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交通違章處理程式規定/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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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公正處理交通違章行為,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理,由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三條 實施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民警發現交通違章行為應當予以糾正,並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據交通違章事實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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