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二章 培訓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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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培 訓 業 戶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業戶必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培訓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培訓許可證應符合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依據交通部頒佈的開業條件及《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式進行。

第八條 申請者憑培訓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九條 培訓業戶必須嚴格按照培訓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規模培訓,嚴格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品質,無教練場地的培訓業戶須到符合條件的教練場培訓學員。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培訓業戶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進行審驗,並對培訓品質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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