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章 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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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按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 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