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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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辦證、補證和註銷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年齡達到60周歲,持有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達到70周歲,持有准駕車型為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准駕車型的,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資訊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位址、郵遞區號、聯繫電話。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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