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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喪服小記 - 修訂歷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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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6-06-14T12:15:44Z</updated>
		<subtitle>本 Wiki 上此頁面的修訂歷史</sub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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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https://tw.18dao.net/index.php?title=%E5%96%AA%E6%9C%8D%E5%B0%8F%E8%A8%98&amp;diff=439391&amp;oldid=prev</id>
		<title>Eva：已匯入 1 筆修訂</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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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16-12-02T05:42:24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已匯入 1 筆修訂&lt;/p&gt;
&lt;table class=&quot;diff diff-contentalign-left&quot; data-mw=&quot;interface&quot;&gt;
				&lt;tr style='vertical-align: top;' lang='zh-TW'&gt;
				&lt;td colspan='1' style=&quot;background-color: white; color:black; text-align: center;&quot;&gt;←上個修訂&lt;/td&gt;
				&lt;td colspan='1' style=&quot;background-color: white; color:black; text-align: center;&quot;&gt;於 2016年12月2日 (五) 05:42 的修訂&lt;/td&gt;
				&lt;/tr&gt;&lt;tr&gt;&lt;td colspan='2' style='text-align: center;' lang='zh-TW'&gt;&lt;div class=&quot;mw-diff-empty&quot;&gt;(無差異)&lt;/div&gt;
&lt;/td&gt;&lt;/tr&gt;&lt;/table&gt;</summary>
		<author><name>Eva</name></author>	</entry>

	<entry>
		<id>https://tw.18dao.net/index.php?title=%E5%96%AA%E6%9C%8D%E5%B0%8F%E8%A8%98&amp;diff=439390&amp;oldid=prev</id>
		<title>Eva：創建頁面，內容爲“{{引經據典/內容頂部}}  '''喪服小記'''  　　斬衰，括發以麻；爲母，括發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s://tw.18dao.net/index.php?title=%E5%96%AA%E6%9C%8D%E5%B0%8F%E8%A8%98&amp;diff=439390&amp;oldid=prev"/>
				<updated>2016-11-29T02:12:08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創建頁面，內容爲“{{引經據典/內容頂部}}  &amp;#039;&amp;#039;&amp;#039;喪服小記&amp;#039;&amp;#039;&amp;#039;  　　斬衰，括發以麻；爲母，括發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lt;/p&gt;
&lt;p&gt;&lt;b&gt;新頁面&lt;/b&gt;&lt;/p&gt;&lt;div&gt;{{引經據典/內容頂部}}&lt;br /&gt;
&lt;br /&gt;
'''喪服小記'''&lt;br /&gt;
&lt;br /&gt;
　　斬衰，括發以麻；爲母，括發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爲男子則免，爲婦人則髽。且杖，竹也；削杖，桐也。祖父卒，而後爲祖母後者三年。爲父母，長子稽颡。大夫吊之，雖缌必稽颡。婦人爲夫與長子稽颡，其余則否。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親親，以三爲五，以五爲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別子爲祖，繼別爲宗，繼祢者爲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祢故也。庶子不祭殇與無後者，殇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lt;br /&gt;
