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計算/年終加薪的納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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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例:上例此員工當月另取得年度一次性獎金16000元,則此部分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16000×20%-375=2825(元)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340+2825=3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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