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古埃及女性
婚姻與家庭
普通埃及人的家庭是一夫一妻制的,每位男性(包括法老),只能有一名合法的正妻,對法老而言,妾則相當於奴隸。但同居和嫖妓是被允許的。許多村莊都有妓院,儘管在古代文獻中一再告戒年輕人,嫖妓是錯誤並且有害的,但卻沒有以法律手段加以禁止。相對而言,通姦的處罰則要嚴厲的多。在文學作品中,凡通姦者無一例外的被處死,但據說現實中會適當減輕。 埃及女性無須遵守什麼婚前操守,因此她們相對於其他國家的女性要更加開放。在求愛時也常會佔據主動地位 “英俊的朋友啊,我的願望是作為你的妻子來掌管你的財產”(古埃及詩歌)
相比而言,男性則往往低聲下氣。
“這是妹妹的家,
但願我是她的看門人。
即使這會使她生氣,
聽到她的嗔怪我也感到愜意。
我在她面前,
敬畏地如同孩童侍立。
但願我是伴侍她的女奴,
整天形影不離,
目睹芳華,幸福無比。”(古埃及詩歌)
離婚在埃及是被允許的,並且男女雙方都有權提出離婚請求。通常的離婚理由可以是通姦、不孕、相互反感。古王國以後的離婚契約中明文規定,丈夫必須在離婚後付給妻子一筆財產,以補償妻子失去的貞操。並且,如果丈夫如果因通姦而使妻子決定離婚的話,他必須將自己三分之一的財產以及相應的罰金交給前妻。
離婚雙方都可再婚。
順便提一下,至少在大約西元前1000年之前,埃及人就掌握了用蘸有蜂蜜的布團來避孕的方法。先進的避孕方式使得人們不再帶著負罪感和功利感去面對性問題。這也是古埃及女性較其他地區開放的原因。以前看到種說法,認為近代以來女性思想解放和地位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應歸功於避孕套的發明。
經濟生活
財產繼承制度上,婦女擁有不亞於男性的權利。據說在古埃及,更多的情況下,父母會將財產全部、或者大部分傳給自己的女兒,以致于“許多男人娶自己的姐妹為妻子,並不是出於愛情,而是為了得到他們的姐妹從母親那裏繼承來的財產”(注:此段摘自《在時間的長河裏》一書,可能有誤。因為據我所知,在埃及貴族階層中盛行血親通婚,但在平民間卻是被禁止的)
在古埃及,女性不僅有權利繼承並擁有財產,並且有權分配財產,以及立遺囑。通常父親負責家庭經濟,他要尊敬妻子,不能過問屬於妻子職權範圍內的事。
埃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極高的,許多方面甚至不亞于現代女性。
然而我們所熟悉的規律是,家庭往往是一個社會的縮影,因此兩者間總存在一種相互對應的關係。那麼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埃及女性又擁有什麼樣的地位呢?事實證明,從社會角度而言,埃及女性很顯然是處於一種“配角”、“可有可無”的位置,這讓人感到十分費解。
這裏所說的“配角”、“可有可無”是相對於埃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而言的。其實相比於其他地區,埃及婦女在社會中的地位也是很高的。
首先,女性可以任職。但不會是什麼重要的、或者擁有很大權利的職務。通常來說是祭司和書吏(有些情況下也會擔任王室倉庫總管的職務)。
一般有地位的神祗,在其寺廟中都會有專門的女祭司,但大祭司無一例外的是男性。而書吏中,據我們所知,女性還是佔有一定比例的。這說明在古埃及,並不限制女性接受教育。相比於其他國家的女性,這點到是很開明的。
然而,正如前面所說,女性只能擔任這些“可有可無”的官職,真正的大權皆掌握在男性手中。男性法老(兩個女法老畢竟是特例)下屬一個龐大的官僚機構,此機構由一名宰相掌管。從第4王朝開始,宰相通常由太子出任。地方上,以州為單位的下級行政機關被創立出來,州長一職通常是父子繼承制。同時,州長還兼任本州的大祭司,統管宗教事務。州長在其領土內,儼然就是個土皇帝。直到12王朝,州長的權勢才被中央政府所壓制。
由此看來,國家整個政治、宗教體制都是建立在以男性為主的基礎上的。
這裏順便要提一下的是神的世界。我們發現,大多數“高級”神祗都是男性,如荷魯斯、阿奴比斯、拉、阿蒙等。女性神祗也有,如依西斯、巴斯特特。埃及有名可考的神有超過兩千名,我們不可能一一統計男女比例,但我們知道,神的世界往往是現實社會的反映。因此我們不妨也將神的社會劃分出“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統治階級是指那些擁有全國性影響的神祗,如拉;其他的地方性神祗則可化歸被統治者。這樣我們就會發現,在“統治階級”中,幾乎都是男性神祗。依西斯主要是由於她是荷魯斯的母親而受到全埃及的崇拜,因此也可算是一個例外。
現在讓人疑惑的就是,為什麼在一個男女平等,甚至某些情況下以女為尊的社會基礎上,會存在一個完全由男性掌控的上層建築。這違反了我們所熟悉的一般規律。
首先來分析埃及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擁有較高地位的原因。
