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指南/匈牙利的政治
【中文題名】:匈牙利的政治
【外文提名】:Politics
【分類號】:K951.5
【關鍵字】: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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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形成的匈牙利政治體制是按照蘇聯模式建立起來的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這個體制的特點是:實行一党制領導,共產黨成為唯一決策中心,個人迷信色彩濃重,黨內嚴重缺乏民主空氣。1956年匈牙利事件後,匈黨在分析批判拉科西集團大搞個人迷信和破壞法制建設嚴重錯誤的基礎上,開始制訂關於黨的活動的新原則,其中包括聯盟政策原則和黨政關係原則等,以此首先在黨內開始了改革。1962年後,隨著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完成,為社會主義奠基的工作已告結束,這時黨又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管理民主化要求,從而把改革範圍由黨內擴大到黨外。1968年匈牙利全面實行經濟改革後,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在較廣闊的領域內展開。在其後二十多年的時間裏,匈牙利不斷改革和完善党的領導,不斷發展党的建設的理論,明確提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實行一黨制或多黨制都可建設社會主義等著名論斷,還對幹部制度進行了改革,從80年代起匈牙利已開始打破領導幹部終身制,並普遍實行了幹部聘任制和任期制,明確規定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領導幹部擔任同一職務的期限最多不超過兩任,還規定除党的領導職務外,其他所有領導職務都可由黨外人士擔任;還改革了選舉制度,首先在選舉國會代表和地方政府成員時用差額選舉取代了等額選舉,然後又逐步全面推廣實行之;對國家權力機構也進行了改革,逐步擴大了國會的立法職能和監督職能;還曾多次精減政府機構,下放科室人員,並將原由中央控制的部分權力下放到基層;與此同時,各利益代表機構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強。
1989年以前匈牙利所採取的一系列政治改革措施,都是在以維護匈牙利基本的社會主義制度為前提進行的。儘管理論上承認一黨制或多黨制都可建設社會主義,但是它們同時也認為根據匈牙利的基本國情沒有必要實行多黨制。然而劇變後匈所進行的政治改革已不是要維護社會主義制度而是要徹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了。
匈牙利共和國現行政治體制是1990年發生歷史性政治劇變過程中建立起來的。而政治劇變的基本方法和步驟是由參加匈牙利民族圓桌會議的三方代表于1989年6月13日至9月18日期間經過反復磋商後共同決定採取的。當時代表執政黨參加圓桌會議的只有一個匈牙利社會主義工人党;代表反對派出席圓桌會議的政黨和組織共有8個,它們是青年民主者聯盟、獨立小農黨、匈牙利基督民主人民黨、匈牙利民主論壇、匈牙利人民黨、匈牙利社會民主黨、匈牙利自由民主者聯盟以及鮑伊奇—裏林斯基·安德列友好協會(“獨立工會民主聯盟”只作為觀察員出席了會議);代表第三方出席圓桌會議的社會組織和運動共有6個,它們是愛國人民陣線、匈牙利民主青年聯盟、匈牙利抵抗戰士和反法西斯主義者聯盟、匈牙利婦女聯盟、左派自發組織聯合會、明尼赫·費倫茨協會(“工會全國委員會”作為觀察員出席了會議)。
