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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蘇高淳法院受理了多起由不育引發的離婚訴求,不能生育在離婚案中佔據了一定比例,但這一看似合情合理的緣由在法律上卻站不穩腳,因為它並非離婚的法定理由。

     

       1996年8月,高淳青年楊秋林與安徽姑娘張英經人介紹相識並相戀,次年2月,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婚後張英遲遲沒有懷孕成了楊秋林心中的一個疙瘩,一心想要孩子的他終於忍不住帶著妻子一起去醫院做了檢查。不想,醫院診斷張英不能生育,得知此事後,夫妻關係開始日益惡化,並於去年底分居。此後,楊秋林以妻子隱瞞自己的生理缺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張英離婚。

       面對丈夫的一紙訴狀,張英很是無辜,她說,不能生育對她而言也是一個沉痛的打擊。如果因此再失去丈夫,她很難接受,希望能與楊秋林和好,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

       荀芳是高淳縣人,1998年8月與本鎮青年王強陷入情網,同年12月便閃電結婚。幾年過後,荀芳絲毫沒有懷孕跡象,王強便對妻子產生了懷疑。2003年10月,為了弄清問題到底出在誰身上,荀芳、王強一塊兒走進了醫院,診斷結果令王強吃驚,不育原因在他。

       真相大白後,荀芳頓時覺得壓在心裏多年的一塊石頭落地了。荀芳認為,王強多年來一直將不能生育的責任強加於她,嚴重傷害了她的感情,為此,她要求離婚。庭審中,王強對妻子所言沒有任何異議,他表示,雖然由於他本人原因導致妻子不能生育,但他與妻子仍能過正常的性生活,希望妻子能給點時間讓他治療,遂不同意離婚。

       法院在對以上兩起離婚案審理後認為,導致他們離婚的起因均因一方不能生育而起,但不能生育並非離婚的法定理由。目前他們的夫妻感情並未完全破裂,只要相互能理性對待生育,克服不良傳統思想的影響,珍惜夫妻已有的情義,在今後的共同生活中,加強溝通交流,多關心照顧對方,並輔之以科學治療,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據此,法院均判決他們不准離婚。

【序號】: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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