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應及時撤除被廢止的交通標誌、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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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是道路的語言,是規範道路交通行為的重要基礎設施。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應當符合現行的交通法規規定。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實施,一些道路上的交通標誌、標線卻仍然在使用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規定內容,這不僅與新的交通法規相關規定相悖,使機動車駕駛人上路無所適從,甚至有些交警仍然依照已被廢止了的交通標誌、標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例如,高速公路或一些高等級道路上仍然設置著“超車道”指示標線。駕駛人若駕駛車輛在此道上(在不超車的情況下)正常行駛,就有可能因為“長期佔用超車道”而受到處罰。其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將“超車道”取消。在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中,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110公里……”所謂“最左側車道”實際上就是指原規定的(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現在駕駛車輛在不超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在這條車道上正常行駛,但是要注意不得超過其最高時速和最低時速的限速規定。

  再例如,目前許多道路上仍然劃分著“小型車”、“大型車”車道指示標線。當小車駛入“大型車道”或者大車駛入“小型車道”時,往往會被以“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而受到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在這裏已不存在“小型車”與“大型車”一說,更不存在“小車在大車道行駛”或者“大車在小車道行駛”所受到的處罰,除非當事人違反車道限速規定行駛。

  總之,相關交通標誌、標線變更滯後帶來的矛盾不少,希望有關方面儘快出臺與新的交通法規相配套的交通標誌、標線,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撤除已被廢止的交通標誌、標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特別是路面執法的交警應加強對新的交通法規學習、理解和貫徹執行,更好地體現“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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