有三方代表參加的匈牙利圓桌會議在其達成的協議中一致認為,為解決匈牙利和平過渡中遇到的最緊迫問題,修改憲法、建立憲法法院、制訂政黨活動法、制訂新的國會代表選舉法、修改舊的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是完全必要的,同時決定成立幾個聯合專家委員會共同起草共和國總統選舉程式法、新聞法、資訊法、改造工人自衛隊法以及禁止以暴力方式解決政治問題法等。但是,參加三方圓桌會議的反對派組織自民盟和青民盟出於這樣那樣的考慮沒有在協議上簽字,然而對於和平過渡具有決定意義的是它們都表示願在各自的組織內落實協定的精神。後來,在落實協議的過程中,有一些較大的反對派組織如匈牙利民主論壇逐步把自己改造成政黨,這就為40年來第一次舉行全國自由大選作好了組織上的準備。
1989年10月,匈牙利對1949年制訂的憲法進行了根本性修改。修改後的憲法規定匈牙利為共和國。但是這次對憲法的修改還是不同意見相互妥協的產物,因為憲法中明確規定要讓公民民主和民主社會主義的價值觀都得到體現,而在1990年6月再次修改憲法時這樣的措詞已取消。憲法的兩次修改,為匈牙利建立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奠定了法律基礎。自此之後,匈牙利便逐步恢復了多党議會民主制和共和國總統制,重新建立了國家審計署,並按照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的模式將公民權利和少數民族權利在國會中的代表制引入匈牙利憲法之中。經多次修改的憲法明確規定匈牙利要實行市場經濟,對公有制和私有制同樣實行保護,同時保證匈牙利公民擁有廣泛的權利。
匈牙利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生而有之的生存權和人類尊嚴權,自由權和個人安全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人員自由流動權和居住權,私人住房不可侵犯權和保護私人秘密權,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權,自由發表意見權,集會結社權,財產佔有權,繼承權,對任何人都不進行折磨權和不以殘酷的非人道的方式對待權,工作權,罷工權,最高水準的身心健康權,健康環境權,享受社會福利權,接受教育權,藝術自由權和學術自由權,課程設置自由和教學自由權;與此同時,每個匈牙利公民都有義務保衛祖國、參與公共事務以及讓其子女接受教育。
匈現行憲法規定國會是匈牙利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人民代表機關。它有議員386名,經由18歲以上公民按照普遍參與、無記名投票、人人平等的直接選舉的原則選舉產生,任期4年。國會按照人民主權賦予的權力保證社會的憲法秩序,確定執政的組織機構、發展方向和條件。其最重要的職權是:制訂憲法,制訂法律,選舉共和國總統、總理、憲法法院成員、少數公民權利和少數民族權利的代表、國家審計署署長和副署長、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檢察長,確定國家的社會經濟計畫,批准國家預算,批准政府綱領,簽訂重要的對外關係協定,安排全國公民投票,實行赦免,決定實行戰時狀態和締結和約,在戰時狀態下宣佈實行特別狀態,必要時宣佈實行緊急狀態(比如在發生旨在推翻憲法秩序或獨自奪取政權的武裝事件或自然災害時),決定在國內國外動用武裝力量。
國會每年在2月1日至6月15日和9月1日至12月15日期間舉行兩次例會。國會也可召開特別會議。法律規定共和國總統或政府都可對會議的召開提出建議。按照匈牙利憲法規定,國會可在其議員中組建若干委員會,對任何問題進行調查都可指派委員會(委員會下還可設立若干分會以便討論所出現的問題)。目前國會中常務委員會有:憲法法律起草和司法委員會、人權問題少數問題及宗教事務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國防委員會、預算和稅收財政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文化教育科技體育電視新聞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自治政府行政管理國內安全及員警委員會、社會福利家庭保護及衛生事業委員會;另外,國會還成立了若干特殊委員會,如:國會委員會、民族委員會、議程委員會、選舉和議席審核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為擬定對社會組織的預算補貼和分配方案而成立的委員會)、特別委員會(為對國家審計組織進行審核而成立的委員會)。
