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指南/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工作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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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題名】: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工作的若干規定

【外文提名】:

【分類號】:G648.9

【關鍵字】:出國留學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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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國家對公派留學人員身份管理的規定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其公派身份不因經費資助來源或待遇的變化而變化,仍須遵守

     國家關於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

      2.公派出國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或訪問學者的身份均在出國前確定,出國後一般不得改變。個別

     人員如確有特殊需要要求改變身份(如在美國的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改變為研究生),應由國內派出的

     主管部門(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嚴格審核。被批准者,只能是極少數。其學科專業確屬國

     內急需的人員,年齡限於35歲以下,並有對方教授同意必讀研究生的推薦信和可靠的資助證明。

      3.公派出國進修人員或訪問學者,在國外期間不得改讀學位,但如在規定的進修期限內,完成了出國前

     確定的進修或研究課題計畫,而國外的導師和學校願授予學位,可以接受。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工作和經費的管理

      1.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應遵循國家派遣出國留學人員的方針、政策,根據部門、地方、單位

     的需要和可能,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

      2.單位公派以派遣在職人員出國進修(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為主,少派在職人員出國攻讀學位。在學

     本、專科大學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個別特殊需要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的,須經部委

     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3.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計畫(包括擬派出人數、身份、國別、經費來源等〕,須由部委或省、

     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制定。各主管部門須在每年11月,將下一年度的派遣計畫報國家教育委員

     會審核。

      4.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拔條件與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相同。

      5.在職、在學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聯繫國內外獎學金、貸學金等資助。各單位不准為上述未經批

     准的在職,在學人員提供成績單、推薦信、介紹信等對外聯繫出國留學的材料;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

     員,由各選派的基層單位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批。

      6.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經費來源,可分為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國內外獎學

     金、貸學生、資助等。其經費管理辦法、參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經費管理的規定自行制定,並在與

     出國留學入員簽訂的出國留學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1)由部門、地方或單位提供全部經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其國外生活費用標準按國家公派同類出國

     留學人員在國外的生活費用(含醫療、保險等費用)標準發放。

     (2)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內工資待遇與國家公派同類出國留學人員相同。

     (3)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及回國的國際旅費,可採取由選派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提供、部分提

     供或國外接受單位提供的辦法解決。

     (4)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服裝費、出國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的支付辦

     法,由選派部門、地方或單位參照國家統一規定自行制定。

     (5)利用國外獎學金等資助派出和在國外期間獲得國外獎學金等資助的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其經費使用

     和結算辦法,由選派部門,地方或單位根據不同情況,參照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外交部《關於公

     費出國留學人員經費開支的規定》制定。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必須組織一周左右的集中學習,

     學習國家有關對外方針、政策,出國留學人員的規章制度、外事紀律,介紹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成就並組

     織相應的參觀活動,介紹有關國家的情況及其它注意事項;學成回國的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如系在

     職人員,應回原選派單位工作,如原系在學人員,由原選派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安排工作。

     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有關規定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其出國前,由國內選派單位明確出國留學任務及期限。少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確因業務需要,需延長在國外的留學期限,應經過批准,但在延長留學期限內,不能改變留學身份。延

     長留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只能申請一次。 

       2.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內者,須提前1個月由本人持國內派出單位同意信件,並附國外

     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由使,領館審批, 

       3.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審批辦法是:

       (1)申請人必須提前3個月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填寫“延長留學期限申請表’(簡稱“JW104

     表”),並附國外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

       (2)“JW104表”由使、領館審核並提出意見後,轉給申請人的國內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

     市一級主管部門。

       (3)上述主管部門應在收到“JW104表”後兩個月內,經徵求派出單位意見後作出審批,並將審批

     結果函(電)告我駐外使、領館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4)“JW104表”自使、領館寄出後的3個月後得不到答復的,該項延長留學期限的申請,由使、領

     館審定。 

       4.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獲准延長留學期限內的國外費用均應自行解決。對原定由國家提供回國旅費的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旅費從所得國外資助中解決,不足部分由使、領館根據我在當地公費留學人員

