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章 教練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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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練車必須持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教練車標誌牌、教練車證。
第二十六條 教練車的要求:
(一)大型客車,車長8米以上,軸距3.9米以上;
(二)大型貨車,車長6米以上,軸距3.6米以上;
(三)小型汽車,車長3.3米以上,軸距2.3米以上,輪距1.3米以上;
(四)二、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檔位;
(五)其他教練車應符合有關規定。
有自動變速裝置的車輛不得作為教練車;教練車的技術狀況應符合二級車以上標準,按規定裝有副制動器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七條 申請教練車標誌牌、教練車證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教練車標誌牌、教練車證申請表》(見附件三);
(二)提供車輛技術等級證明。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要求的,核發教練車標誌牌、教練車證。
第二十八條 持有教練車標誌牌、教練車證並在教練場內進行封閉性訓練的教練車,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辦理養路費的免征手續。
第二十九條 教練車應當定期進行二級維護,並每年進行一次技術等級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