匈牙利國會選舉法把個人選區選舉制度和名單選舉制度有機的結合在一起。選舉法規定,在國會386個議員中,176個議員要在個人選區中選舉產生,規定在第一輪選舉是候選人必須在個人選區取得絕對多數選票才能當選為正式議員,在第二輪選舉中只要得到相對多數選票就可當選為正式議員;規定有152位元議員要在20個地區名單中選舉產生,這20個地區名單是由以匈牙利19個州和1個首都為單位各自組成的選區提供的;還規定58位議員要在全國名單中選舉產生。列入地區名單和全國名單的候選人都是由各政黨推薦的黨派代表。但是匈牙利選舉法規定,只有得票率超過全國選票總數4%的政黨才能列入地區名單和全國名單。
實行全民公決是憲法賦予國家公民的權利。它也是直接民主的一種形式。法律規定每一個國家公民都有權為實行全民公決或人民倡議而徵集簽名,全民公決可在全國範圍內或州(首都)一級、市(首都區)一級及鄉一級舉行。實行全民公決的問題,可以是所有屬國會(地方自治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問題,但是國家預算、屬國會職權範圍內的任命事項以及為履行國際協定義務而制訂的法律除外。法律規定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會議員人數至少達到50位以及國家公民人數至少達到 5萬名時,都可倡議實行全國性全民公決;只要有10萬名以上公民倡議實行全國性全民公決,國會就必須安排全國性全民公決;地方一級的全民公決,只要得到地方上1%以上居民的支持,就可實行。
匈牙利國家元首是共和國總統。總統體現全民族的團結。其主要任務是監督國家組織的民主動作。總統由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5年,最多可連任一次。法律規定凡年滿35周歲的匈牙利公民都可成為總統候選人。總統候選人的產生,至少要有50名國會議員提出書面建議,而總統的產生則需要國會中2/3議員的選票。如果總統候選人得不到這個法定數額,那就應當重新進行選舉。如果第二次投票仍未選出,在第三次選舉時可對兩個得票最多的候選人進行投票,得票最多者就當選為總統。總統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國會議長代行其職權。共和國總統的最主要職能和任務是:擔任武裝力量總司令,代表匈牙利國家,簽訂國際協定,對總理人選向國會提出建議,召開國會成立大會,召開國會特別會議,解散國會(如果國會在12個月內至少有4次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如果國會從提出建議開始40天內不能選出總理),對國會已經通過但尚未正式公佈的法律表示有不同意見時,為便於考慮問題可將其送往國會或憲法法院徵求意見,委任和接待大使,確定國會和地方自治政府的選舉日期,倡議實行全民公決,任命和罷免國務秘書和共和國特派員,任命國家銀行行長、副行長和大學教授,委任和罷免大學校長,任命和提拔部隊將軍,批准匈牙利科學院院長的任職,以及頒發獎章和勳章。法律規定共和國總統不能擔任其他任何一個國家的、社會的和政治的職務。
匈牙利共和國司法機關是最高法院、首都法院、各州的州級法院以及地方法院。法院的任務是保障憲法秩序,保護公民權利和合法利益,懲罰犯罪,以及監督行政管理決定的合法性。最高法院院長經共和國總統提議由國會選舉產生,副院長則由最高法院院長提議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產生,職業審判員也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產生。審判員司法獨立,只服從於法律,但他們不能進行政治活動,也不能參加某一黨派。