&lt;br /&gt;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爲女君之子服。禮不王不禘。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爲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父爲士，子爲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父爲天子諸侯，子爲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爲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lt;br /&gt;
&lt;br /&gt;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壹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爲之缌，無子則已。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降而在缌小功者，則稅之。爲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lt;br /&gt;
&lt;br /&gt;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绖殺五分而去壹，杖大如绖。妾爲君之長子與女君同。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無事不辟廟門。哭皆于其次。複與書銘，自天子達于士，其辭壹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lt;br /&gt;
&lt;br /&gt;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_&lt;br /&gt;
&lt;br /&gt;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喪。爲慈母之父母無服。夫爲人後者，其妻爲舅姑大功。士祔于大夫則易牲。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祢爲同居；有主後者爲異居。哭朋友者于門外之右南面。祔葬者不筮宅。士大夫不得祔于諸侯，祔于諸祖父之爲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則中壹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lt;br /&gt;
&lt;br /&gt;
　　爲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宗子，母在爲妻禫。爲慈母後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爲父母、妻、長子禫。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丈夫冠而不爲殇，婦人笄而不爲殇。爲殇後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余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箭笄終喪三年。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屦。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绖杖繩屦。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屍。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即位可也。諸侯吊于異國之臣，則其君爲主。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于不錫衰。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爲主。&lt;br /&gt;
&lt;br /&gt;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爲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于宮而後之墓。父不爲衆子次于外。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下殇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诎而反以報之。&lt;br /&gt;
&lt;br /&gt;
　　婦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于親者。其妻爲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爲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爲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以大夫牲。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婦人不爲主而杖者：姑在爲夫杖，母爲長子削杖。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壹人杖。&lt;br /&gt;
&lt;br /&gt;
　　缌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爲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除殇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缟冠。&lt;br /&gt;
&lt;br /&gt;