     生活費標準核算後予以補貼。對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有關規定

      1.博士後研究是指在某些國家的一些學科中獲得博士學位的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不改變留學人員身

     份,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申請到“博土後研究”職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從事本專業的研究,從事國

     外的“博士後研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獲得博士學位的國內在職人員,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

     究”;另一種是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申請直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博士後在國

     外實習是指獲得博士學位的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不改變留學身份,進入國外公司、企業,在規定的期

     限內進行本專業的實習,博士後研究或實習只能進行一次,期限—般在一年以內,最長為一年半。

      2.獲國內博士學位並在國內確定了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後的在職人員以及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在國外

     獲博士學位後罪回國工作滿一年後的在職人員,根據單位需要,可申請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這

     類人員暫按公派出國訪問學者的辦法選派和管理,即:

       (1)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所提博士後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務範圍進行評議並簽署意見,

     由該單位領導批准後,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3〕去國外從事博土後研究或實習所需經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4〕獲准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

     在國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是:

       (1)申請者必須在獲得博士學位半年前向所在國我使、領館提出申請,並填寫“從事國外博士後

     研究或實習申請表”。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JW105表”由使、領

     館審核並提出意見後,轉給申請人國內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主管部門。

       (2)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後,須在三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學科的專家、教授評議,提出意見,並經

     單位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後,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函(電)告我駐外使、領館,

     再由我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個月內得不到派出單位答復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繫要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單位,並收到聘請書後,本人應將從事“博

     士後”研究方向或實習業務範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

     的業務範圍與原申請批復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

     包括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結束後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

     間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准。

     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1.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同學者,在批准出國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並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

     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其受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年限,在國內計入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

     位的在職入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待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

     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

     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並對部門、地

     方、單位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開支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外經費的具體管理,

     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專人負責或由使、領館財務部門代管。對公派出國研究生留學年限及在

     國外期間國內工資(或生活補助費)待遇和演讀博士學位期間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國內大學本科畢業生

     出國攻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年限,根據各國不同情況都有規定。公派出國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

     完成學業。確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者,可按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辦法

     辦理延期手續。

      2.公派出國研究生,如出國前系國內在學研究生,其享受的國內生活補助費,自離境之次月起停發。

      3.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出國後由原單位按規定發放工資的,發放年限以附表規定的

     公派出國研究生攻讀外國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為准。超過附表規定年限者,其國內工資停發。 4.1987

     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國前系國內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後工作5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畢業

     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包括在職研究生),學成後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規定的攻讀碩士、

     博士學位的年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

      5.1979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在規定的年限(包括經批准延期的時間)內獲得博士學位,並

     按規定的留學期限(包括獲得博士學位後經批准延期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時間)回國的,按其在國外

     攻讀博士學位時間計算工齡。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有關規定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辦法要有利於出國留學人員瞭解國家建設的發展和需

     要,要合理照顧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習和生活,又要考慮國內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2.對公派出國大學生、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其間

     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須獲得攻讀博士學位資格)後,享受公費回國休假一次。

      3.公費回國休假由本人按規定自我駐外使、領館申請,並按規定的路線回國。公派大學生、研究生自費

     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4.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在國外享受國家或單位公費留學期間,公費或自費回國休假,探親,國外費用

     停發,國內生活費憑我駐外使、領館證明,由派出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5.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回國休假的時間根據所在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

      6.公派出國研究生在國外時間較長,其在國內的配偶申請自費出國探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

     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7.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職職工,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經單位批准後,出國探親假

     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國內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七個月

     起,是否保留公職,視情況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8.研究生配偶在探親期間,聯繫到國外獎學金、資助金,申請留學的,在探親假期內報經國內工作單位

     批准,可以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轉為公派或自費留學。

      9.對於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研究生,為了不影響完成學業和

     研究計畫,一般不批准請假出國探親。

      10.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休假的待遇。他們在國內的配偶,

     屬在職職工的,—般也不給予出國探親的假期。 

     國家對公派留學人員身份管理的規定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其公派身份不因經費資助來源或待遇的變化而變化,仍須遵守