毫無疑問,這很大程度上是母系氏族殘留的影響。在巴達裏文化(約前4400年)遺址中發現的一些婦女雕像以及女性的墓地,往往要比男性的大一點。由此推測,此時的尼羅河流域尚處在母系氏族公社時期。而此時距我們通常所說的古埃及文明時期,已經不算是遙遠了,因此這種縱向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但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了另一個可能的因素,即整個社會的經濟生產情況。
經濟、生產力決定一切似乎已經成了一條真理,我們也不妨來進行這樣的分析:
首先,男性代表著力量、強壯。所以凡是能充分體現其優勢的社會,都是以男性為主的。女人無法從事高強度的體力勞動,因此,當一切都要依賴于男人的時候,女人也就成了種附屬品,或者寄生者。這樣的情況在希臘、羅馬和中國都很突出。 而埃及卻有其自身的特點。
從農業生產角度而言,尼羅河為埃及人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每年有長達四個月的澇期,河水的氾濫帶來了肥沃的淤泥。據希羅多德的記載,埃及有些地區甚至不用梨地,在水退後,直接將種子撒在田裏,放幾隻豬進去拱拱就可以了。所以埃及農人的勞動強度相對而言是比較低的。
同時,埃及三面沙漠一面臨海的地形,使得它在早期很少遭受外來的入侵,而國內虔誠的信仰則保證了自身的穩定。對外無須抵抗,對內無須鎮壓。大多數埃及人的大腦中可能並沒有“軍隊”這個概念,儘管在前王朝時期就已經有了職業軍人。 19王朝時期,帝國逐漸形成,不斷的對外征伐導致了貴族階級中男性地位的上升,女權旁落,這也是必然的。
其次,在埃及,土地幾乎完全是屬於法老和神廟的。新王朝時期由於軍事上的需要,軍事貴族們也可擁有私有的土地財產。但對平民而言,只擁有地產的使用權及地產產品的佔有權,卻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這種現象比較好解釋。尼羅河每年的氾濫都會沖刷掉原有的地界,因此,私有土地的劃分顯然是不切實際的。在埃及,每兩年法老會專門派人測量、分配土地。
“(在古埃及)人們所繼承的財產幾乎沒有什麼價值,所以對它的分配不會引起任何困難。由於不存在私有世襲財產,女人保持了人的尊嚴。”(《第二性》西蒙·波娃)
正是這樣,埃及人的家庭中依然保留了從母系氏族繼承下來的對女性的尊重。
然而這不足以解釋我們的疑問。
我的結論是,一方面,男性掌控著整個上層建築似乎是順理成章的(這主要是從歷史經驗考慮,沒有歧視女性的成分)。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在當時的埃及,統治者和平民似乎已經脫節了。
在埃及,似乎存在著兩種文化,官方文化和平民文化。
例如貴族們流行與姐妹通婚,而在平民中卻被禁止;
平民無法在死後被製成木乃伊,不能在棺材上刻上死者文書;
除非在重大節日,否則平民不被准許進入神廟,不允許祭祀神明;
古埃及識字的人不到3%,而真正懂得書寫的不到1%,且基本上都屬於貴族階級,平民根本沒有機會接受教育。 等等。
其實在諸多古文明中,統治階級脫離平民階級高高在上並不是什麼特別的現象,然而卻從沒有到象埃及這樣嚴重的地步。
我們可以看見,前面例舉的這些已經深入到了信仰、習俗和價值認知等領域。簡單的以製作木乃伊這例說明一下。
在古埃及,人們相信生只是死的一個階段,生是短暫的,而死卻是永恆的。所以埃及的法老們都希望為自己修建一座王宮,他們通過製作木乃伊,通過符咒、護身符,以及一系列的儀式來減低對死亡的恐懼。
前兩天看電影頻道的一部電影《盧浮魅影》,裏面就提到一個因為忘記了自己名字而無法獲得死亡的古埃及祭司的遊魂,他所做一切都是為了找回自己的名字,並進入“那個世界”。永生在埃及人眼中沒有什麼吸引力。
而對於平民,卻是另一種情況。他們懼怕死亡,因為他們的屍體將會腐爛,他們得不到神的祝福,他們死後沒有宮殿,等待他們的是無盡的黑暗。所以“他們愛自己的生活,並不渴望遙遠而不現實的天堂存在”(《在時間的長河裏》)在平民的墓室裏,我們發現有許多壁畫——這也是他們唯一能擁有的——這些壁畫包含了他們全部的生活,有村莊、農田,跳舞的姑娘和美妙的音樂。他們希望將生前的一切帶到死後的生活裏去。
可見,埃及的這種上下脫節的現象是十分嚴重的,這導致了社會上存在兩套標準。
在埃及的王室中,女性的地位依舊是很高的,但已經不再是與男性平等的地位了,而僅限於是一種尊重。也許這僅僅是種慣性使然。所以在喜克索人入侵之後,在新的觀念衝擊下,王室貴族中女性的地位開始衰落。19王朝的年年征討也加速了這個過程。而在平民的世界裏,直到拖勒密時代之前,女性一直擁有著和男性平等的地位。
參考書目:
《古代文明的金字塔—法老埃及》李曉東等
《悲壯的衰落—古埃及社會的興亡》金觀濤 王軍銜
《第二性》西蒙·波娃
《古代西亞北非文明》劉文鵬
《在時間的長河裏—西方文化五千年》馬克思·克魯澤
《世界文化史》解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