　　奔父之喪，括發于堂上，袒降踴，襲绖于東方。奔母之喪，不括發，袒于堂上，降踴，襲免于東方。绖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lt;br /&gt;
&lt;br /&gt;
== 翻譯 ==&lt;br /&gt;
&lt;br /&gt;
　　父死，孝子在小斂以後成服以前要用麻括發。母死小斂以後也要用麻括發，但未至成服就改爲用免束發。，孝子在女人服齊衰，頭上要戴柞木做的喪筍，腰部要纏麻帶，就這樣壹直到服喪期滿。男子的冠，相當于女人的異；小斂以後，男子用“免”，女子用“壁”，這也沒有什麽特別原因，只不過是作爲男子就用“免”，作爲女子就用“蛋”，以示區別而已。爲父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宜杖，是用竹子做的；爲母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削杖，是用桐木做的。&lt;br /&gt;
&lt;br /&gt;
　　祖父先死，而後祖母又死，在這種情況下，承重的嫡孫要爲祖母服喪三年。父母喪失長子，或長子失去父母，在賓客來吊孝時，喪主都要行稽顆之禮。如果喪主是士，而大夫來吊，爲了表示尊重，盡管是服紹麻之喪也要行稽顆之禮。婦人只在爲丈夫和長子服喪時；對來吊的賓客行稽顆之禮，此外就再沒有這種情況了。如果喪家絕後無嗣，要尋壹個接待男賓的主人，就壹定要找同姓的男子，要找壹個接待女賓的主人，就壹定要找異姓的女子。如果自己是父親的嫡長子，爲出母就不需穿任何孝服。&lt;br /&gt;
&lt;br /&gt;
　　凡人之親其所親，首先是上親父，下親子，形成三輩相親。然後由父而親祖，由子而親孫，擴展爲五輩相親。在五輩相親的基礎上，再往上推，親及曾祖、高祖；再往下推，親及曾孫、玄孫，這樣就擴展爲九輩相親。由父親往上，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由兒子往下，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在旁系親屬中，和自己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這樣向上逐代減損，向下逐代減損，向旁逐代減損，親情關系就完結了。&lt;br /&gt;
&lt;br /&gt;
　　按照禮的規定，不是天子就不能舉行谛祭。天子舉行谛祭，是祭誕生其始祖的天帝，並且以其始祖配享，立高、曾、祖、稱四親廟。即令是庶子繼承王位，其祭天、立廟之禮也是如此。別子爲其後裔之始祖，繼承別子的嫡長子是大宗，繼承別子之庶子的是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即小宗，因爲小宗四世親盡，不可能繼續祭祀高祖之父。因此，高祖的廟遷動于上，而繼妳的宗同時變易于下。因爲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長子，而尊敬嫡長子正是尊重祖稱的具體表現。庶子之所以不祭祖，就是要表明這件事該由嫡長子來做。作父親的是庶子，就不能爲其長子服喪三年，道理就在于庶子不是祖稱的正體。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與沒有後嗣者，因爲這兩種人都是附屬在祖廟中受食，而庶子沒有資格祭祀祖廟。庶子不祭父廟，因爲父廟由嫡長子主祭。在親屬之中，爲父母的喪服最重，爲祖、曾祖、高祖的喪服就逐代減輕，爲旁系親屬的喪服也依親疏遞減，爲男性與爲女性的喪服也有區別，這就是制定喪服輕重的基本道理。&lt;br /&gt;
&lt;br /&gt;
　　凡穿徒從喪服者，如果所從之人已經不在，就可以停止不穿。凡因親屬關系而跟從爲之服喪者，盡管所從之人已經不在，還應爲之服喪，因爲親屬關系仍然存在。如果騰妾跟隨主婦壹道被丈夫休棄，就不再爲主婦之子服喪。天子、諸侯的太子雖然身份高貴，但也並不因此而降低爲其嶽父嶽母服喪的規格。天子、諸侯的太子爲其妻服喪，規格與大夫之嫡子爲其妻相同，都是齊衰不。杖期。父親生前的爵位是士，而他的兒子現在貴爲天子或諸侯，那就可以用天子或諸侯的祭禮規格來祭祀其父，但代替亡父受祭的屍卻必須仍穿士服。反過來，父親生前貴爲天子或諸侯，而兒子今天卻淪落爲士，那就應該以士禮來祭祀其父，而代替亡父受祭的屍也只能穿士服。作爲媳婦，在爲公婆服喪期間被丈夫休棄，因爲恩斷義絕，所以也就不再繼續爲公婆服喪。如果是爲娘家的父母服喪，有下列幾種情況：如果是在練祭之前被丈夫休棄，那就應該和自己的娘家兄弟壹樣服喪三年；如果是在練祭之後被丈夫休棄，因爲本應服的期喪已經服滿，就不須要再爲父母服喪；如果是在練祭之前又被丈夫召回，那就按常規爲父母服期、；如果是在練祭之後才被丈夫召回，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閨女那樣，爲父母服滿三年。&lt;br /&gt;
&lt;br /&gt;
　　服喪兩周年，就算三年。服喪壹周年，就算兩年。服喪九個月或七個月，就算三個季節。服喪五個月，就算兩個季節。服喪三個月，就是經曆了壹個季節。這是說服喪的長短與歲時之氣是相應的。死後壹周年舉行小祥之祭，二周年舉行大祥之祭，這表示對于已故親人的思念，禮數應當如此；在小祥之祭以後男子可以除去首續，婦人可以除去腰紐；在大祥之祭以後就可以完全除去喪服；這表示活著的人也要節制悲哀，順乎天道。祭祀與除服二者雖然同時並舉，但各有各的道理，切莫誤會爲舉行二祥之祭就是爲了除去喪服。如果孝子未能及時葬親，是在停樞三年以後才舉行埋葬，那也要按規矩舉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之祭要隔開，不可放在同壹個月，然後才除去喪服。如果自己與死者是大功之親而爲之主持喪事，而死者尚留有遺婿及幼子這些服三年喪的親屬，那就要在爲死者舉行了二祥之祭以後才除去喪服。如果爲朋友主持喪事，因爲朋友不是親屬，只有同道的情誼，所以可以在虞祭、襯祭之後就除去喪服。對于士來說，如果妾爲其生有兒子，就爲她服細麻之喪，不然的話就不爲她服喪。&lt;br /&gt;
&lt;br /&gt;
