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章 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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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式,建立警風警紀監督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辦理機動車登記,發放號牌,對駕駛人考試、發證,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一百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核實,回饋查處結果。

第一百零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品質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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