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班機/國內航空旅客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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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座 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以後,才能憑該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機。旅客可根據航空公司的有關規定向航空公司售票處或航空公司代理人售票處預定座位。已定妥座位的旅客,應按航空公司規定的購票時限購票。如未在購票時限內購票,所定座位即被自動取消。合同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定座。


  旅客身份證件 旅客購票和乘機時,必須出示由中國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


  購票 旅客購票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填寫《旅客定座單》。購買兒童、嬰兒票,應提供出生年月的有效證明。重病旅客購票,應持有醫療單位出具的適於乘機的證明,經航空公司同意後方可購票。


  座位再證實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聯程或來回程客票,如在該聯程或回程地點停留72小時以上,須在該聯程或回程航班飛機離站前兩天中午12時以前,辦理座位再證實手續。否則,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達聯程地點的時間不超過分72小時,可不需辦理座位再證關手續。


  客票 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和塗改,否則,客票無效,票款不退。


  客票有限期 客票自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則從填寫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


  客票票價 客票價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價格,不包括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費用。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僅適用於直達航班運輸。革命殘廢軍人、兒童、嬰兒票價:

  (一)革命殘廢軍人憑《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按適用票價的50%購票。

  (二)已滿兩周歲未滿12周歲的兒童按適用成人票價的50%付費購兒童票,提供座位。

  (三)未滿兩周歲的嬰兒按適用成人票價10%購買嬰兒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單獨佔用座位時,應購買兒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攜帶嬰兒超過一名時,超過人數應購兒童票。


  變更 旅客購票後,如果要求改變航班、日期、艙位等級,必須在航班飛機離站24小時前通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根據實際可能積極辦理。但每本客票只能變更兩次,兩次以上,須重新填寫客票,並收取票價5%的退票費。


  退票 旅客自願退票,可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終止旅行地的航空公司或其銷售代理處辦理。退票時,除憑有效客票外,還應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分別按下列條款辦理:

  (一)旅客(團體旅客另行規定)航班離站24小時前提出退票,收取票價5%的退票費。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之內、兩小時以前,收取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兩小時之內,收取票價2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後要求退票,按誤機處理。

  (二)革命殘廢軍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三)持嬰兒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四)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醫療單位的證明,不收退票費。


  客票遺失 旅客遺失客票,應以書面形式向航空公司或其銷售代理人申請掛失。在旅客申請掛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 在旅客向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供了令其滿意的證明後,航空公司或代理人可為旅客補開不可退票的新客票。定期客票遺失,要求退款,按不定期客票有關規定辦理。


  乘機 旅客應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規定離站前90分鐘到達指定機場,憑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乘機手續。航班規定離站前30分鐘停止辦理乘機手續。


  誤機 誤機是旅客未按規定時間辦妥乘機手續或因其旅行證件不符合規定而未能乘機。旅客誤機後,如要求改乘後續航班,在後續航班有空佘座位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將積極予以安排,旅客應服從航空公司安排,不收誤機費。旅客誤機後,如要求退票,應到原購票地點辦理。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以後要求退票的,航空公司將按客票價的50%收取誤機費。


  免費行李額 持成人票或兒童票的旅客,每位免費行李額為:頭等艙40公斤,公務艙30公斤,經濟艙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


  逾重行李額 旅客對超過免費行李額的行李應支付逾重行李費。逾重行李費率以每公斤按經濟艙票的票價的1.5%計算,總金額以元為單位。


  隨身攜帶物品 隨身攜帶物品指經航空公司同意由旅客自行攜帶乘機的零星小件物品。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攜帶一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均不得超過20*40*55釐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時托運行李托運,不得隨身攜帶。


  不准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壓縮氣體、易燃、腐蝕液體、易燃固體、毒品、氧化劑、可聚合性物質、磁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有害或有刺激性物質、及其具有異味或容易汙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托運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


  不准在托運行李內夾帶的物品 旅客不准在托運行李夾帶重要檔、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腐蝕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航空公司對托運行李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行李包裝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並能承受一定壓力。對包裝不符合要求的行李,航空公司可拒絕收運。


  行李賠償 旅客托運的行李從托運時起到交付時止,如發生丟失或損壞,航空公司負責賠償,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於50公斤時,按實際價值賠償。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


  行李聲明價值 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以辦理行李聲明價值,航空公司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自身的實際價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為人民幣8000元。已辦理行李聲明的行李丟失時,按聲明價值賠償,行李的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時,按實際價值賠償。


  航班延誤時航空公司的責任 因航空公司機務、航班調配、商務、機組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將按規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可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航空公司賠償責任 航空公司對每名旅客身體傷害的最高賠償限額,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旅客自願保險 旅客可以自行決定向保險公司投保"國內航空運輸旅客人身意外傷害險"。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減少航空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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