　　父親仕于他邦，自己也生于他邦，由于路途遙遠，從未在生前見到過住在本國的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等到這些親屬去世的噩耗傳來時，已經過了喪期，在這種情況下，父親應該追服喪服，而自己就可不必了。如果本來是齊衰、大功之親，因故降爲小功、紹麻喪服者，則應追服喪服。作爲臣子，應爲國君的父親、母親、嫡妻、長子服喪，但由于臣子出使他國，久留未歸，等到臣子得知國君上述親屬凶訊時，國君本人早已除喪，在這種情況下，臣子就不再追服喪服。如果國君出訪久而未歸，等到回國後才聞知上述親屬凶訊，在這種情況下，國君要迫服喪服，國君的隨從之臣也要跟著追服喪服；至于其他臣子，在喪期之內就跟著服喪，過了喪期的就不再跟著追服。君在國外而臣在國內，國君雖然知道凶訊較晚，而留在國內的臣子則應按常規服喪。&lt;br /&gt;
&lt;br /&gt;
　　到了虞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入寢室了；到了襯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到堂上了。作爲庶子而被立爲嫡母的後嗣，如果嫡母去世、就不再爲嫡母的娘家人服喪。五種喪服首紐、腰經的遞減，都是以遞減五分之壹爲度。斬衰所用的直杖，其粗細與斬衰腰紐相同；齊衰所用的桐杖，其粗細與齊衰腰經相同。妾爲丈夫的長子服喪年月，與嫡妻爲長子服喪的年月相同，都是三年。小祥祭時的除去喪服，原則是先除重者，即男子先除首續，婦人先除腰續。先遭重喪，卒哭之後又遭輕喪，在以輕喪之服改換重喪之服時，其原則是先改換輕者，即男子以輕喪的腰紐改變重喪的腰續，婦人以輕喪的首經改變重喪的首續。大斂以後，除非因爲有客人來吊孝等事，否則是不打開殡宮之門的，因爲鬼神喜歡幽暗。至于晝夜無時之哭，則皆在倚廬之中。招魂時所喊的和明族上所寫的，自天子至于士，其文辭都是壹樣的：男的，稱呼其名；女的寫上她的姓與排行，如不知姓，就寫上她的氏。&lt;br /&gt;
&lt;br /&gt;
　　斬衰喪服在卒哭之後要把麻紐改爲葛續，其葛紐的粗細與齊衰喪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紐相同。齊衰喪服在卒哭後所服的葛續，其粗細與大功喪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紐相同。因爲有這種相同，所以連遭兩喪的人就要兼服麻紐與葛續。提前下葬的可以提前舉行虞祭，但卒哭之祭不能提前，必待三個月以後方可舉行。如果遇到父母同時去世的情況，那就要先葬母親，葬後不舉行虞祭、襯祭，等到葬過父親，並爲父親舉行了虞、柑之祭以後，再對母親進行虞、襯之祭。在葬母時父尚未葬，所以應服斬衰重服。&lt;br /&gt;
&lt;br /&gt;
　　大夫爲其庶子服大功，這是降服；但這個庶子的兒子並不爲其父降服。大夫不爲士主持喪事，因爲二者尊卑懸殊。不爲慈母的父母服喪。如果丈夫過繼給別人爲後嗣，那麽他的妻子就只能爲其本生父母服大功。士的神主襯于祖廟，如果其祖爲大夫，柑祭時的犧牲就不能按照士的規格用特牲，而要按大夫之禮改用少牢。所謂，’繼父不同居氣·那壹定是曾經同居而後來不同居的繼父。繼父沒有大功的親屬，隨母改嫁而來到繼父家的兒子也沒有大功親屬，＿繼父以其貨財爲此子建造廟宇，使他可以按時祭祀自己的生身父祖，這才叫同居；如果繼父有大功以上的親屬爲之主持後事，那就叫異居。&lt;br /&gt;
&lt;br /&gt;
　　哭吊朋友時，應站在朋友寢門外的西邊，面朝南。柑葬于祖瑩時用不著再占覽墓地的吉凶，因爲當初已經蔔笙過了。士、大夫不能襯葬于曾經做過諸侯的祖父的墓旁，只能柑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墓旁；士夕、大夫的妻子也只能襯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妻子的墓旁，士、大夫的妾也只能柑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妾的墓旁。如果沒有適于襯葬的祖輩，就可以間隔壹輩而上柑于高祖，其道理就在于柑葬壹定要按照昭穆順序。諸侯不能襯葬于當過天子的祖父，但天子、諸侯、大夫能夠柑葬于當過士的祖父。&lt;br /&gt;
&lt;br /&gt;
　　如果生母是外祖父的庶出之女，自己要跟著生母爲外祖父的正妻服喪；但如生母已死，自己就不再爲之服喪。如果身爲宗子，那麽盡管母親健在，也可爲妻服喪三年。《喪服》上說可以爲慈母服齊衰三年，那麽根據同樣道理，爲庶母服齊衰三年也可以，爲祖庶母服齊衰三年也可以。爲父親、爲母親、爲妻子、爲長子，都可以服喪三年。對于慈母和庶母，爲其服喪的只限于受其撫育的妾子本人，妾子的下壹代就不再爲之服喪。&lt;br /&gt;
&lt;br /&gt;
　　男子行過冠禮而死就不算瘍，女子行過籌禮而死就不算蕩。被立爲蕩者的後嗣，只須按照與蕩者的本來親屬關系服喪。因故而長期停樞不葬者，只有喪主本人壹直穿著喪服，其余的親屬則服麻，服滿自己應服的月數就可以除喪。未出閣的女子要以箭異插發、麻經纏腰爲父服喪三年。齊衰三月的喪服，與大功九月的喪服有相同的部分，那就是都穿麻繩編成的展。小祥之祭，主人在事前要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要親自檢察祭器的洗滌情況，在做這些事情時都要腰纏葛經、手執喪杖、腳穿繩展。等到有關執事報告壹切准備就緒，然後才丟開喪杖開始行禮。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時，有來賓參加，等到有關執事報告占簽結束時，主人又拿起喪棒拜送賓客。到了大祥之祭，主人還要通過占簽來選擇吉日和作屍的人，只是已經換爲吉服。妾子如與父親同宅而居，就不能爲生母舉行譚祭。庶子不可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如果父親不爲庶子主喪，那麽庶子之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父在，但不爲庶子之妻主喪，而由庶子本人主喪，在這種情況下庶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原文】諸侯吊于異國之臣，則其君爲主壹。諸侯吊，必皮棄錫衰二。不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③。主人未喪服四，則君亦養有疾者不喪服伍，遂以主其喪。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非養者入主人養卑者否。&lt;br /&gt;