最高檢察長和律師負責保護公民的權利,除此之外,他們還要制止所有破壞憲法秩序、國家安全、國家獨立或對此構成威脅的行動。檢察院可對某些事件進行追蹤偵察,監督其合法性,並在法院訴訟中代表原告一方。此外,還要監督刑罰執行的合法性。最高檢察長經共和國總統提議由國會任命產生,副檢察長則由最高檢察長提議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產生。律師的任命屬最高檢察長的職權。律師不能參加任何一個政黨,也不能參加政治活動。
憲法法院的任務是審查各項法規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審理由於憲法規定要保障的權利受到侵害而提出的訴訟,解決國家機關與自治政府機關之間以及自治政府相互之間在職權範圍上出現的矛盾。在出現違憲情況時,憲法法院有權宣佈法律和法規無效。憲法法院的成員由國會選舉產生,規定要由15名成員所組成,且均為學識淵博並從事理論研究的法學家、大學教授或者是至少要有20年專業實踐經驗的法學工作者,任期為9年。憲法法院的法官可以連任一次。他們也不能參加政治活動。法律規定,憲法法院的院址應設在艾斯代爾戈姆市。
國家審計署是國會的財政經濟監督機構。其任務是:監督國家財政運作,審議國家預算草案是否符合實際以及實用它的必要性和目的性,對國家預算執行情況作出決算,監督國家財產的使用情況。國家審計署必須對實施監督的情況向國會彙報。對審查結果要予以
政府由總理和部長組成。政府對國會負責。必須定期向國會報告工作。總理的職務根據共和國總統的建議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匈牙利總理的地位相對比較穩定,一是因為只有通過“建設性不信任案”才能把他推翻,二是因為政府成員和國務秘書都是由總理親自挑選並向總統提名的。法律規定,“不信任案”的通過至少有1/5以上國會議員贊成,同時還規定在提出不信任案的同時還要提出新的總理人選。如果國會議員在不信任案中對在職的總理表示了不信任,那就把建議提出的人選當作已被選出的總理。
總理可由內務部長代理。1990年劇變後的首屆聯合政府由13個部組成,即內務部、土地耕作部、國防部、司法部、工商部、環境保護和地區發展部、交通通訊部、外交部、勞動部、文教部、對外經濟關係部、人民福利部、財政部。從1994年起,匈牙利撤銷了對外經濟關係部,增設了負責國家安全事務的不管部。
政府最主要的職權和職能是:維護憲法秩序,保護和保證國家公民權利,向國會提交法律草案,保障各項法律的貫徹執行,指導各個部的工作,通過共和國特派員保證對地方自治政府實施法律監督,制訂各項法令。
本屆政府為由社會黨和自民盟組成的聯合政府,聯合政府總理由社會黨人霍思·久拉擔任。
共和國特派員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產生。規定共和國特派員必須是國家法律學專業畢業生。其任務是:監督地方自治政府的運作,監督地方自治政府各組織的內部條例是否與法規相一致。共和國特派員要在培訓和補充行政管理專家及行政管理現代化方面進行合作。法律規定共和國特派員不能是國會代表或自治政府代表,不能從事其他的附屬職業活動,不能擔任監察委員會委員或董事會董事,不能在政黨內擔任領導職務。
共和國特派員的工作領域不是在某一個州,而是在幾個州的交界地區。這些地區是:布達佩斯,雅斯-納吉貢-索爾諾克、佩斯、諾格拉德(總部在布達佩斯),哈易杜-比哈爾邦、索特馬爾-貝萊格(總部在德布勒森),博爾紹德-奧包烏伊-澤姆波雷(總部在米什克爾茨),巴奇-吉什貢、貝凱什、瓊格拉德(總部在塞格德),鮑拉尼、索莫吉、托爾瑙(總部地維斯普雷姆),久爾-莫松-索普朗、科馬婁姆-埃斯代爾戈姆、瓦什(總部在久爾)。
在政治轉軌過程中,匈牙利舊的地方議會制度已被新的自治政府制度所代替。建立新的自治政府制度的最終目的是讓國家公民以民主的方式獨立自主地處理地方上的公共事務。自治政府的組織機構是由選民選舉產生的領導班子。它們讓民眾表達願望的新手段之一是在地方上實行全民公決,以及按照自治政府法的規定每年至少舉辦一次意見聽取會。在這樣的意見聽取會上,居民們可自由地提出他們意見和建議。
