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二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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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他

  第六十一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業務,但申請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除外。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登記申請表》。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位址和聯繫電話。

  機動車銷售單位從事代理申請機動車登記業務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向車輛管理所備案。

  第六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發現《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事項有錯誤的,應當要求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更正。車輛管理所應當收回《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三個工作日內換發《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發現《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事項有錯誤的,應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交回《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換發《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六十三條 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員,憑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暫住證》,可以申請9座以下小型客車、摩托車的註冊登記。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轉借、挪用、塗改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以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或者丟失為由,騙領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非法扣留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號牌的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號牌安裝在機動車前端的中間或者偏右,後號牌安裝在機動車後端的中間或者偏左,無任何變形和遮蓋,橫向水準,縱向基本垂直於地面並不得倒置;

  (二)臨時行駛車號牌放置在機動車前風擋玻璃內側,無駕駛室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

  (三)除臨時行駛車號牌和試驗車號牌外,其他機動車號牌使用統一的固封裝置固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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