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指南/捷克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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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題名】:捷克高等教育

【外文提名】:Postsecondary Education

【分類號】:G645.24

【關鍵字】: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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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捷克教育的大部分經費是從國家財政預算中劃撥的,但是,國家教育經費的劃撥不是學校經費來源的唯一管道,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以及歐洲教育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其教育經費的來源越來越多樣化。教育經費劃撥多少,主要是由國家、州或市政府以及隸屬政府部門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學校及教育設施所提供的教育來確定的。

     

       一、基礎教育經費情況

     

       1.經費來源管道

       捷克基礎教育經費的來源主要有:(1)州(市)屬學校的費用,由學校的主管部門從當地預算中負責提供基建經費和部分流動經費,而教師的工資與購買教學設施的費用則由學校提出申請,由教育部從其預算中劃撥。(2)經濟部門與農業部門所屬的中等職業學校的大部分經費由經濟主管部和農業部從其預算中劃撥。(3)中等衛生學校的經費由衛生部從其預算中劃撥。(4)私立和教會學校的經費來源有兩個管道,一個管道是由教育部從國家預算中給與一定的補貼,另一個管道是通過其開辦者籌措和向學生家長收取學費。(5)學校可通過開展經濟創收活動拓寬經費來源。(6)學校可通過參加某些國際計畫(項目),獲得其他國家(如歐盟國家)提供的經費。(7)內務部和國防部所屬學校的經費原則上由這兩個部從其預算中劃撥。在軍事與員警學校學習的地方學員所需費用則由教育部提供。

       2.經費劃撥體系

       1989年以前,捷克教育經費的劃撥方式是由國家行政與計畫來確定的。從幼稚園、小學、初中到高中所需經費是由當時的區國民議會批准劃撥;中學和中等技術學校的經費是由當時的地區國民議會劃撥;職業培訓設施所需經費由相應的工業或農業企業的主管部門劃撥。

       各學校當時都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由於所有經費都是提前劃撥好的,校長幾乎沒有財務權,只是對一些具體財務支出事項負責。各類學校特有的性質決定了其開支的專案,從而形成了學校基本上無權支配所撥經費的局面。

       每年的流動經費預算分配是根據上一年的實際花費並考慮到所謂的新任務來確定的。這種所謂“自然增長法”與詳細的對有關財務支出細項的統計分析使得學校各部門對財務不承擔任何責任。這種撥款方式所產生的結果是,所提供的教育機會要麼是不適合的,要麼是千篇一律的,大多數小型學校被撤銷,扭曲了教育與整個社會發展的關係。

       1989年後的社會變革對辦學環境、學校的自主權及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該國1990年5月制訂並通過的教育修正法案,明確規定幼稚園、小學和中學不再受國民議會的管理,而改由新的地區一級的國家行政機構——教育局來管理。1991年後,教育部通過教育局把國家預算的資金劃撥給各個學校。

       該法案對財政撥款產生的較大的影響還有,明確了各區政府承擔提供學校基本建設經費和某些流動經費及購置教育設備的義務(教職工工資與教材費由國家通過教育部支付)。

     中等職業學校的培訓經費來源也有了重大變化。1989年以前,它們的經費來源有兩個管道,基礎知識與理論教育部分的費用是由國家撥款,專業費用是由將來的用人單位,也就是由工農業企業提供。無論國家管理的企業是否對聘用這些畢業生感興趣,它們都必須為專業培訓提供經費。然而,在企業取得自主權或私有化後,許多企業對此已失去了投資的興趣。因此,1990年的教育修正法案中明確了由國家負責劃撥職業培訓所需經費。這一措施帶來了職業培訓數量年復一年的增加,並且對花費在職業培訓方面的費用產生了極大影響。

       3.經費劃撥模式的規範化管理

       1992年,根據捷克教育發展和改革的情況,該國又建立了現仍在施行的一系列教育經費劃撥方法和標準,對各地教育系統的經費劃撥模式進行了全面的規範化管理。採用新的辦法主要是為了加強經費分配與合作的民主性,其中最為突出的原則是,在分配經費時,在保護學校的直接利益和消除在經費分配中的主觀性的前提下,所劃撥的數額要盡可能地接近實際花費的情況。

       從1992年至今,該國對地區學校系統劃撥流動經費的標準進行了多次修改。1992年開始採用經費劃撥標準時,地區教育系統約88%的流動經費由區教育局一級按標準劃撥。教育局對各校的經費分配有了一定的靈活性,但必須遵從以下三個原則:(1)要同校長和學校設施負責人商討預算方案。(2)公佈當地經費分配方針和分配結果。(3)將當地分配原則上報教育部。

