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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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專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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