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四章 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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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 員

第二十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工作的人員,必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員准教證》(以下簡稱教員准教證)。

教員包括理論教員(含實習操作教員)和駕駛操作教員。

第二十一條 駕駛操作教員的年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客車、無軌電車駕駛操作教員為28-60周歲;

(二)其他車型駕駛操作教員為23-60周歲。

第二十二條 申請教員准教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理論教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維護、排故實習操作教員應具有駕駛或維修專業技工學校畢業以上學歷、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技術職稱或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資格;駕駛操作教員應具有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駕駛操作教員須持有駕駛證及職業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和汽車駕駛員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證書;大型客車、無軌電車駕駛操作教員須同時具有相應准駕車型7年以上駕齡和15萬公里以上安全駕駛資歷,其他車型駕駛操作教員須具有相應准駕車型5年以上駕齡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駕駛資歷。

第二十三條 申請教員准教證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到持有培訓許可證的培訓業戶報名,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員准教證申請表》(見附件二);

(二)交驗身份證件;

(三)提供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接受身體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本章規定並經培訓考核合格的,核發教員准教證。

第二十四條 教員必須持有教員准教證方准上崗執教;培訓業戶不得聘用無教員准教證的人員。

教員實行輪訓制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教員准教證進行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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