       據瞭解,執行這一工作程式的目的是對經費分配的方針和教育局的工作留有餘地,也是對學校自主權的尊重。儘管當時新的工資制度已經生效,但這個標準沒有說明應支付的工資數額。創立這個標準是基於各區所提供的教育內容的三個因素:

       第一,已知因素:學生費用和教學費用(公立與私立的幼稚園、小學、中學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數目,這些學校執行正常教學計畫的有關教學活動);

       第二,學生校外活動的因素(青年之家,培洲機構開展的活動);

       第三,未知因素:學校就餐人數、參加基礎藝術學校、兒童與青年中心活動的人數。

       流動經費的預算數額是以下幾個方面的總和:未知因素活動的費用(每個學生的標準×某一類型學校學生的人數),各學校每個學生的費用(標準×某一類型學校學生的人數),環境污染補償費(用於孩子們在自然界的旅行,但僅限於有污染的區域,標準是根據學生數及受污染的程度),取暖補貼(根據學生人數和取暖季節的平均長度),小班補貼(根據小學學生密度與每班學生的平均人數)和發展資助費(但首先要提交發展計畫)。

       對基礎學校的學生和中等學校的殘疾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其餘的學生則要支付一定的租金。學校也可以主動利用一些管道籌措購買教材的資金,如從贊助人和將來的用人單位等。

       按標準劃撥的流動經費的絕大部分要用在已知因素上、額外的學生及活動和未知因素的活動上。從1991—1992學年開始,學校提供的第一份財務報告被作為基本資料統計源。在最窮困的地區,留出了0.5%的經費用於發展計畫,大約9%的經費用於支付其他因素造成的情況,如環境、氣候和小班。

       起初,對與已知因素和額外的學生及活動共制定了26條費用標準,其中有一條標準是為每個學生參加未知因素活動的費用制訂的,所制訂的標準可望成為未來國家積極教育政策的一種有意義的工具,並成為國會劃撥教育經費的一個依據,以保證教育的優先地位。

       經過調整,雖然經費分配方式略有不同,但同以前的經費分配方式基本一樣,地區屬學校大約88%的流動經費還是根據標準分配的。1993年的標準種類只有已知因素和未知因素活動兩種,去掉了額外活動這個因素,甚至連這些活動的類型也進行了改變,如幼稚園額外活動被列入未知因素,少年之家與培訓機構活動被列入已知因素,等等。

       現在,按各種類型學校的比例建立了經費劃撥標準。目前的標準包括支付社會與醫療保險(占工資費用的38%),還包括了工資專項,因為工資已成為財務報告中法定的一項內容。有殘疾的學生的經費標準要高於普通標準,以鼓勵普通學校招收有殘疾的學生。

       教育局仍然可以制定各州的經費標準,但必須遵守各項標準最低補助金額的規定(範圍為國家規定的60%—100%)。另一項新的規定是,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在經費分配時感到受到教育局的冷落,它們有權選擇不參與經費分配過程,可直接按一定百分比得到國家標準經費(70%—100%)。教育部也為未知因素活動建立了傾向性標準,作為教育局經費分配的原則。

       對開展未知因素活動所需經費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已開展的已知因素活動所需經費數額來確定的。人們發現,一個區的面積太小,根本無法平衡已知因素和未知因素之間的比例。因此,1994年對經費的分配方法又進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不再對已知因素和未知因素進行區分,經費分配標準根據對各學校和教育設施開展的活動進行跟蹤的結果確定。

       後來,對地區教育系統大約95%的流動經費的分配是按標準進行的。與以前不同的是,標準含有兩個方面的內容,法定的工資標準和法定的最少與最高補助金額。另外,還有全日制學習標準,業餘學習標準與獎金標準。除基本標準的要求外,還制定了具體實施細則。

       通過採用不同的等級確定了各校的規模標準。學校的規模等級為:50名學生以下,51—150名學生,150名學生以上。還對最初級的基礎學校和初、高中兩級學校設立了種類等級標準。在中等技術學校和職業學校內,學生被按所學的課程分為各個標準組,而不是以前那種按學校的類型分入標準組。

       總而言之,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在內、捷克對基礎教育經費的劃撥總共制訂了61條標準和相應的教育工資制度。同時,還為所有的教育經費預算機構建立了收入與消費標準。

       雖然該國基礎教育系統內大約95%的流動經費是為了滿足基本需要而按標準分配的,但是,根據現在採用的有關教學方面的規定(如教學計畫、對最大班級學生人數的規定、教學課時的規定及其統計分析資料),為了使分配標準更接近于教育與培養人才的平均幅度,近年來該國對教育經費的分配標準又進行了修改。與以前不同的是,教育局對各校進行經費分配時,不再依照國家的財務標準,而是根據一個新的標準公式。對各校經費進行分別計算。採取這一措施的目的是,在不違反國家預算指數規定的前提下,使流動經費的分配更接近於各校和各教育機構的實際需要。