     國家關於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

      2.公派出國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或訪問學者的身份均在出國前確定,出國後一般不得改變。個別

     人員如確有特殊需要要求改變身份(如在美國的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改變為研究生),應由國內派出的

     主管部門(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嚴格審核。被批准者,只能是極少數。其學科專業確屬國內急需的人員,年齡限於35歲以下,並有對方教授同意必讀研究生的推薦信和可靠的資助證明。

      3.公派出國進修人員或訪問學者,在國外期間不得改讀學位,但如在規定的進修期限內,完成了出國前

     確定的進修或研究課題計畫,而國外的導師和學校願授予學位,可以接受。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工作和經費的管理

      1.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應遵循國家派遣出國留學人員的方針、政策,根據部門、地方、單位

     的需要和可能,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

      2.單位公派以派遣在職人員出國進修(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為主,少派在職人員出國攻讀學位。在學

     本、專科大學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個別特殊需要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的,須經部委

     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3.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計畫(包括擬派出人數、身份、國別、經費來源等〕,須由部委或省、

     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制定。各主管部門須在每年11月,將下一年度的派遣計畫報國家教育委員

     會審核。

      4.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拔條件與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相同。

      5.在職、在學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聯繫國內外獎學金、貸學金等資助。各單位不准為上述未經批

     准的在職,在學人員提供成績單、推薦信、介紹信等對外聯繫出國留學的材料;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

     員,由各選派的基層單位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批。

      6.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經費來源,可分為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國內外獎學

     金、貸學生、資助等。其經費管理辦法、參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經費管理的規定自行制定,並在與

     出國留學入員簽訂的出國留學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1)由部門、地方或單位提供全部經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其國外生活費用標準按國家公派同類出國

     留學人員在國外的生活費用(含醫療、保險等費用)標準發放。

     (2)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內工資待遇與國家公派同類出國留學人員相同。

     (3)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及回國的國際旅費,可採取由選派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提供、部分提

     供或國外接受單位提供的辦法解決。

     (4)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服裝費、出國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的支付辦

     法,由選派部門、地方或單位參照國家統一規定自行制定。

     (5)利用國外獎學金等資助派出和在國外期間獲得國外獎學金等資助的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其經費使用

     和結算辦法,由選派部門,地方或單位根據不同情況,參照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外交部《關於公

     費出國留學人員經費開支的規定》制定。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必須組織一周左右的集中學習,

     學習國家有關對外方針、政策,出國留學人員的規章制度、外事紀律,介紹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成就並組

     織相應的參觀活動,介紹有關國家的情況及其它注意事項;學成回國的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如系在

     職人員,應回原選派單位工作,如原系在學人員,由原選派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安排工作。

     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有關規定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其出國前,由國內選派單位明確出國留學任務及期限。少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確因業務需要,需延長在國外的留學期限,應經過批准,但在延長留學期限內,不能改變留學身份。延

     長留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只能申請一次。 

       2.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內者,須提前1個月由本人持國內派出單位同意信件,並附國外

     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由使,領館審批, 

       3.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審批辦法是:

       (1)申請人必須提前3個月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填寫“延長留學期限申請表’(簡稱“JW104

     表”),並附國外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

       (2)“JW104表”由使、領館審核並提出意見後,轉給申請人的國內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

     市一級主管部門。

       (3)上述主管部門應在收到“JW104表”後兩個月內,經徵求派出單位意見後作出審批,並將審批

     結果函(電)告我駐外使、領館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4)“JW104表”自使、領館寄出後的3個月後得不到答復的,該項延長留學期限的申請,由使、

     領館審定。 

       4.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獲准延長留學期限內的國外費用均應自行解決。對原定由國家提供回國旅費的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旅費從所得國外資助中解決,不足部分由使、領館根據我在當地公費留學人員

