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章 涉外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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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涉外事故處理

第五十一條 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適用本規定,但調解時可以採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

第五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發生交通事故的境外來華人員履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本規定所規定的義務。對不履行的,可按規定阻止離境。

第五十三條 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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