       捷克教育方面還根據國家工資法修正案的規定,建立了發放13個月工資的制度(一個月的工資為獎金)。對於那些有法定收人的學校和機構(如青年之家、藝術學校、幼稚園、基礎學校和中等學校),還根據消費情況確定預測消費標準,在計算出的消費數額中,取一個平均數為消費標準建立依據。

       高中畢業會考後與延長學習期限的費用標準確定為常規全日制學習費用的50%,業餘學習費用的標準為33%。接受殘疾學生的費用標準,在常規教育費用的基礎上增加25%;在特殊教育班級和特殊教育專業學習的學生費用,在常規教育費用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

       據悉,目前仍有爭議的是對私立學校與學校設施經費的來源及政府提供相應經費的規定。1989年後,捷克政府首次對各種學校、所有層次的學生制定了按人頭劃撥經費的不同標準。最初制定的標準規定,私立學校的標準應為非私立學校年平均標準的90%。後來。這一標準的比例進行了一些調整。

     

       二、高等教育經費情況

     

       1989年前,捷克對高等教育經費採用的是20世紀50年代建立的財務撥款制度。對各大學分配的經費數額是嚴格按照各項目的預算和國家的意志來確定的。這種經費分配方法在各種主觀意志的干擾下,逐步形成了一種與大學的實際運轉或者與開設的各門課程的實際需要沒有任何聯繫的局面。這種體系加上由國家詳細計畫的各學科的招生人數極大地限制了各大學調整資金使用的靈活性,也不可能對課程結構進行必要的改革,同時,也影響了高等教育的發展。

       1990年捷克議會通過的高等教育法中,對高等院校的經費來源提出了一個非常粗略的框架。根據這個法律的規定,高等院校由國家提供經費。同時,也允許高校從其他管道為所開展的活動籌措經費和開展經濟創收活動獲取經費。

       從1992年開始,高等教育機構採用了對流動資金分配的規範制度,確定每個高校流動資金的標準是:消耗費用數量×標準單位價格。大學以全日制學生(學士、碩士和博士生在讀)的人數與業餘學習的學生人數(其係數為0、4)為學校消耗費用單位指數。費用標準是建立在某一特定學科課程以前費用實際支出的基礎上的。第一年實行按標準分配時,將所有學科劃分為七個學科的課程類別作為各學科經費的基本指數,即社會科學課程,師範與某些經濟管理課程,技術課程,醫學課程,自然科學課程,體育文化教育與化工課程和獸醫課程與藝術課程。

       這種經費分配方法不僅是一種比較公平全面的預算分配方法,而且也改變了從教育部到各學校的經費分配結構。以前那些經費劃撥較少的大學因此而增加了40%。他們還建立了一種平衡機制,在對每個高校分配經費時,經費數額比前一年增長或減少的幅度不能超過10%。

       1995年,大約95%用於流動資金的經費是按標準劃撥的。高校經費支出的大體比率是:教學費用占各高校流動費用的65%,科研和其他創造性活動11%,其他項目開支(留學生人均費用,學生住宿與就餐人數費用,學校固定資產總額)共計19%。

       1998年將國立高等院校改制為公立高等院校後,從資產和預算的角度看,在財務管理方面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公立高等院校的經費預算主要來源於政府撥款,也有其他一些增加高等院校經費的管道,從校產、國家預算中增加的經費、國家基金和社區預算得到的經費、開展額外的教學活動中得到的收入、捐贈和各種學費中獲取的資金。

       根據法律規定,高等院校通過創收活動得到的額外收入可用於支付某些勞務費用,這些活動是為了更有效地利用人力和財產資源。但是,這些活動一定不能對公立高等院校的教學品質、教學範圍和正常工作產生負面影響。

     私立高等院校必須依據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確保為學院提供足夠的資金。教育部可對非營利的私立高校撥款。在這種情況下,撥款數額參照對公立高等院校撥款時使用的標準。

       捷克共和國的高等院校原則上提供的是免費教育。根據捷克高教法的規定,外國留學生如用捷克語學習同樣免學費,用非捷克語學習,每年每人收費4000到1萬美元不等。

       據瞭解,捷克高等教育經費的95%是由政府撥款,占該國GDP的0.8%左右。

       2002年捷克的GDP為698.68億美元,教育經費約占4.6%。

     

     

【序號】: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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