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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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管理,規範機動車登記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和辦理機動車登記,適用本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負責登記的機動車適用軍車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機動車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

  未領取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的,不准上道路行駛。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所是機動車的登記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的機動車登記。

  第五條 機動車登記的種類分為:註冊、過戶、轉出、轉入、變更、抵押、停駛、複駛、臨時入境和註銷登記。

  第六條 機動車登記編號由機動車登記機構代號、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機動車登記機構代號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確定。

  每輛機動車不得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機動車登記編號。

  第七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電腦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不使用電腦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提交有效的資料。

  第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接受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提交的資料,檢驗車輛,在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時限內,決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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