按照法律之規定,選舉自治政府領導班子時應將居民區劃分為兩類;一類是選民在1萬名以下的居民區。在萬名以下的居民區裏,法律規定可直接選舉自治政府的行政長官,領導班子則通過“小名單”的辦法選舉產生,即選票上印有所有候選人的名字,選民按照領導班子應有數額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在萬名以上的居民區裏,選舉自治政府領導班子的辦法與國會選舉的辦法相同,即選民手持兩張選票,領導班子成員的半數票要在個人選區中選舉產生,而其他成員則要在黨派名單上選舉產生。法律規定,不管是萬名以上的選區還是萬名以下的選區,領導班子成員的多少將由居民人數的多少決定。
地方自治政府領導班子的主要職權是:獨立地處理自治政府的事務,對自治政府財政行使所有者權利,確定地方稅收種類和幅度,獨立自主地制訂自己的活動章程和組織章程,自主地決定同其他地方代表機構實現聯合,建立自治政府利益聯合會,制訂各項法令。除此之外,自治政府還要承擔一些義務,比如要滿足對基礎教育、醫藥衛生和社會保障的最基本要求,要落實少數民族享有的一些權利等。
自治政府行政長官的任務由辦公室協助完成,辦公室負責人為通過招標任命產生的文書。
以前的州議會已被權力大大削弱了的州代表大會所代替。州代表大會的代表平均每1萬名選民選出1人,但法律規定至少要有50名代表組成。州自治政府必須完成法律中規定的居民區自治政府不能完成的任務,必須完成涉及州之整體或大部分的地區性任務。州自治政府擁有法律中規定的歸自治政府所有的財產,也有權進行承包經營活動。
匈牙利憲法規定,在匈牙利共和國只要遵守基本法律和法規就可自由組建政黨,政黨就可自由開展活動。對於政黨,僅有的一個限制是不能在工作崗位上開展活動,各武裝力量和員警部隊的職業軍人不能在其全國性機關和地方性機關黨組織內任職。法律規定任何一個人都可組建政黨,但是政黨的建立需要在其成立前制訂出基本章程並在有關法院登記註冊。匈牙利在從一党制向多黨制過渡的時期內曾組建過幾十個政黨,1990年政黨數量多達80個左右。政黨開展活動所需經費來自黨員交納的黨費、贊助費以及黨組織開展經濟活動所得的收入,除此以外,政黨活動經費的一部分還來自國家的預算撥款。法律規定,國家預算撥款的25%要在進入國會的各政黨間平均分配,其餘的75%要按照參加第一輪國會大選時的得票比例分配給參加國會競選的那些政黨以及他們的候選人,規定得票率在1%以下的政黨不能得到國家的撥款。
1990年全國大選時,約有50-60個政黨和組織參加了競選,其中進入國會的政黨只有6個,它們是匈牙利民主論壇,獲42.7%的席位;自民盟獲23.6%的席位;獨立小農黨獲11.4%的席位;匈牙利社會黨獲8.5%的席位;青民盟獲5.4%的席位;基民黨獲5.4%的席位。1994年全國大選時,匈牙利社會黨獲大勝,得票率達54.15%,因而成為國會中最大的黨,進入國會的其他幾個政黨是:自民盟,得票率為18.14%;民主論壇,得票率為9.59%;小農黨,得票率為6.74%;基民黨,得票率為5.7%;青民盟,得票率為5.18%。
一、匈牙利社會黨該黨是自1956年11月4日以來連續執政30多年的匈牙利社會主義工人党的後繼黨。1989年10月8日匈牙利社會主義工人党第14次代表大會決定改用現名。但是該黨在政治上是一個新黨,其性質類似於西歐的社會民主黨。黨的綱領聲明明確表示要同史達林主義和新史達林主義的所有變種劃清界限,認為官僚主義的專制的國家社會主義使匈牙利陷入危機,黨的最終目標是實現民主社會主義。這個党自稱代表工薪階層、勞動者和合作社社員的利益,反對實行“休克療法”的自由化經濟戰略,主張建立公有制和私有制相結合的社會市場經濟。在國際事務中,它致力於同“社會黨國際”組織中的各個政黨建立密切聯繫,並努力爭取加入這個組織。
二、自由民主者聯盟它於1988年11月13日建立。按照黨的綱領聲明,它要依靠歐洲的自由主義、匈牙利的自由主義以及歐洲的和匈牙利的社會民主傳統。自民盟強調要激進地代表自由派價值觀,主張為反對獨裁統治而鬥爭,要求實現國家公民的權利和少數人的利益,儘快地建起對\世界經濟開放的現代化私有經濟。党的基本任務是向西方靠近,揚棄一切在西方自由主義和東方社會主義之間尋找出路的“第三條道路”的設想。在國際事務中則向自由派政黨和社會民主黨靠近。