&lt;br /&gt;
　　諸侯出訪他國，恰遇該國大臣去世，在往此大臣家裏吊喪時，該國的國君應該代替死者之子爲喪主。諸侯到臣子家裏吊喪時，頭上戴的是棄紐，身上穿的是錫衰。國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經下葬，喪主也壹定要用麻布束發。如果主人還未成服，國君于此時來吊，就也不穿錫衰。侍奉有病的人不宜身穿喪服，等到病人死了，就爲他主持喪事。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來爲別人主持喪事，就不改換自己原來的喪服。侍奉尊長輩病人壹定要換下喪服，對于卑幼輩病人則可不必。&lt;br /&gt;
&lt;br /&gt;
　　妾無妾祖姑可襯，又無高祖之妾可襯，在這種情況下只好柑于嫡祖姑，但襯祭使用的犧牲得換壹下，由原來的特牲改爲少牢。媳婦輩的喪事，虞祭和卒哭之祭，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兒子來主持；但在將她襯祭于祖姑之廟時，則應由她的公爹來主持。大夫死而無後，其親屬中之爲士者不得代爲主喪，因爲大夫與士尊卑懸殊；只有宗子才可以以士的身份代爲大夫主喪。在主人尚未除去喪服時，倘有他的兄弟從國外奔喪回來，主人可以不免而爲主。&lt;br /&gt;
&lt;br /&gt;
　　陳列明器的原則是：賓客饋贈的明器要全部陳列出來，但不必全部放入墓中；主人自備的明器不必全部陳列出來，但可以全部放入墓中。從國外奔赴兄弟之喪，可以先到墓地去哭，然後再往喪家對著喪主而哭。奔赴朋友之喪，則應先哭于殡宮，然後再到墓地去哭。庶子之喪，作父親的就不在中門外設喪次。與諸侯是兄弟關系，雖在他邦仍服斬衰。下蕩小功這種喪服，其腰經是用連根漂白的麻制成，其下垂部分要挽起來搭到腰紛上。&lt;br /&gt;
&lt;br /&gt;
　　把妻子的靈樞柑葬于祖姑時，如果祖姑有三位，那就應當柑于自己的嫡親祖姑。妻子是在丈夫做大夫時死的，其後，丈夫被默爲士而死，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柑葬于妻時的祭禮只能用士牲，不能改爲大夫之牲。如果妻子死後，丈夫由士升爲大夫而死，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柑葬于妻時的祭禮就可以用大夫之牲，即少牢。作爲父親的繼承人，對被父親休棄的母親就不穿任何喪服了。之所以不穿任何喪服，是因爲被休棄的母親已是他家之人，不當由自己來祭祀。婦人不作爲喪主而應該手持喪杖的情況有：婆婆在世而丈夫死，妻當持杖；長子死，母當爲之持桐杖；女兒在出嫁前父母去世，家中沒有親兄弟，由族人代爲主喪而不持杖，在這種情況下，由長女持杖。&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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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紹麻、小功喪服的親屬，到了虞祭和卒哭之祭時還要戴免。如果下葬以後而不立即舉行虞祭，那麽即令是喪主也可以和大家壹樣都戴上帽子，等到虞祭時再全體脫帽著免。爲兄弟服喪的人，由于死者久而未葬，有的已經按禮除去喪服，但等到要埋葬時，還要穿上原先的喪服；如果葬後接著舉行虞祭和卒哭之祭，壹那就戴免，否則就脫掉喪服。如果墓地遠在四郊之外，等到反哭時，要先都戴上帽子走壹段路，進入城郊後再脫帽著免，返回祖廟去哭。國君來吊臣下之喪，即令是在不該戴免的時候，喪主也壹定要戴免，腰中的麻經不要有散垂部分；即令是異國之君來吊，凡大功以上親屬也都要如此打扮。爲未成年而死的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壹定要玄冠、玄衣、玄裳。爲成年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要編冠、細衣、素裳。&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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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父之喪，到家後應在堂上以麻括發，袒露左臂，從昨階下堂，在昨階之東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在東牆下穿好衣服，系好麻紐；奔母之喪，不須括發，只須在堂上袒露左臂，從昨階下堂，在昨階之東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在東牆下穿好衣服，戴免。此後，無論是奔父之喪或奔母之喪，就該就孝子之位，邊哭邊跺腳，然後走出殡宮之門，停止哭泣。頭三天內，總共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嫡長影勺媳婦去世，公婆本應爲她服大功。。但如果由于嫡長子廢疾或無子，不能做父親的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嫡長子的媳婦死了，婆婆只爲她穿小功喪服。&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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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name>Eva</name></author>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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