     生活費標準核算後予以補貼。對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有關規定

      1.博士後研究是指在某些國家的一些學科中獲得博士學位的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不改變留學人員身

     份,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申請到“博土後研究”職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從事本專業的研究,從事國

     外的“博士後研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獲得博士學位的國內在職人員,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

     究”;另一種是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申請直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博士後在國

     外實習是指獲得博士學位的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不改變留學身份,進入國外公司、企業,在規定的期

     限內進行本專業的實習,博士後研究或實習只能進行一次,期限—般在一年以內,最長為一年半。

      2.獲國內博士學位並在國內確定了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後的在職人員以及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在國外

     獲博士學位後罪回國工作滿一年後的在職人員,根據單位需要,可申請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這

     類人員暫按公派出國訪問學者的辦法選派和管理,即:

       (1)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所提博士後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務範圍進行評議並簽署意見,

     由該單位領導批准後,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3〕去國外從事博土後研究或實習所需經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4〕獲准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

     在國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是:

       (1)申請者必須在獲得博士學位半年前向所在國我使、領館提出申請,並填寫“從事國外博士後

     研究或實習申請表”。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JW105表”由使、領

     館審核並提出意見後,轉給申請人國內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主管部門。

       (2)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後,須在三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學科的專家、教授評議,提出意見,並經

     單位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後,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函(電)告我駐外使、領館,

     再由我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個月內得不到派出單位答復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繫要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單位,並收到聘請書後,本人應將從事“博

     士後”研究方向或實習業務範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

     的業務範圍與原申請批復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

     包括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結束後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

     間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

     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准。

     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1.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同學者,在批准出國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並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

     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其受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年限,在國內計入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

     位的在職入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待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

     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

     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並對部門、地

     方、單位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開支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外經費的具體管理,

     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專人負責或由使、領館財務部門代管。對公派出國研究生留學年限及在

     國外期間國內工資(或生活補助費)待遇和演讀博士學位期間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國內大學本科畢業生

     出國攻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年限,根據各國不同情況都有規定。公派出國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

     完成學業。確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者,可按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辦法

     辦理延期手續。

      2.公派出國研究生,如出國前系國內在學研究生,其享受的國內生活補助費,自離境之次月起停發。

      3.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出國後由原單位按規定發放工資的,發放年限以附表規定的

     公派出國研究生攻讀外國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為准。超過附表規定年限者,其國內工資停發。 4.1987

     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國前系國內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後工作5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畢業

     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包括在職研究生),學成後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規定的攻讀碩士、

     博士學位的年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

      5.1979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在規定的年限(包括經批准延期的時間)內獲得博士學位,並

     按規定的留學期限(包括獲得博士學位後經批准延期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時間)回國的,按其在國外

     攻讀博士學位時間計算工齡。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有關規定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辦法要有利於出國留學人員瞭解國家建設的發展和需

     要,要合理照顧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習和生活,又要考慮國內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2.對公派出國大學生、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其間

     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須獲得攻讀博士學位資格)後,享受公費回國休假一次。

      3.公費回國休假由本人按規定自我駐外使、領館申請,並按規定的路線回國。公派大學生、研究生自費

     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4.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在國外享受國家或單位公費留學期間,公費或自費回國休假,探親,國外費用

     停發,國內生活費憑我駐外使、領館證明,由派出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5.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回國休假的時間根據所在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

      6.公派出國研究生在國外時間較長,其在國內的配偶申請自費出國探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

     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7.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職職工,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經單位批准後,出國探親假

     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國內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七個月

     起,是否保留公職,視情況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8.研究生配偶在探親期間,聯繫到國外獎學金、資助金,申請留學的,在探親假期內報經國內工作單位

     批准,可以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轉為公派或自費留學。

      9.對於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研究生,為了不影響完成學業和

     研究計畫,一般不批准請假出國探親。

      10.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休假的待遇。他們在國內的配偶,

     屬在職職工的,—般也不給予出國探親的假期。 

     

     

     

     

     

     

【序號】: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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