證和落地簽相關規定

【外文提名】:stipulate

【分類號】:G645.113

【關鍵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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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1996年1月9日烏政府對外國人在烏克蘭的簽證和居留問題重新做出規定:

     

     在烏克蘭逗留(入境和過境)的外國人應具有本國護照或相應的替代檔,在三天內持上述文件到第一個居留所在地內務機關外國人簽證和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需有烏方接待單位和常駐外國代表機構的書面申請。

     

     根據規定,負責接待外國居留者的烏法人和自然人,應為其進行相應的登記並負責及時辦理其有權在烏居留、旅行及出境等檔。

     

     根據烏簽訂的國際條約,外國國家、政府、議會代表團成員,未成年的外國人,在烏進行水上旅遊的外國人,以及在烏逗留不超過三天的外國人均不需辦理居留登記。

     

     在烏外交部註冊的國際組織代表、外國新聞工作者在飯店居住不用辦理居留登記。

     

     外國人從烏克蘭過境必須具有烏克蘭過境簽證,目的國簽證、過境車(機、船)票,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其過境性質的檔。由於特殊情況需在烏境內滯留的,在出具有關情況證明後,內務部門可以延長其過境簽證的有效期限。

     

     與烏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的公民憑有效的本國護照及烏法人或自然人發的邀請函進入烏克蘭境內。

     

     外國人在烏境內丟失護照,應儘快通知接待單位和內務部門。

     

     根據中烏領事條約,中國公民持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入境烏克蘭免予簽證,持變通因公護照者需出示烏方邀請正本,同樣免簽入境。持私人護照和旅遊護照需在烏克蘭駐華使館辦理簽證。

     

      

【序號】: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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