三、匈牙利民主論壇它是1987年9月27日按照出席拉基泰萊克會議的160名與會者的願望並作為獨立的精神運動而建立起來的。匈牙利民主論壇第一次全國會議於1989年3月12日制訂出行動綱領,之後便由運動變成政黨。該党基本目標是要代表民族利益、民族的價值觀以及社會的民主化潮流,而且認為這幾個方面同等重要。這個党作為一個民族運動,表示願依靠全世界的匈牙利族人;作為一個政黨,表示願在對內對外政策上除加強民主性和民族性外還要加強基督民主性。該黨在國際關係中首先希望同各國的民主人民黨和中東歐的新的民族運動進行合作。目前,它既是“歐洲民主聯盟”的成員,又是基督民主黨國際組織的成員。
四、獨立小逐黨它是1930年作為有地農民的代表而建立起來的歷史老黨。1944年被取締前,曾作為反對黨開展活動。1945年全國大選中獲勝,並組建了聯合政府,總理由小農党人擔任。1946年小農黨人又當上二戰後第一任共和國總統。在全國取消多党制時,它與其他政黨一樣也停止了活動。1956年10月,該黨又短時間地參與了政治活動。1988年底,正式恢復了黨的活動。該黨認為,民族特點、民族文化、民族獨立的價值觀以及資產階級民主的價值觀都很重要,“離基督民主思想也不遙遠”。目前,該黨為“歐洲民主聯盟”的成員,主張讓私有制優先,實行社會市場經濟。
五、基督民主人民黨該黨是1949年之前進行活動的“民主人民黨”的繼承者。它是以世界觀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政黨,其意識形態建立在基督教世界觀和社會觀的基礎上。對於政治上和意識形態上的重大問題,主張在基督教哲學中尋找答案。該党接近於西歐各國的基督民主黨,是“歐洲民主聯盟”的成員。黨的綱領突出強調了基督民主原則中的三個原則,即建立一個其目標是在實現人權的同時實現共同幸福的國家,一個完全實現人民至上原則的國家,一個議會民主制國家。
六、青年民主者聯盟它於1988年3月20日建立。其創建聲明稱該黨是一個新的獨立的青年聯盟,政治上要團結那些激進的主張改革的青年人。它是自由派價值觀的激進代表者,強調要實現自由權、建立民主的政治文化、要容忍、要避免暴力以及要對中東歐各國的自由鬥爭一視同仁。該党要求儘早建立起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和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國際事務中其目標是建立一個沒有武器的歐洲和獨立中立的匈牙利。
除政黨外,匈牙利還有一些利益代表機構。匈牙利經濟轉軌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利益再分配的過程。在這個過程裏,不可避免地要產生利益上的矛盾和衝突。這樣的矛盾和衝突,通過政黨手段往往是無法解決的,而雇員和雇主的利益代表機構則發揮了決定性作用。
在目前匈牙利政治體制中,有一個“全國利益協調委員會”。在這個委員會裏,政府以及全國最大的幾十個雇員和雇主的利益代表組織在交流情況、制訂決策和緩和衝突方面進行著合作。
匈牙利雇員的利益,主要由兩個較大的工會聯合會來代表:其一:是“匈牙利工會全國聯合會”,它是前“工會全國理事會”的法定繼承人,歸其所屬的行業工會和部門工會組織共81個;其二是“獨立工會民主聯盟”,歸其聯絡的行業工會和部門工會共44個。另外代表雇員利益的還有41個實行自治的獨立工會組織,但其人數的多少及其影響力相互間差別很大。
在目前的匈牙利,還有31個商會代表看不同行業的利益,其中較大的組織是“匈牙利經濟商會”。匈牙利經濟商會是社團性組織,它在代表行業利益方面把雇員和雇主的利益有機結合在一起。
雇主和獨立經營者的利益,由11個大型聯合會來代表。其中,“企業家聯合會”、“小手工業者利益代表機構全國聯合會”是私有者和工業企業家的代表,“全國合作社委員會”是工業合作社的代表;另外,小商販、住房合作社、儲蓄合作社也有它們自己的利益代表組織。
【序號】:7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